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2017-02-22罗伯特·B.皮平
求是学刊 2017年1期
罗伯特·B.皮平
摘 要: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不同于之前的政治学。它没有单纯地讨论什么是最好的政权,而是对具体的现代制度进行思考;在对现代制度的思考中包含着对现代制度的参与者的自我理解本身的分析;并不讨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主流传统,而是讨论抽象权利、道德义务,以及黑格尔称之为德性或伦理生活的社会秩序。对这些显著特征的理解,应该从其《逻辑学》中寻找答案。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逻辑学》
作者简介:罗伯特·B. 皮平(Robert B. Pippin),男,美国芝加哥大学(University of Chicago)教授,从事德国哲学研究。
译者簡介:高来源,男,哲学博士,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从事美国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1-0001-11
众所周知,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 序言中说,那个大纲或者概论(Grundriss) 预设了“认知的沉思性模式”。这和他所说的“旧逻辑”和“知性的知识”(Verstandeserkennitnis)形成了对比,他也用这个术语来描述在他自己的形而上学之前的所有形而上学的特征。他明确表示,他所指的就是他的《逻辑学》这本书。事实上,黑格尔在许多不同的文本中都再三表示,他全部哲学的核心,其他的所有理论所依赖的,都可以在两卷本、三个部分的书中发现,即他于1812年和1816年间在纽伦堡教大学预科班的学生时所写的书。第一卷被称为《客观逻辑》,包含“存在的逻辑”和“本质的逻辑”。第二卷的第三部分,被称为“主观逻辑”,由“概念的逻辑”构成。《法哲学原理》有三个典型的特征,这使它几乎区别于所有前期的政治哲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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