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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处置校园“垃圾车”合法性分析

2017-02-20江旻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摘 要:当下高校校区普遍较大,使自行车为学生必备之出行工具。但长期废弃之“垃圾车”占用公共停车领域,对公共利益有一定损害。高校在处理时难有法律依据,屡遭学生质疑。针对管理部门之处理行为,笔者在本文中将“垃圾车”判斷为无主抛弃物,并构建高校可先占取得之客观判断标准及详细处理程序。

关键词:无主物;遗失物;抛弃物;先占取得

现如今,高校校区内的露天公共区域往往成为学生自行车的停放处。部分自行车置于公共区域后,主人或离开学校、或遗忘地点、或干脆放置不管,导致废旧车辆长期占用其他学生的停车位置,引起诸多不便,这些车辆于是得名“垃圾车”。学校作为地区管理者,处于公共利益考虑对此进行定期清理,却又遭到侵犯自行车车主所有权的质疑。

笔者阅读相关文献,发现有学者提出高校民事财产权,包括高校对场所的管理权,虽涉及本问题,但并没有对具体的管理界限予以明确;另外,“垃圾车”长期占用公共领域,也违反民法之“公共利益原则”,但其太过模糊,作为高校处置“垃圾车”之合法依据不够充分。于是,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对校园“垃圾车”法律性质的分析来探寻行为合法性。

一、“垃圾车”法律性质判断

“垃圾车”起初是权属明晰的有主动产,所有权人通过车上之“锁”而表现占有权能的行使。但长期置于一地,落灰生锈的自行车,法律性质会发生变化,有如下可能:

(1)遗失物:所谓遗失物,在杨立新先生看来,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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