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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与公民宪法监督权

2017-02-20刘万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规范

摘 要:在网络时代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和快捷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到政府的日常管理活动中,同时也更加主动地行使监督权从而监督政府,促进社会民主化进程。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公民在行使监督权力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滥用的情形,从而造成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在网络环境下,这就需要对公民监督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规范。本文试图从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监督权的规定为出发点,阐释公民监督权基本概念、特征和作用,指出公民在行使监督权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性提出对策。

关键词:网络环境安全;公民监督权;规范

一、公民监督权概述

法律监督主要是指法律监督主体对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它的制控性。具体而言,公民监督权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种要素:

1.公民监督权的主体要素

公民监督权的主体应该包括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两类。公民监督权有宪法的明文规定,但从宪法条文上却无法将法人等社会组织归入到监督权主体范围内。但是,随着宪法理论研究地不断发展,已有学者提出“宪法权利”的概念来作为统摄宪法中各种权利关系的总括性概念,用来补充宪法条文在规定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当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法人等社会组织比如媒体监督政府部门日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在我国已经成为监督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式。

2.公民监督权的客体要素

一般而言,公民监督权的客体也就是公民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力机关以及政府部门中的公职人员。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活动中具有显著的政治地位,也应当纳入公民监督权的对象范围。另外公民的身份不仅可以是私法领域的权利个人,还可以是公法领域的公职人员身份,只有当公民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在公法领域活动时,公民个人才能成为公民监督权的客体[1]。

3.公民监督权的内容要素

从最低层次要求方面而言,公民监督权的内容主要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日常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运用权力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在这一层面上我们仅仅强调行使权力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这一要素。同时宪法应该在其条文中包涵具有社会一般价值内容的生活方式,从而使得宪法条文的内容不仅具有合法性的要求而且还符合社会生活正当性的要求。基于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本大法的显著地位,公民监督权的内容要素不仅要符合合法性的标准规定而且还要遵循一般社会生活价值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要求。

4.公民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要素

任何一种权利都需要有法律条文上的明确规定才能为本国公民在现实生活中所享有和行使。公民监督权也不例外,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规定。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宪法关于公民监督权的规定只是宪法条文中给予宏观和抽象的确认,缺乏具体的程序和规定以便操作。

二、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的特征与积极作用

1.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的特征

网络不仅改变了我们对于传统公民监督权表现方式和手段的认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公民监督权的监督形式和方法,同时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表现特征,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监督权主体的广泛性和平等性。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人们只要进入网络空间就都是平等的网民和评论者身份,任何人都可以对国家大事和社会问题发出自己的声音,其它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在网络这一平台上,任何人的身份是平等的和独立的,公民行使监督权是不受网络世界其它任何人约束和限制的。

(2)公民监督权主体的匿名性。由于网络上每个人的身份都具有隐秘性,人们通过借助网络这一平台发表言论,检举揭发官员滥用职权时,网络世界可以为其提供一个避免风险的屏障,为举报人免除后顾之忧,从而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和安全性。

(3)监督者的言论具有极强的扩散性。在网络时代,互联网是一个发散性的传播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没有一个固定的信息发送中心,任何网民都可以通过网络发送信息或从网络中接收信息,一旦信息进入网络就会被自动分散复制。

2.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的积极作用

(1)对我国的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产生积极作用。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离不开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普通的社会大众在宪法上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们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进入互联网时代,社会大众借助网络平台将现实政治生活中发生的事件通过网络言论发表出去并在网络空间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从而对国家的政治活动产生積极影响和监督效果。

(2)对我国的政治决策科学化产生积极促进作用。在网络环境下,普通民众借助网络空间这一开放的平台,将每个人对于国家和社会中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的看法和建议发表在各大网站和论坛中。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在网络世界中相互交织,就是在不同意见持续不断的争论和辩论过程中,持不同观点的人们会慢慢地找到两种意见的平衡点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政府决策部门通过对网络空间上民众不同意见的整合、消化和吸收,从而最大限度地制定出符合社会各个阶层利益需要并且更加科学的政治决策。

(3)对全面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在现实的政治生活实践中,公民实际享有和行使的政治权利还并不是那么全面和完善,还是受到现实客观因素和条件的限制和阻碍,所以,要让公民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真正享有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就必须为公民排除外在干扰因素并且提供一定的监督保障和制度支持[2]。网络环境下,人们通过借助网络空间和平台可以积极广泛地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并且与政府部门进行积极有效的互动,在这种交流互动过程中,公民可以对政府部门的政治事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公民在积极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监督权的过程中也在间接上有效地促进和推动公民其它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全面实现。

三、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公民行使监督权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合法地行使,不能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权利范围外滥用公民监督权。具体而言,网络环境下由于公民个人不正当地行使公民监督权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民的个人隐私利益造成侵害

网络环境下,公民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监督权时,往往通过借助于网络空间广阔的信息平台,可以收集和整理有关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信息这其中也包括了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人们行使公民监督权的随意性,导致社会公众在行使公民监督权的过程中虽然检举和揭发了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是也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公职人员在私人活动中受到私法保护的个人隐私,甚至案件中已受到伤害的非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也受到侵害[3]。

2.对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案件造成消极影响

网络环境下,公民通过网络平台可以快捷地了解到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进程,并且在网络空间参与案件的分析和讨论,表达个人对于案件审理的意见和看法。这其中既有法律专业人士对于案件的梳理分析,但大部分参与案件的讨论者只是基于情感、道德等非理性因素去指责被告人和同情被害人。无形中在网络环境下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使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工作受到舆论的导向,影响公正。

3.对政府机关的日常社会管理活动带来新的难题

不同于现实生活,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使得社会民众可以不用顾忌自己身处的外部环境和周遭压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广阔的平台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和利益诉求并且与他人平等地互动讨论,从而形成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良好氛围。在这一过程中,不仅社会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逐渐增强,也使得政府机关日常的管理活动更加完善。在公民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和监督政府机关的日常管理活动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相应的制度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网络空间上行使公民监督权的时候,也会给政府机关在管理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制度的完善

1.建立完善的政务信息交流的网络平台

网络世界中开放而广阔的平台,使得人们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各种网站和论坛散布虚假的政治信息和抵制政府的过激言论,影响其他民众对于政府的良好形象和看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民众错误的政治选择,这时候就需要政府机关合法有效地干预和管理。网络的自由开放不会从根本上否认国家的干预作用,而是需要在网络的自由性和有序性之间寻求国家干预的最佳平衡点。针对社会民众在网络上发布关于公共生活和政府管理的虚假不实信息等滥用公民监督权的行为,政府部门不能对网络信息传播采取“一刀切”等强制管制措施。可行的做法是政府部门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积极利用网络的便捷优势,在网络上建立与公民良性互动交流的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在这一平台上,政府部门要定期按时发布本部门的政务信息,方便社会民众及时全面地了解政府部门日常管理活动,从而也在一定范围内抑制虚假政府信息的蔓延和扩散。另一方面,在网络政务信息平台上,政府机关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和便利性,同时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加强与网民的交流和沟通并且善于倾听普通社会民众的诉求,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要虚心接受和采纳,对于政府机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有效地妥善解决。

2.对网络信息传播进行必要的技术防范

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良信息和内容,需要我们运用网络技术对网络上不良信息进行筛选和净化。一方面,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我们可以运用专门的网络过滤软件通过事前的程序设计把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语词汇设定为过滤内容从而使得这些言语词汇在网络上开始传播时就被网络系统自动屏蔽和删除,以达到净化网络监督环境的效果[4]。当然,这得要求政府部门的操作过程和方法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在网络空间中要设立网络防火墙,运用防火墙技术防止个人信息的意外泄露并且可以将公民的网络言论限定在特定的网络空间范围之内,从而防止虚假网络言论的肆意扩散。同时,在防火墙保护的网络空间范围内,由于只允许特定身份认证的相关人员进入和发表言论,在这一特定的网络范围内,社会民众可以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发表对政府部门管理活动的意见,从而更加有效地行使公民监督权监督政府行为。

3.完善互联网的法律管理制度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事物的出现,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有相应的规则加以完善。同样的,在网络环境下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也需要法律制度的制约和保障,如果没有相应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社会民众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的活动可能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中,从而也会对公民监督权的行使造成一定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已经意识到在互联网领域要有法律规则的存在才能保证网络空间的正常运行。但是,我国现行的网络立法层面较低,难以建立体系化的网络法律制度,同时,对于网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领域和新问题也没有涉及,这就需要我们建立符合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趋势的网络法律规范制度。

参考文献:

[1]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张楚主编.《网络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4]胡鸿高,赵丽梅.《网络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

刘万里(1989.3.4~),男,汉族,江苏邳州人,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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