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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经济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2017-02-20马正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关系研究民商法经济法

摘 要:现阶段,由于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怎样更好的保障市场经济环境的稳定性变为了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众所周知,法律规章是确保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维护市场有序性的前提,国内市场经济一般需要借助民商法及经济法进行监管控制。本文笔者对民商法及经济法进行了基本概述,同时对两者间的联系与不同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剖析,旨在借助此两项法律的有机结合解决现今的各类问题,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关系研究

自从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内宣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完善,换句话说就是依靠计划经济体制这一主体,带动其他各类经济体制的共同繁荣。考虑到中国独有的经济体制,民商法和经济法两者能够有效地调节多种经济体制间的关系,维护整体利益。总之,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互相补充,同时具备独特性,然而最终的目的均为保障法律主体的根本利益,目的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体制可以稳定推进。

一、对市场经济、民商法及经济法的基本概述

我们要想更深入地领悟目前国内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最重要的就是更加全面地掌握市场经济、民商法及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概述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最适宜中国基本国情的经济体制,其基本特征如下所述:首先,它给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等入市、平等竞争的契机;其次,其尽最大可能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再次,众多公司企业之间借助签订合同的方式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政府借助法律手段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和控制;另外,在经济环境出现变动时需要依赖市场本身的调节能力进行自我调整,同时,也赋予了企业很大程度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全面激发出多个领域的创造性。

(二)民商法的定义

顾名思义,民商法指的是民法及商法的结合,比如说: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均在其范围之内。民商法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中能够发挥微观调控的效用,其通常作用于调节和处理共同从事某个经济领域的多个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尽管民法及商法不断融合,然而此两者间仍旧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特征。当中,个人利益是民法的保护对象,比如说人身权、财产权及自由权等,可以说民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运行当中所需的法律前提及保障。除此之外,市场的各项经济活动是商法主要的保护目标,其保障各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

(三)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现阶段,人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出现了极大的分歧,尤其是经济法引入中国的时间较晚,于是便造成了经济法的构筑受到诸多方面的干预。经济法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具有推动国家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宏观调控的有利作用,是一切管理、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换言之,经济法对民法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进行了很好的补充,借助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調控水平进行提高。比如,合同法、公司法同时隶属于经济法的范围之内。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同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当前,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民商法同经济法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关系,不仅仅包括互相弥补、完善,还包括相互间的约束。要想更加深入、全面地掌握此两者间的联系,我们主要应当由两者间的联系和不同两方面入手,进行详细的研究。

(一)市场经济环境下对民商法和经济法区别的研究

1.两者的市场经济治理理念存在着不同之处

上文中提到,民商法更加关注的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公司与个人主动参照民商法的规范所开展的各项经济活动。关于是否严格恪守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他们拥有充足的自由选择权利,以及有效保障自身根本利益的权利。相比之下,经济法则需要企业及个体必须无条件遵守民商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绝对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

2.民商法与经济法在保护法律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差别

首先,民商法的根本目标即为保证个人切身利益不受到侵犯,其法律主体通常包括公司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等等。而经济法尽管也具有保障个人利益的效用,然而在个人利益同国家公共利益出现矛盾和摩擦的时候,经济法中有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规定。其所涵盖法律主体的范畴比民商法更加广泛,具体包含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普通人民群众等。

3.民商法与经济法两者的根本目标各异

简单来说,民商法想要实现的是绝对的平等,也就是完全平等地对待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每一名个体。相比之下,经济法要实现的平等为相对平等,其更加注重对部分弱势全体利益的维护,根本目的是促进国家“共同富裕”这一目标的达成。

(二)市场经济环境中民商法和经济法两者间的联系

1.两者的本质相同

从宏观角度而言,民商法同经济法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其均为借助各种各样的法律形式来有效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促进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从这一角度出发,两者存在着相同的本质,两者间的差异不仅不会引发矛盾冲突,相反会发挥相互补充、相互完善的作用。

2.两者的作用范围相似

尽管民商法与经济法分别属于调整市场经济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然而在它们平时的经济调整环节当中,此两者的作用范围在很多内容上具有相似性和交叉性。举例说明,像公司法和合同法不但属于民商法的范围,同时也归属于经济法的范围之中。

3.两者的法律要素近似

我们都知道,概念、准则、机制和调整手段是我国法律的四个基本构成要素,各种不同的法律之间,各法律要素的主体也多种多样。但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很多法律要素均具有很强的互通性。比如说,公司法的法人机制、诚信原则等在民商法和经济法两部法律中均有着一定程度的体现。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民商法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自由,而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必须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两者间存在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区别,将两者更好地有机结合、融合发展,并且尽快构建起一套更加完善、成熟的法律机制,才可以更好更快的推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进步,最终更有效的保障国内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范丹妮.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299.

[2]贾萍.市场经济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研究[J].知识经济,2013,04:25-26.

[3]曹勇.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以法律价值为视角[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

[4]于咏格.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5:256.

作者简介:

马正明(1980.1~),男,汉族,本科,律师,籍贯:宁夏固原市人,工作单位: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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