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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选择

2017-02-20吴汉东

人民论坛 2017年3期
关键词:国际经贸知识产权一带

【摘要】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创建与和谐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必须随之跟进,与之保障,进而致力于建构更加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实现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一带一路” 知识产权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隨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发展,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逐渐成为当前世界经贸发展的新趋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当今国际经贸领域的“标配”,呈现出以双边或多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的方式来谋求高水平、高标准保护的新特征。在此背景之下,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既是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新趋势的“中国表达”,也是建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动态的“中国主张”。质言之,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创建和和谐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必须随之跟进,与之保障,进而致力于建构更加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实现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创新。

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需因地制宜地提出和发展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往来的战略部署

回顾我国“丝绸之路”的辉煌历史,可以发现丝绸作为主要的货物商品,诠释了农耕文明时期国际经贸往来的传统形式;立足我国“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制度产物,正代表着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经贸往来的现代配置。由此可见,对“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内涵解读,需要将其置于国际经贸体制的发展背景之下。

国际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关联性适用,是以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为起点。在此之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际贸易是由两个不同的国际法律体系分别加以处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主要以智力创造领域为其活动空间,与国际贸易并无直接关联。自WTO成立与《知识产权协定》生效以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贸易体制之间相互确立起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一体化的“棘齿机制”。在后TRIPS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以及WTO多哈回合谈判的逐渐停滞,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国家并没有停止其知识产权扩张保护的态势,而是通过搁置多边贸易谈判的形式,转而采用平台转移(Forum Shifting)的方式,来运用一系列双边和诸边谈判的形式来推行区域化自由贸易的新体制,以不断推行高水平、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美国为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的谈判和发展,就是上述国际经贸体制发展的实践体现。质言之,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后盾的国际经贸体制,已经不仅成为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而且成为谋求国际经贸利益的有力武器。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新常态的发展时期,从表面上看是经济增长减速换挡,但是从本质上则是发展动力的转换和重塑,经济增长将会更多地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既是我国全面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优化升级,也是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经贸往来的战略部署。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核心思路是共商、共建和共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其资源禀赋各异,经济互补性强,且经济发展普遍处于上升期,人口总数与经济总量分别占全球的63%和29%,现有发展规模与未来增长潜力都相当大。可以预期,“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实施将惠及东亚、南亚、中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利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和谐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环境也存在着较大差异,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高,且在很大程度上参差不齐。可以发现,“一带一路”战略所涉及的沿线国家内部之间、相关国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之间势必存在着知识产权贸易往来的利益冲突和贸易风险。因此,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国际经贸体制的实践发展,因地制宜地提出和发展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往来的战略部署。

“一带一路”的目标构想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中国选择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既代表着我国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实施和平发展“走出去”战略的“中国立场”,也表明我国积极应对国际经贸规则新变化,促进创新发展“走上去”战略的“中国追求”。

一方面,“一带一路”战略是和平发展的“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充分表明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调整。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初步形成了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全面对接。应该说,经过三十多年的对外开放,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时至今日,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指引下,我们在高质量地引进技术和大规模引进资本的同时,更需要积极主动地实施和平发展的“走出去”战略。中国对外开放抑或国际经贸交往的前提,即是相互尊重各国的知识产权,从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经济、贸易、文化的交往。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决定了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以及综合实力。上世纪末以来,以微软、英特尔、IBM为代表的知识经济产业以它新的观念、新的姿态和巨大的威力冲击着辉煌两百年的工业经济社会。而新世纪开启之后,以华为、中铁为代表,中国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支撑,实施对外开放格局中的“走出去”战略。此外,从全球贸易结构的发展变化来看,全球贸易更多地呈现出区域贸易的新特征,并基本形成了以美国、德国和中国为核心的北美、欧洲和亚洲价值链“三足鼎立”的格局。因此,考虑到我国对外经贸结构的合理优化和区域性发展,我国和平发展的“走出去”战略,必然是以尊重和保护各国的知识产权为先导,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契机,积极推进立足于我国区域化发展的对外开放新格局,走互利、共赢、创新、和平的发展道路。

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战略是创新发展的“走上去”战略。在当下国际经贸格局的发展变化中,中国商品、中国服务要走出国门,走向国际经贸竞争的关键领域和市场前沿,这即是立足本土创新发展的“走上去”战略。可以说,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指引下,我国创新发展的“走上去”战略,不是在国际制造业的中低端徘徊,不是低科技含量和低附加值的规模输出,而应是立足于经济新常态下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进而有效降低经济发展与资源消耗之间的关联程度,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效应,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经济贡献率。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有着激励和保护知识创新、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功能。经济新常态下创新发展的“走上去”战略的基本要求则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应该主要来源于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方式需要进行结构性的升级和变革。由此可见,我国创新发展的“走上去”战略,就是以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以创新发展引领产业经济的升级和变革。

“一带一路”的战略推进与知识产权区域制度建构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既是我国政府主张合作发展的国际战略,也是经济新常态和创新发展的本土战略。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指引下,我国既需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区域制度創建的国际战略,又需要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本土制度创新的国内战略。

对于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国际战略而言,“一带一路”战略的有效实施,不仅将会影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变化和发展,而且能够有效推进沿线地区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其具体实施的重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先行。应对“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冲突,其法律保障即是构建知识产权事业共同体,实现区域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因此,我国应以政治互信、经济互利、文化包容为基础,团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并以“一带一路”为依托促进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制度建设。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对话。“一带一路”经贸区中各国知识产权产业、制度、文化等存在差异性,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实现应当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区域内各国际组织的作用,弱化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部分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矛盾,不断促进区域制度一体化的实现。我国应以“一带一路”经贸区为阵地,推动更加公平、全面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形成,提升中国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话语权。

三是发挥国内、国际双向促进作用。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不仅需要所涉区域内各国之间的制度协商,也需要各国国内法律制度的适当调整。一方面,我国应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的自由贸易区建设,主动发挥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构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区域贸易实施规则,不断推动我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中成熟的法律上升为国际经贸领域的规则;另一方面,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从基本国情出发,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政策导向的调整,来制定合理的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兼顾对传统文化、公共健康等利益分享机制的维护。

对于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国内战略而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将会带动“东部率先发展”“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一系列国家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逐渐解决和改善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非均衡化的问题和不足。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指引下,我们需要不断通过知识创新和创新发展,助推中国创造、中国品牌、中国文化、中国标准走出国门,在国际产业合作和贸易往来过程中形成核心的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对此,我国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发展应当注重以下内容:一是推动区域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协调发展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应有内容。当前,我国正处于自贸试验区加速扩容的重要建设时期,应充分加强区域间经济、文化、科技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发挥区域中心创新发展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不断优化不同区域之间的产业结构,进而形成区域间相互支撑的产业发展态势,实现区域间文化、科技、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是促进区域间生产要素均衡配置。受制于区域发展的差异性,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在生产要素,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拥有量上呈递减状态。对此,我国应结合西部“丝绸之路经济带”上重点贸易伙伴国的产业结构、市场需求、消费能力确定西部对外开放城市的贸易重点,增加国家队相关领域科技、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充分发挥中部城市的区位优势,促进我国传统制造业和加工业的优化和升级;切实发挥东部创新发展的引领和带动效应,加快占领“一带一路”经贸区内科技、文化产业的制高点。

三是成就各区域产业的优化升级。我国应将东部区域构建为重要的信息、资源、资金、技术平台,为中部与西部地区的发展提供支撑,进而将东部地区打造为促进全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发展引擎;加大对中部、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的投入,为中部、西部的经济结构转型提供支撑;不断扩大和深化区域开放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提升“一带一路”国际对口开放城市间的经贸合作层次,实现我国各区域的协调发展和创新发展。

总之,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指引下,我国既需要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经贸规则的新发展,不断推进和平发展“走出去”战略的有效实施;也需要密切关注本国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的科技创新力、产业发展力和品牌影响力,以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参考文献】

①吴汉东:《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创新、驱动与发展》,《法学》,2016年第7期。

②鞠建东:《全球贸易新结构:中美德主导》,《中国经济导报》,2016 年9 月10日。

责编/宋睿宸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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