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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异化

2017-02-20陈东平程楠

人民论坛 2017年3期
关键词:农民

陈东平 程楠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农民开始出现分化,其成员间出现资源禀赋的差异,这种异质性影响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最终使得这一组织偏离了原本的发展方向。因此,应弱化组织成员异质性,加强监督,将民主制度治理与精英治理相结合。

【关键词】农民 资金互助 成员异质性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在2007年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并于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并非正式的金融机构,它主要是参与成员的自我服务和自我满足。在治理机制上,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具有民主性特点,成员具备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等权利,这也是该类组织正常运转的保障。

成员异质性对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影响

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成员可以分为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核心成员是互助组织的发起人,也是组织的决策者和稀缺性要素的主要投入者;普通成员主要指后续加入组织的成员,对组织发展的稀缺性要素贡献较小,也较少参与组织决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应是一种合作性组织,成员间应是相对同质性的,但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农业产业的变革,我国农村也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分化,农民在拥有的资源禀赋上出现较大差距。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在成立之初已经存在成员异质性问题,成员参与资金互助组织的投入资本量、拥有的资源、参与的目的等都有所不同,在此基础上,不同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也出现分化,影响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最终带来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异化。

农民资金互助社成员的异质性影响組织内部治理机制。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参与成员都拥有货币、人力、社会关系等稀缺性要素,但核心成员往往为组织贡献了更多的稀缺性要素,所以其对农民资金互助社就拥有更多的支配权利。而一般社员在互助社中并不担任管理或决策的角色,只是起到监督核心成员的作用,避免核心成员利用控制权来谋取私利。但实质上,成员间所拥有的资源禀赋差距越大,也即异质性越大,核心成员便会掌握更大的控制权,普通成员也很难实现对核心成员的监督;相反,成员同质性越大,核心成员在组织中的控制权越小,而普通成员能够较好地起到监督核心成员的作用。

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内部治理机制对合作金融功能异化的影响。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成员都是组织资产的持有者,并对组织的互助金等资本有明确所有权,但具体到组织资本的使用,却是由拥有控制权的核心成员与拥有监督权的普通成员之间互相博弈决定的。当前在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中,核心成员加入组织的动机大都是为了盈利,而非满足自身融资需求,所以当核心成员拥有较大控制权时,其必然希望互助组织以盈利为经营方向,这样其自身才能获得更多利益。为此,核心成员需要扩大存贷款之间的利差,这样组织才能将利润最大化。但这无疑背离了农民资金互助社自我服务、自我满足的金融功能,提升了其他农户的贷款融资成本。而如果核心成员只掌控较小控制权,并且一般成员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那么互助社的运营将以满足大多数普通社员的金融需求为目标,降低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农民资金互助社也能最大限度保持其正常功能,异化程度较小。

成员异质性导致农民资金互助社异化的后果

首先,成员异质性会促使农民资金互助社成为内部人控制组织,并强化其机会主义行为。当前,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而其内部监督则主要由一般社员来执行。内部监督需要成员查阅组织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进而完善组织运行。在具体的实践中,普通成员投入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资源较少,从收益与成本来看,一般社员并不热衷参与互助社的监督工作,甚至监事会成员直接由核心社员来指定,那么农民资金互助社便成为一个内部人控制组织。在此情况下,由于核心成员对互助社投入更多资源,为追求利益回报,可能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侵害一般成员利益。

其次,成员异质性会造成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性质与功能产生异化。农民资金互助社应是成员自我服务和自我满足的组织,为此它理论上应实行民主管理和控制。但成员的异质性促使互助社的决策权由民主决策转变为核心成员决策,投入更多稀缺要素的核心成员掌握着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方向,而一般成员失去话语权,这样农民资金互助社秉持的合作、互助理念也成为空谈。

最后,成员异质性增加了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风险。农民资金互助社能够在农村产生和运行,很大程度上与农村的熟人社会有关,农民彼此了解、相互信任,因而能够进行资金合作互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互助社的运作风险。但随着成员异质性增强,互助社中的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的交往频率降低,彼此的了解减少,这必然会降低成员之间的信任度,一旦出现互助社资金短缺的消息,成员往往不辨真伪就去挤兑,造成恐慌,加速了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倒闭。

防止农民资金互助社异化的引导对策

要对成员的投入资本差异进行控制,弱化组织成员异质性。在农民资金互助社中,物质资本是最为稀缺的要素,而成员投入的物质资本多寡也成为其是核心成员还是一般成员的划分标准。所以要想避免成员异质性的强化,防止核心成员控制整个互助社,便需要控制成员物质投入的资本差异。具体来说,可以对成员投入股金做一定的限制,让成员的投入资本差额保持在一定范围内。此外,农民资金互助社还可以构建大股东之间的制衡关系,投入资本较多的成员可相互联合,以起到制衡大股东的作用,这样也能避免互助社一股独大,成为个人谋利的工具。

要对农民资金互助社成员进行培训,使之积极参与组织运行,起到监督作用。受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投入产出比的收益衡量,农民对于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性质与功能并不了解,也不太清楚自己在互助社中的权利与责任,所以参与互助社召开的社员大会的积极性也不大,也就不利于组织民主决策的落实。由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不清,一般组织成员并不重视自身对核心成员的监督权利。所以,要想消弭成员异质性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对一般成员进行农民资金互助社相关知识的培训,使之了解组织的运作,提升其参与意识,从而起到监督组织运行的作用。而且这一过程增加了成员间相互交往交流的机会,会增加成员之间的联系和熟悉程度,从而提升对彼此的信任,这也是降低农民资金互助社运行风险的一个重要方式。

在农民资金互助社运行中可将民主制度治理与精英治理相结合。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势不可挡,而农民异质化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在农民资金互助社中,成员异质性必然导致稀缺性要素的贡献差异,加之成员参与意愿、治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农民资金互助社必然会出现农村精英治理,这与传统合作组织民主治理的性质相违背。为此,要想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合理存在并健康发展,应顺应时代发展,在互助社中采取民主治理与精英治理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应承认核心成员的治理权利,使之处于管理地位;另一方面,要防止一股独大,对核心成员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为此,一般成员要积极主动行使权利,参与到互助社的管理中,实现组织的民主决策。同时,为促进一般成员的权利的落实,互助社需要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对成员的权责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组织按章运行,降低成员异质性带来的影响。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

【注:本文系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基金项目“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演化过程中的风险积累的识别与抑制”(项目编号:71273138 )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卢敏、李云方:《B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成因、运行与发展困境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第3期。

责编/贾娜 刘芋艺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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