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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的社会规范路径

2017-02-17张福德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6年11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

张福德

摘要 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人类的行为,引导个体实施环境友好行为是环境治理的基本思路。环境社会规范会对环境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是环境治理的重要路径。本研究在阐述社会规范的种类及其作用机制的基础上,借鉴环境社会规范激活的相关理论,阐明环境社会规范激活的影响因素及环境社会规范作用于环境行为的基本机理,分析中国环境社会规范激活存在的障碍,提出政府通过促进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来治理环境所应当采取的措施。研究结论表明,整体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水平决定着环境社会规范对环境行为的作用力,其取决于相互影响的环境描述性规范、环境命令性规范、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水平以及外部约束条件。由于受到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中国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存在一些障碍,导致环境社会规范激活处于较低的水平,这些主要的障碍包括环境消极描述性规范反向作用大、环境个人规范激活水平低和行为的成本、行为的技术障碍、行为的便利性等外部因素的制约突出。在此,提出的建议是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提高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水平来达到环境治理的目标。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描述性规范信息的传递提高环境描述性规范激活水平。环境宣传教育中通过生态价值观确立、环境污染行为不利后果的明确认知、环境不利后果避免的正确归因来提高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水平。通过降低遵守环境社会规范的难度和成本消除环境社会规范激活的外部制约因素。通过完善环境立法并强化环境法的实施可有效提高环境描述性规范、环境命令性规范、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水平,从而提高整体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水平。

关键词 环境治理;社会规范;规范激活

中图分类号 X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11-0010-09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11.002

当今的世界面临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特别在我们国家,环境污染存在着恶化的趋势,如何有效地治理环境这一问题的解决比任何时候更为迫切。当下环境治理措施更多诉诸于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却忽视了社会规范的作用。实际上,社会规范在协调人类的事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1],会对包括环境行为在内的人类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社会规范实施的成本较为低廉,在其他的环境治理手段没有或不便触及的领域也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可以说,通过社会规范路径治理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在国外,社会规范对环境治理的作用已经得到相当多的重视,而在我们国家,无论在环境社会规范理论研究上,还是在环境社会规范实践问题上,都没有获得足够的关注,开展的实际工作也不多,本文试图就环境社会规范理论和实践问题做一些梳理和探讨,期望对中国的环境治理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借鉴。

1 社会规范的种类及其作用机制

迄今为止,社会规范在理论上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清晰的定义。埃里克森认为,社会规范是由社会力量发布的规则,其意味着行为既是常规的,也是人们应当模仿以避免受惩罚的[1]。郑晓明等人认为,社会规范是指特定社会群体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其可以因外部的制裁或奖励而发生作用,也可以内化成个人意识,即使没有外来的激励也会被遵从[2]。麦克亚当斯认为,社会规范是指个体因为内在化了的责任感或者因为害怕外在的非法律制裁,或兼而有之,感觉有义务去遵守的非正式社会常规[3]。虽然不同的学者对社会规范界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可以看出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几个属性:其一,社会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或标准,它既可以是一种具体的行为常规,也可以是一些抽象的原则或规则;其二,社会规范的执行以非正式制裁为保障,既可以诉诸于社会制裁或奖励,也可以诉诸于个体内在的义务感或者自我制裁、奖励;其三,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是一种社会群体内多数人认同的行为规则。

根据埃里克森的定义,社会规范是一些由社会制裁或奖励予以保障执行的行为规则,也包括具体的行为常规。而根据麦克亚当斯等人的定义,社会规范不仅包括由社会制裁或奖励予以保障执行的行为规则,也包括一些内在化了的社会规范并由个体自我制裁或奖励予以保障执行的行为规则。这样,一般意义上可以将社会规范分为广义的社会规范和狭义的社会规范,狭义的社会规范可分为描述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广义的社会规范除了描述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外,还包括个人规范。尽管人们对社会规范的定义是千差万别的,但社会规范一般仅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人们平常做什么,即常规性的行为是什么。二是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什么,即社会予以奖励或制裁的行为是什么[4]。描述性规范指出特定社会群体中大多数人实际上在做什么。命令性规范涉及特定社会群体中大多数人反对或赞成何种行为。例如,在一个社区中,大多数人都将垃圾扔入垃圾桶,这是一个描述性规范;大多数人都赞成将垃圾扔入垃圾桶或反对乱扔垃圾,这是一个命令性规范。个人规范既是一种体现了内在化价值的义务担当,也是一种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感[5]。个人规范是指“做正确事情”的内在道德倾向或义务感,类似于道德规范,其建立在内在化的价值基础之上,是个体自我坚守的行为标准或规则。个人规范的遵守或违反会使行为个体产生愉悦或内疚,愉悦感可以视为自我奖励,内疚可以视为自我制裁,自我奖励或自我制裁构成个人规范得以执行的保障。

社会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其对行为的作用机制也不同。描述性规范影响行为的作用机制类似于社会从众心理,人们多数情况下会参照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实际行为而行事,即大家做什么,我就做什么。一般说来,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人们面临规范行为选择时,往往会下意识地搜寻描述性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引[6]。而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情境中,获得描述性规范信息还是比较容易的,例如,在一个多数游人随手丢弃垃圾的情境中,行为个体很容易获得“大家都随手丢垃圾”的描述性规范信息。即使行为个体没有看到大多数人在乱扔垃圾,他也会从满地是垃圾的场景中获得“大家都随手丢垃圾”的描述性规范信息,特定的场景隐含着特定的信息。一般来讲,行为个体会依描述性规范做出行为选择,因为,参照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行为而行事往往是最为合理、最为安全的行为选择[7]。行为个体依描述性规范而行事无需进行价值判断,无需进一步思考是否是社会赞成或反对的行为,甚至也无需考虑社会制裁问题,这意味着描述性規范对行为的影响是直接的、强有力的。

命令性规范影响行为的作用机制在于外在的社会制裁或奖励促使人们选择某种行为。与群体中大多数人赞成或反对的行为保持一致是个体成员较为重要的行为准则,个体如果违反这个准则,会受到社会的制裁[8]。这里的社会制裁是非正式的,包括谴责、放逐(被多数人不理睬)、不合作等。遵守命令性规范的激励在于人们可以从中获取期待利益,包括精神的期待利益、物质的期待利益。人是社会动物,期望获得群体的认可和尊重,做群体中大多数人赞成的行为、不做群体中大多数人反对的行为是获得群体认可和尊重的底线。再一个,遵守命令性规范是行为个体向其他人发出的合作意愿信号[9],遵守规范的目的在于行为个体希望保留与他人达成未来合作的机会并从中获得期待利益。命令性规范本质上反映着大多数人的价值判断趋向,其对行为的作用力大小取决于群体中赞成或反对特定行为的人数。首先群体中赞成或反对特定行为的人数必须是大多数的,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谴责、放逐、不合作才能视为一种社会制裁并形成一种足以影响行为选择的非正式强制力量。少数人的谴责、放逐、不合作所体现的非正式强制力非常有限,不足以影响个体的行为选择,其也不能视为一种社会制裁。如果一种命令性规范是群体中少数人赞成或反对的,由于失去了社会制裁的保障,这种命令性规范也就名存实亡了。

个人规范涉及“做正确事情”的内在道德倾向或义务感,其影响行为的作用机制也是内在化了的。个体遵守个人规范的意愿不是建立在对社会制裁的担心之上,而是建立在避免违反个人规范可能产生的负面自我情感体验之上,这些负面自我情感体验包括内疚、羞耻、后悔等,其又产生于违反个人规范所引起的自我价值感的降低或人格、自尊的贬损。内疚、羞耻、后悔等负面自我情感体验可以视为一种自我制裁,行为个体避免自我制裁成为遵守个人规范的动因。由于个人规范是一种“做正确事情”的内在道德倾向或义务感,其由内在的自我制裁予以保障实施,因此,个人规范往往以一种自律的方式影响个体行为,其作用力较为持续、稳定。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狭义)社会规范和个人规范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当人们受描述性规范影响的时候,人们可能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重复实施一种行为,由于人类具有使价值判断、信念与行为趋向一致的行为心理,或者说价值可以影响行为,行为也可以影响价值,重复实施某种行为会改变个体对某种行为的评介、看法或信念,这有利于使描述性规范转化为个人规范。以社会制裁为实施后盾的命令性规范,如果长时间地影响个体的行为,也会使命令性规范内化为个人规范。当强有力的个人规范生成时,人们会相应地试图将个人规范适用于其他的人,并通过社会制裁期望他人选择和个人规范相一致的行为,个人规范的存在是行为个体制裁他人的内在动因。当有关某一行为的个人规范较为普及时,违反这一行为的命令性规范所引起的社会制裁也会较为强烈,这保证了命令性规范实施的有效性。在一个社会里,如果社会规范和个人规范趋于一致并且被激活的水平都较高,这个社会肯定是秩序良好的社会。

2 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理论

社会规范的激活是指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选择开始产生影响,或者说人们开始适用社会规范来指引自己的行为。社会规范只有被激活以后,才能对社会个体的行为产生规范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激活环境社会规范来促进环境友好行为的实施,从而实现环境社会规范对环境治理的积极作用。有关环境社会规范激活的理论主要包括:规范焦点理论、价值—信念—规范理论、计划行为理论。

2.1 规范焦点理论

查尔迪尼等人在1990年提出了一个有关社会规范激活的规范焦点理论,该理论强调只有当个体行为人将注意力聚焦到社会规范上时,社会规范才能被激活并对行为产生规范作用[4]。规范焦点理论对于环境治理的意义是,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操控个体的社会规范注意焦点,而使环境社会规范激活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积极影响。操控个体注意力聚焦于环境社会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通过行为示范而使个体聚焦于相应的社会规范。例如,在一个洁净的环境中,使个体看到有人在捡垃圾,就可使个体的注意力聚焦于“不应该乱丢垃圾”的命令性规范并使该规范被激活。其二是通过使用不同的句式引起注意。例如,一般意义上,使用否定陈述语句的社会规范比使用肯定语句的社会规范更容易成为注意焦点。“禁止乱扔垃圾”比“请将垃圾扔到垃圾桶”更容易成为注意焦点,“禁止乱扔垃圾”的命令性规范更容易被激活。其三,通过投递信息而使个体聚焦于相应的社会规范。例如,向单个住户投递小区平均用电数据,可以使单个住户将注意力集中到“多数人都在节约用电”的描述性规范上,这样,节约用电描述性规范被激活。通过操控个体的注意力而激活环境社会规范,是一种便捷而成本低廉的引导环境友好行为的措施,但这样的措施仅对一些难度不大、成本较低的环境友好行为才有效。

规范焦点理论的一个重要发现是,在一个特定社会情景中,当描述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并存时,个体会优先适应描述性规范。在一个特定社会情景中,群体中大多数人的行为很容易因为行为示范而成为个体的注意焦点,因此,描述性规范更容易被激活。从认知的角度讲,有的人认为描述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信息的接收需要调用个体行为动机系统中不同的认知资源,人类对仅涉及事实判断的描述性规范信息的处理要比涉及价值判断的命令性规范信息处理要快的多[10]。也可以说,描述性规范信息的处理要比命令性规范信息处理更加容易,更加节省成本,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个体的行为更容易受到描述性规范的影响。在环境描述性规范与环境命令性规范并存的情况下,当二者相一致或都支持同一行为时,环境社会规范对环境行为的作用最强。研究者已经证实,当描述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相一致时,即行为人相信某一行为是其他人通常做出的,并且相信这一行为也是被其他人所赞成的,行为人更加可能实施这种行为。当描述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都支持某种行为时,该种行为出现的频率是最高的[11]。有时候环境描述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会存在冲突,即二者并不支持同一行为。如,在一个乱扔垃圾的环境中,存在一个大多数人都乱扔垃圾的描述性规范,也存在一个不得乱扔垃圾的命令性规范。此时,描述性规范支持乱扔垃圾,命令性规范支持不乱扔垃圾,二者在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存在一个环境命令性规范,当其与环境描述性规范并存时,个体也会优先适应环境描述性规范,因为,个体的注意力更加容易聚焦于描述性规范。心理学实验证实,在描述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会存在冲突的时候,行为人会更多地受到描述性规范的影响,或者说描述性规范对行为的影响要强于命令性规范对行为的影响[12]。有的研究证实,描述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的冲突会导致行为意愿下降,削弱了社会规范在提高環境友好行为意向方面的效果[13]。

2.2 价值—信念—规范理论

施瓦兹在1977年提出了一种个人规范激活的理论框架,其目的在于研究社会环境中利他行为意向或利他行为。施瓦兹的个人规范激活理论包括三个部分,即不利后果的认知、个人责任的归因和个人规范的激活。不利后果的认知是指个人认识到某种行为较为确定的不利后果。个人责任的归因是指个人能够认知不去实施某种行为能够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施瓦兹认为不利后果的认知和个人责任的归因触发或激活了个人规范,从而决定了行为人选择不实施有害行为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14]。1999年斯特恩将价值理论和个人规范激活理论相结合,提出了价值—信念—规范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环境友好行为的研究中。斯特恩认为,人们拥有生态主义的世界观或价值观、能够认识到污染环境行为的不利后果、能够将危害环境的不利后果的避免归因于环境友好行为,这三个方面相互影响并决定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或者使个体产生了环境保护的义务或责任感,最后,决定了个人具有环境友好行为意向或实施环境友好行为[15]。

价值—信念—规范理论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环境友好行为的研究,理论也不断地得到证实和扩展。例如,德格鲁特等人的研究证实,在环境友好行为意向和环境不利后果的清醒认识、个人环境责任的归因、个人环境规范遵守之间存在着较为确定的因果联系,规范激活理论用来解释环境友好行为有着充分的经验证据[16]。里佩尔和凯尔的研究证实,环境价值影响着新的环境认识范式,进一步影响着责任的归因,再进一步影响着个人规范,最终决定着个人环境友好行为的实施[17]。斯特恩等人仅证实了在一个紧密的社会群体内且不存在行为成本压力的情况下价值—信念—规范理论才是有效的。麦克尔进一步论证了,即使在一个松散的社会群体内且存在行为成本压力的情况下,个人规范也能被激活,不过需要更为严格的条件,他认为,具体的环境个人规范(例如,不在后院焚烧垃圾)的激活取决于三个方面:其一,环保信息能否使个体相信个人行为的集合引起了某一个环境问题;其二,环保信息能否使个体相信引起某一环境问题的个人集合行为的减少能够改善这一环境问题;个体相信其他人已经做了他们应当做的公平分摊的那一份[18]。

價值—信念—规范理论强调了生态价值观对于环境友好个人规范激活的作用。斯特恩认为生态主义的价值观直接影响环境不利后果的认知,最终决定着环境友好个人规范的激活,而自利的价值观不利于环境友好个人规范的激活[19]。生态价值观主要跟三类价值取向相关,即生物圈平衡、利他主义和自利主义。生物圈平衡、利他价值观的确立有利于形成生态主义价值观,对环境友好个人规范的激活产生积极影响。单纯的经济自利价值观(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生态平衡、不顾他人或他代环境利益)与生态价值观相冲突,不利于环境友好个人规范的激活。价值—信念—规范理论也强调了环保信息的全面性、具体性、准确性对于环境个人规范激活的重要性。

2.3 计划行为理论

阿耶兹1991年在理性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计划行为理论,其目的在于研究社会规范对行为决策的影响,实际上也是一种社会规范的激活理论。根据计划行为理论,首先决定行为选择的因素是行为的意向。某一行为的行为意向又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个体对行为的态度,主要是指个体对行为所持有的赞成或反对的态度及其程度;二是主观规范,即个体对来自于规范和习惯的社会压力(社会制裁)的认知;三是认知的行为控制,即个体所认识到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自我控制即将选择的行为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行为控制的认知可以视为行为个体对行为实施的难易程度的认知,行为实施的难易程度一般取决于行为的时间或金钱成本、障碍等。如果个体对行为的赞成程度越高,所感受到的社会规范压力越大,所认知的行为实现越容易,个体实施该行为的意向就越强烈[20]。众多的实证研究证实,计划行为理论对于环境友好行为的解释和预测具有重要的价值。例如,研究发现,在旅游过程中,个人对环境保护的支持态度、主观环境规范和认知的行为控制增加了入住绿色旅游宾馆的意愿。他们也发现,如果旅客自信具有金钱能力和身体能力支持其绿色饭店的选择,他们就会形成较强的入住绿色饭店的行为意向[21]。在资源回收行为的研究中,证实个体的态度、主观规范和认知的行为控制显著的、直接地影响了回收行为的意向,并由此触发实际的回收行为[22]。

计划行为理论在强调环境社会规范对环境友好行为影响的同时,也强调外在条件的约束对环境友好行为的影响,实际上说明了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受到外在条件的制约。如果一种环境友好行为的实施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或承担较高的金钱成本或具有其他的难以克服的困难,行为个体就很难去遵守环境社会规范,这也跟社会规范非正式制裁力量的有限强制性密切相关。大量的实证研究也揭示了当行为过于费力或成本过于高昂时,社会规范很少对行为产生实质的影响[23]。

上述三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环境社会规范激活问题。就(广义)环境社会规范激活来看,上述三种理论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可以说,整体环境社会规范激活水平取决于环境描述性规范、环境命令性规范、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水平以及外部约束条件。环境描述性规范、环境命令性规范激活水平的提高有助于环境个人规范激活水平的提高,反之也是如此。如果仅强调环境描述性规范、环境命令性规范的激活而忽视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或者相反,整体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水平也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外部条件制约严重,环境描述性规范、环境命令性规范和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水平都会降低。因此,在利用环境社会规范进行环境治理的实践中,要同时重视环境描述性规范、环境命令性规范、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以及外部约束条件的消除。

3 环境社会规范激活的障碍

环境社会规范能够对环境行为产生规范作用的前提是环境社会规范处于较高的激活水平。由于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处于转型时期,社会规范也处于转换过程中,同时,受到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中国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存在一些障碍,导致环境社会规范激活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实际上也决定了环境社会规范难以发挥对环境行为的规范作用,即不能有效地抑制环境不良行为,也不能有效地促进环境友好行为。中国环境社会规范激活的障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环境消极描述性规范反向作用大

按照与命令性规范是否一致,可以将描述性规范分为积极描述性规范和消极描述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保持一致的是积极描述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保持不一致的是消极描述性规范。例如,不应当乱扔垃圾是一个命令性规范,而大多数人乱扔垃圾就是一个消极描述性规范。描述性规范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其隐含在一个特定社会情景中。例如,在一个垃圾满地的场合,隐含着一个“大多数人都乱扔垃圾”的消极描述性规范。在当下,环境问题日趋恶化的社会环境下,隐含着太多的有关环境的消极描述性规范。例如,污染严重的河流隐含着“大多数人都乱排污水”的消极描述性规范;雾霾天气隐含着“大多数人都乱排烟雾废气”的消极描述性规范;等等。在当下,环境污染的客观事实很容易成为注意的焦点,消极描述性规范总是较为容易被激活,对个体的环境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大量的有关环境的消极描述性规范的存在,会显著地影响环境社会规范作用的发挥,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消极描述性规范对环境行为的影响存在自我强化的趋势。当个体认识到大多数人都在实施某个污染环境的行为时,他也会实施这样的行为,而他的行为加大了污染环境行为的数量,这实际上又强化了消极描述性规范对行为的影响力,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其次,消极描述性规范会弱化命令性规范的作用。根据规范焦点理论,即使存在命令性规范,当命令性规范与消极描述性规范并存时,个体也会优先选择适用消极描述性规范,这样消极描述性规范会挤占了命令性规范对不良环境行为的制约作用。消极描述性规范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环境不良行为,而本身实施环境不良行为的人一般不会对他人的环境不良行为进行社会制裁,这样导致社会制裁的力量越来越小,导致命令性规范对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弱。再其次,消极描述性规范会对个人环境规范的激活产生负面影响。一般来讲,环境价值可以影响环境行为,反过来,环境行为也可以影响环境价值,人们实施环境不良行为会阻碍生态价值观的形成,最终影响个人环境规范的激活。

3.2 环境个人规范激活水平低

根据价值—信念—规范理论,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取决于生态价值观的确立、对环境不利后果的認知、责任归因。通过对个体生态价值观确立、环境不利后果的认知、责任归因状况的考察,可以大体确定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水平。2014年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委托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进行了首次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并出具了研究报告,根据该报告的数据和结论,我们可以判断出中国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水平可能是比较低的,其基本的原因如下:首先,大部分国民的生态价值观还没确立。《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指出,受访者的生态价值观很大程度上还属于工业文明框架下的“以人为中心”、“万物为人而存”的经济价值观,还没有树立起生态文明所倡导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协调发展”的生态价值观。生态价值观的确立既要挣脱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又受制于现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从经济价值观到生态价值观的转变可能是一个较为缓慢的过程,这可能是大部分国民生态价值观没有确立的重要原因。其次,对环境不利后果的认知不准确。就价值—信念—规范理论来讲,个体对环境不利后果的认知越具体、越准确,越有利于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而《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指出,受访者对生态文明知识的知晓度却呈现出“高了解率、低准确率、知晓面广”的特征。例如,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对雾霾的了解率达到99.8%,但能确切说出PM2.5的受访者只有15.9%。另外,受访者对14个有关生态文明知识的平均知晓数量为9.7项,其中对14个知识均知晓的占1.8%。这说明受访者对环境一般的危害后果的了解率比较高,但对一些具体的、分类的环境危害后果并不清楚。其三,责任归因错误。《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指出,受访者普遍认为政府和环保部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较强的“政府依赖型”特征。调查数据显示,7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和环保部门对“美丽中国”建设负主要责任,排在第二位的企业占15.1%,排在第三位的个人仅占12.7%。这说明个体对环境后果减轻的责任归因于政府和环保部门而不是个人的行为。实际上,个人的行为才是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环境危害后果的减轻应该主要依赖于个人行为的改变。

环境个人规范激活水平低对环境友好行为的实施是非常不利的,这说明即使个人会去实施一些环境友好行为,也并不是出于一种遵守个人规范的自觉行为,而是出于外在的经济利益的考虑或者规避法律的制裁,这样环境友好行为很难保持持续性,一旦外在经济激励和法律制裁消失或暂时缺位,个人很容易去选择实施环境不友好的行为。环境个人规范激活水平低也意味着个人环境友好行为的水平低,社会中难以形成积极的环境描述性规范。同时,环境个人规范激活水平低,可能导致对环境不良行为的社会制裁缺少内在的动因,这也会大大减弱环境命令性规范的作用。

3.3 外部因素的制约突出

由于违反社会规范的制裁是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的强制力较为有限,规范行为往往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社会规范激活的外部制约因素包括行为的成本、行为的技术障碍、行为的便利性等。行为个体一旦预测到行为成本较高或行为难度较大,很容易选择放弃社会规范的遵守。在涉及环境的领域,多数行为的成本较高或技术依赖性大,外部因素对环境规范行为的制约就更为突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生活发展水平低,外部因素对环境规范行为的制约会更加突出。首先,国民对行为的成本比较敏感。在现阶段,中国国民的整体收入水平还不是很高,家庭财富还不是很富余,行为个体对行为的成本较为敏感,成本对环境规范行为的制约较为突出。例如,冬季取暖的散煤燃烧是雾霾形成的重要原因,即使存在“不应当乱排放烟雾”的命令性规范,一些个体考虑到优质煤炭的成本,还是会选择价格较低的劣质煤。其次,环境技术水平低。很多环境友好行为的实施依赖于环境技术,环境技术水平低或缺乏,会阻碍个体实施规范行为。再其次,中国的一些涉及环境行为的基础设施不健全,导致环境规范行为的实施较为不便,影响了环境社会规范的遵守。例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水平低会影响国民的绿色出行;社区不配备分类垃圾桶会影响垃圾回收利用社会规范的遵守;等等。

4 政府促进环境社会规范激活应注意的问题

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人类的行为,无论是通过经济、行政或法律的手段,还是通过社会规范的手段,环境治理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引导个体的环境友好行为来展开。由于社会规范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管控的工具,政府也应当重视社会规范的作用。虽然社会规范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自发生成或产生作用的,这并不表明人们只能对社会规范放任自流,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积极措施,更加主动地促进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并使其发挥规范行为的作用。要想使环境社会规范产生有效的作用,重要的是要提高环境社会规范的整体激活水平。当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有关环境的描述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个人规范都处于激活状态时,意味着环境社会的激活水平较为理想,环境社会规范就可以有效发挥其规范环境行为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要提高环境社会规范的整体激活水平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需要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从点滴做起,逐渐提高环境社会规范激活水平。环境社会规范激活水平跟环境描述性规范、环境命令性规范和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密切相关。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参照社会规范理论,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促进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

4.1 重视描述性规范信息的使用

根据规范焦点理论,当环境描述性规范和环境命令性规范相一致时,环境社会规范对行为的影响力最为有效。政府相关部门在利用社会规范引导特定环境友好行为时,要尽量使有关该行为的描述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趋于一致。由于中国环境污染处于较高的水平,环境消极描述性规范的存在是较为普遍的,这导致环境描述性规范与环境命令性规范相互冲突,降低了环境社会规范的作用力。要发挥环境社会规范对环境友好行为的规范作用,当下较为关键的问题是降低环境消极描述性规范的激活水平,提高环境积极描述性规范的激活水平,其本质的问题是降低环境不良行为的实施水平,提高环境友好行为的实施水平。提高环境友好行为的水平可以通过提高环境命令性规范和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水平来实现,在此强调的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即通过描述性规范信息的使用来提高环境友好行为的水平。

根据规范焦点理论,人们的行为很容易受描述性规范的影响,只要向特定的个体提供描述性规范信息,个体的描述性规范就有可能被激活。国外相关研究证实,在垃圾处理、垃圾循环利用、资源节约、绿色产品使用上,通过向行为个体提供描述性规范信息就可以有效地提升环境友好行为的水平。例如,将印有同一社会居民正确处理垃圾分类的信息连续四周挂在每户家庭的门把手上来进行信息干预,最后发现,与控制组相对比,被试组的垃圾回收参与比率和正确的垃圾回收量都比信息干预前有明显的提高[24]。同样,将描述性规范信息(75%的顾客重复使用毛巾)和一般环境信息(如果顾客重复使用毛巾,每年将节约7万加仑的水)分别挂在不同宾馆房间的门把手上,事后发现,挂有描述性规范信息的房间比挂有一般环境信息的房间毛巾的重复使用率提高了9%[25]。这表明只要将描述性规范信息传递给人们,就可以有效地促进垃圾回收利用行为。研究表明,如果同时利用描述性规范信息与命令性规范信息,比单独使用一种信息更能提高环境友好行为的水平[26]。政府相关部门要广泛地、长期地使用描述性规范信息来提高环境友好行为的水平,随着环境友好行为水平的提高,描述性规范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社会规范会开启一种自我强化的过程,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4.2 环境宣传教育要注重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

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对于环境描述性规范和环境命令性规范的激活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相关部门要实现环境社会规范的作用,就要重视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环境个人规范激活的主要途径是环境宣传教育。根据价值—信念—规范理论,环境友好个人规范的激活是生态价值观确立、环境污染行为不利后果的认知、环境不利后果避免的归因三个方面相互影响的结果。生态价值观确立、环境污染行为不利后果的认知、环境不利后果避免的归因都与环境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密切相关。无论从社会层面,还是从个人层面来看,人类价值观的改变都始于人类社会所面对的社会危机和困境,社会危机越严重、社会困境越突显,人类价值观的改变就越多。当下人类社会所面对的环境危机和困境,是生態价值观得以确立的契机,但是生态价值观确立的前提是人们需要了解、反思人类社会所面对的环境危机和困境,这不仅是亲身感受环境危机和困境,还要从外界汲取更多的有关环境危机和困境的信息。环境污染行为不利后果的认知需要接受充分的环境危害后果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包括大的生态系统层面上不利后果的科学数据,例如,气候变暖的程度、物种消失的速度、臭氧空洞的大小、雾霾的严重程度等,还包括一些具体危害后果的科学数据,例如,雾霾对人身健康的危害等。环境不利后果避免的归因需要人们了解个人的行为是否能够或在多大程度上缓解环境危机和困境以及避免不利的环境危害后果,这也需要接受充分的有关这方面的信息。环境信息主要靠环境宣传教育进行传播,这决定了环境宣传教育对环境个人规范激活的重要性。

当下,我们国家对环境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视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明确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环境宣传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公众对生态价值的认同程度、对环境知识的掌握程度、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来促进环境友好行为的实施。其实这一理念和环境个人规范激活理论思想是基本一致的。但是价值—信念—规范理论是建立在众多的实证研究基础之上的,其思想对环境宣传教育更具指导意义。我们应当强调环境宣传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生态价值的确立,环境信念的形成,最终激活环境个人规范,使公众的环境友好行为变为一种自觉的行动。环境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也应当围绕生态价值观确立、环境污染行为不利后果的认知、环境不利后果避免的归因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同时,环境宣传教育要为公众提供全面的、具体的、准确的环境信息。

4.3 降低遵守环境社会规范的难度和成本

外部约束条件是行为个体不遵守社会规范的重要原因,政府相关部门要促进社会规范激活的话,就要重视消除这些外部的约束条件,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为规范行为实施提供便利的条件。行为的种类不同,制约行为的外部条件不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具体分析制约特定行为的外部条件,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要促进“垃圾回收利用”的社会规范的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就要提供垃圾分类的标准和以类别区分的垃圾箱;要促进“少开家庭汽车”的社会规范的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就要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其次,为规范行为实施提供技术支持。有些社会规范不被遵守,是因为规范行为的实施有难度,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降低规范行为的难度,可以促进规范的遵守。例如,要促进农民“不焚烧秸秆”的社会规范的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就要提供秸秆处理的技术和方法。再者,降低规范行为实施的成本。有些社会规范不被遵守是因为规范行为的实施会引起行为成本的增加,对于这类行为,降低行为成本将是有效的激活社会规范的措施。例如,大部分的农民收入水平低,对行为成本较为敏感,要促进农民“燃烧洁净煤炭”社会规范的遵守,有效的方法就是降低购买洁净煤炭的成本。政府相关部门降低规范行为成本可以使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货币奖励等方法。

在社会规范形成或转化阶段,通过降低规范行为的难度和成本来引导个体实施行为对社会规范的激活具有重要的意义。降低规范行为的难度和成本能够引导更多个体实施行为,有利于形成描述性社会规范,为社会规范向欲想的方向演化提供了行为事实基础。再一个行为的实施有利于形成生态价值观。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类的行为心理上存在着信念与行为趋向一致的规律,也就是说人们总试图避免信念和行为产生冲突。因此,个体在实施环境友好行为的基础上,有利于生态价值观的形成,最终有利于全社会普遍的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

4.4 完善环境立法并强化环境法的实施

在现阶段,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存在较大障碍,环境规范行为实施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要使环境社会规范能够发挥基本的作用,必须依赖于完善的环境立法并强化环境法的实施,通过法律制裁的强制力来突破现有的困局,营造环境社会规范激活的社会氛围,形成环境社会规范激活良性发展的生长点。

环境法律的颁布和强有力的环境法律实施能够使人们开始更多关注环境问题并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有助于改变人们原先对环境问题的看法,有助于改变原有的价值观念,重新确立生态主义的价值观。环境法律的颁布和强有力的环境法律实施能够使人们明确环境危害行为与环境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够使人们更加明确地认识到是人类的行为造成了环境危害后果,也会使人们更加明确地认识到只有人类行为的改变才可以缓解环境危害后果。再一个,对环境危害行为的法律制裁能够增加行为个体的耻辱感、强化道德义务感,这些都有助于激活环境个人规范。

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和强有力的环境法律实施彰显了法律制裁的强制力和威慑力,能够在短时间内改变大多数人的行为,有利于形成积极描述性规范。法律制裁较大程度地统一了人们对环境危害行为的负面评价,会对不良环境行为形成较大的社会压力,有利于命令性规范的激活。总体来看,环境法律的颁布和强有力的环境法律实施有助于激活环境社会规范。

在现阶段,中国环境立法已基本完善,但环境执法较为松弛,不但无法完全实现法律的环境保护功能,也不利于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在环境危机没有有效缓解之前,我们应当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保持一种较为严厉的环境执法,等到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后,再降低环境执法的强度。在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水平较高的情况下,个体会普遍地遵守环境社会规范,即使环境执法强度低,个体的环境行为水平也不会降低。到那时,环境社会规范普遍地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在环境领域,我们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埃里克森所宣称的“无需法律的社会秩序”。

(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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