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
2017-02-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2月17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17日表示,为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下称《监管问答》)。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此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同时,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
据悉,中国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突出表现在: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资品种;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等。
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监管问答》的主要内容则包括: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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