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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与抵制:民国时期国家行局与川省合作金库关系研究

2017-02-16成功伟

社会科学研究 2017年1期

〔摘要〕 民国时期,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等国家行局与川省合作金库都是执行国民政府农贷政策的金融机构。在国家行局与川省合作金库这种“国家”与“地方”的关系中,处于同一农贷链上的双方既存在共同利益,也相互博弈。一方面,国家行局不仅是合作金库的控股者和农贷资金的主要供给者,还控制着合作金库的人事任免大权;另一方面,合作金库为了争取自主权,也试图摆脱国家行局的掌控。

〔关键词〕 国家行局;合作金库;自主权;农贷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1-0156-08

民国时期,为了调剂农村金融,复兴农村经济,国民政府大力推行农村合作运动。在推行农村合作运动的过程中,受国家“资金归农”政策的影响,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央信托局等国家行局纷纷以辅设合作金库的方式投资川省农村,逐渐形成了以合作金库为核心的四川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合作金库为“中转站”,国家行局将农贷资金贷放给农村合作社及社员,从而形成了“国家行局→合作金库→农村合作社→社员”的农贷流程。在整个农贷流程中,作为承转国家农贷的中级金融机构,合作金库起到了农贷资金“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农村交通条件落后、银行分支机构少而造成的资金“下乡难”的问题。

民国时期,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等行局是制定农贷政策和供给农贷资金的国家金融机构,合作金库则是执行农贷政策和承转农贷资金的地方组织,国家农贷有赖于国家行局和合作金库两级金融机构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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