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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与追惩:慈善组织政府监督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完善

2017-02-16李慧敏

社会科学研究 2017年1期

李慧敏

〔摘要〕 社会秩序价值与结社自由价值影响着慈善组织政府监督模式。坚持社会秩序价值优先者主张慈善组织政府监督模式为预防制;坚持结社自由价值优先者主张慈善组织政府监督模式为追惩制。预防制的英国模式、追惩制的德国模式和预防与追惩结合的美国模式都各有其特点。我国应该建立预防与追惩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并在审计监督、税收和诉讼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 慈善组织;监督模式;预防与追惩;相似原则;他律法人

〔中图分类号〕DF3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1-0075-08

新世纪以来,中国慈善组织发展迅速。截止2016年4月,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66.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慈善基金会4841个,社会服务机构(以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33.1万个。①社会捐赠总额由2001年的11.7亿元增加到2014年社会捐赠总量达到1046亿元。②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运作不透明、滥用善款、侵占或贪污捐赠的款物等影响甚大的慈善事件不断发生③,相关慈善组织陷入公信力危机,出现“成长烦恼”,折射出我国政府对慈善组织监督的严重缺失。针对这一现象,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要形成统一登记、综合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如何加强社会慈善组织的政府监督,坚守慈善组织的公益使命,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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