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公务员分类制度介绍
2017-02-16顾丽梅
公务员文萃 2017年1期
顾丽梅
公务员分类管理可分为公务员品位分类制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品位分类制是以人为中心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职位分类制是以事为中心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二者各有利弊。在西方国家,自19世纪中后期以来,尤其以英、美的公务员分类管理为代表。他们一直以来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英、美的公务员分类管理经验与发展对于当下我国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英国:公务员品位分类制
英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属于典型的品位分类制。英国最早划分政务官和事务官。英国1700年《吏治澄清法》规定: “凡是接受皇家薪俸和年金的官吏,除各部大臣和国务大臣外,均不得为议会下院议员。”1805年,英国财政部设立常务次官,到1830年,政府各部门都设立常务次官。
1870年英国枢密院颁布法令,将全部文官分为第一等级文官和第二等级文官两等级;第一等级文官必须具备大学学历,第二等级文官无学历限制,但永不能升入第一等级文官序列。1914年,英国公务员分类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1945年,英国又将文官分为一般行政人员(包括行政级、执行级、文书级、助理文书级)和专业技术人员。1968年以前的英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属于典型的封闭式品位分类制度,职类之间壁垒森严、不交叉,不能跨职类交流或晋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品位分类为主、注重“通才”、封闭型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难以适应社会分工和公共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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