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田抵债”使不得
2017-02-16
农村百事通 2017年1期
关键词:用途
编辑同志:
我们村在修建村委会办公室和村文化活动室时,所使用的砖瓦等建筑材料都是从邻村的一家砖瓦厂赊来的,两年多了也没有将欠款还清。最近,这家砖瓦厂清理债务,索要甚紧,但村里却无钱偿还,村委会便研究将紧靠砖瓦厂的一块旱田转让给砖瓦厂,以此抵消欠款,并与砖瓦厂达成了协议。当这个协议提交给村民大会讨论时,却遭到村民们的强烈反对,而村委会的领导却反复解释说,转让土地抵消债务这是万全之策,只能这么做,这不会损害村民的利益,并执意要以田抵债。请问:村委会可以将这块旱田转让给砖瓦厂,用来抵消债务吗?
读者:刘放
刘放读者: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村委会用土地抵消债务是决不允许的,这主要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和用途变更等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形式有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我国于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應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这也就是说,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变更,必须要经过法定手续,并非一纸协议所能确定的。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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