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沿海运输中共同海损分摊权利的认定
2017-02-16季刚
航海 2017年1期
季刚
〖提要〗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规定中,“航程中一方的过失”应理解为“航程中一方对共同海损的损失不能免责”。《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与《合同法》调整的沿海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在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共同海损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不能免责的,对承运人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
原告:上海凯润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润公司)
原告:武汉均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泰公司)
原告:黄石市盛兴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
被告:大连国润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公司)
被告:本溪钢铁(集团)国贸腾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
2012年2月20日,“金泰7”轮装载10 569.12吨钢材由丹东港驶往上海港。该轮为钢质散货船,总吨7 102,船舶所有人为均泰公司,光船承租人为凯润公司,船舶经营人为盛兴公司。
2月21日19:50,船舶航行至黄海海域时,船舵失效,船舶处于失控状态。
2月22日6:45,东海救助局派遣“东海111”轮、“东海救116”轮抵达“金泰7”轮位置实施救助拖带作业。“金泰7”轮于2月24日20:25被拖至上海港长江口指定位置,产生拖带救助费用2 765 016元。
根据上海海事局相关规定以及救助管辖区域的划分,“金泰7”轮于2月26日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指派龙祥公司的“东港拖3001”轮和“海修121”轮两艘港拖实施拖带,并由龙祥公司的“东港拖4001”轮协助傍拖。2月27日,“金泰7”轮卸货完毕,由“东港拖3001”和“海修121”轮协助离泊,并拖至宝山北锚地抛锚等待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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