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消防演习的要求探讨
2017-02-16姚万军
航海 2017年1期
关键词:船舶
姚万军
近几年来,在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PSC)中,多艘船舶因为不能有效实施消防演习而被滞留,被认为ISM管理缺陷。在船舶审核时也发现许多船舶消防演习内容未能覆盖SOLAS公约要求,指挥和组织不到位、演习不切实际、海员职责不清、不能正确使用消防装备及消防设施等情况。不但容易导致船舶在PSC检查时被滞留,而且更重要的是一旦真正发生火灾,就可能无法组织有效灭火或疏散人员,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此类消防演习缺陷,2014-2016年在日本中部名古屋地区以及美国、欧洲地区已有多艘船舶被滞留,涉及的缺陷均是由于应急消防演习演习失败,被PSCO判定滞留,同时给出涉及ISM关于船员培训(ISM规则第6要素)方面的滞留缺陷。一旦因此缺陷滞留,PSCO都会要求进行外部检验/附加审核和外部培训,满足要求再上船复查,通常培训需要2~3天,由此将直接导致近万美元经济损失。
一、公约对船舶消防演习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公约、规则、标准和决议。其中SOLAS公约及STCW公约对海上航行安全和海员培训及适任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关于海员消防培训及消防演习的一般要求
1.上船后接受必要的消防培训:每位被指派具有应急职责的船员,应在开航前熟悉这些职责。海员上船后,应尽快在不迟于2个星期内,对其进行有关使用包括救生艇筏锁具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使用船上消防设备的船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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