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审美感知中的场域建构、人乐关系和文本意向
2017-02-15刘元平
艺术研究 2016年2期
刘元平
摘要:音乐媒介的“音声”特质,决定了艺术感性的纯粹性、混沌性和模糊性,也以此决定了音乐审美感知的特殊性。音乐审美感知活动中,人是社会化的生命存在,音乐意义的构建是以人为核心的三级场域“作品、作曲家、社会时空”构成;音乐是鲜活灵动的生命存在,人与乐的感性对接是互为主体、“间性”共在的关系;意向是文本诠释所持有的态度倾向,应该使“历史”与“现时”、“形式”与“内容”平衡兼顾、协调统一,达到意向融合。
关键词:音乐审美感知 场域建构 人乐关系 文本意向
音乐是人类特有的情感表达方式和文化承载样式,由于其音声媒介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艺术感性的纯粹性、混沌性和模糊性特质。对于音乐这一特殊的感性艺术形式,本文就审美感性活动中的“场域建构”、“人乐关系”和“文本意向”加以讨论和阐述。
一、音乐审美感知中的“场域建构”
音乐是以音声符号媒质存在的艺术形式,它是作曲家精神意识和社会时空的反映。人是具有感性意识的社会化的生命存在,音乐的审美感知就是以音乐(指:乐响)为中心,感知以人为核心的社会生命存在。
作为审美感知对象——音乐的意义问题,法国现象学美学家杜夫海纳(Mikel Dufrenne,1910~1995)这样说:“审美对象自身带有意义,它只是自己的世界。……它是照耀自己的光,所以它是一个自为”,这种自为是一种“自在的自为”和“自在的升华”,有了这种“自为”,它才会拥有一种自在“明朗”意义。它再次强调,这种“明朗”的意义“不是通过接受世界赖以显露的外来的光,而是使它发出自己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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