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选人用人”监督关
2017-02-13
四川党的建设 2017年1期
关键词:监督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当‘一把手以后没有人管束,自己愈发不能战胜私欲……”广安市邻水县财政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文在长达10余年的主要领导岗位上收受贿赂、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共涉及金额近7000万元,他最终落马时的忏悔发人深省。
曾经谦逊低调的工作狂,在成为“一把手”之后,渐渐变成了容不下反对声音的“一言堂主”,进而走上不受监督的贪腐之路,这样的经历并非张文独有。一位因贪腐身陷囹圄的原县委书记就曾“抱怨”,从名义上讲,对县委书记的监督有多种,而实际上只有一种,那就是“靠不住”的自我监督。
“一把手”也好,普通党员干部也罢,党组织选任干部,体现了党的信任、人民群众的重托,但信任决不能代替监督,这是无数案例给出的前车之鉴,亦是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逻辑起点。
?鲜明导向 建起“明规则”
一年多前,巴中市委群工部干部李紫文被派往巴州区鼎山镇秋桂村,担任第一书记。不长的时间里,这个建卡贫困村发生了可喜变化:村里修建了一座小型水库,村民办起了农家乐;全村栽植雷竹70亩,成立了雷竹产业协会;建起网络销售平台,把深山里的农副产品销往广阔市场。
2015年以来,巴中市选派1300多名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突出、作风正的年轻干部到贫困乡镇任职。正是这一批批冲锋在前、克难攻坚、敢挑重担的优秀干部,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主心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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