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紧压实“两个责任” 推进党内监督
2017-02-13
四川党的建设 2017年1期
负责必明责,履责必尽责,失责必问责。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两个责任”的内涵。十八大以来,我省一直走在坚持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压紧压实的路上,全省各级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增强,很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明责:筑牢责任体系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到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并对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进行了细化,这是《党内监督条例》的一大亮点,也是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
《条例》也进一步明确规定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从“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一字之差,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是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上率下,总体上看,有力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但仍有一些党委(党组)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好人主义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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