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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时代下司法公信力面对的挑战

2017-02-13汪佳�オ�

山东青年 2016年10期
关键词:司法部门民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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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网络的声音已经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旦有“劲爆的新闻”发生,任何网民都可以驾轻就熟的用图文并茂的方式“微”到网上,引起大众围观,从而把与之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推到风尖浪口的位置,法院案件的审理工作便首当其冲。

近年来全国各地司法领域发生多起突发个案,如杭州“飙车案”、金华“吴俊东案”等多起案件均在网络舆情的推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诉讼。网民们动辄形成的“网络判决”对承办案件的地方法院的案件审理形成很大的压力,而承办法院应对“网络审判”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及法律权威的树立。

一、 网络舆情进行“网络审判”案件回顾

2008年12月18日,由姜岩的死亡博客引发的“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大旗网被判侵权,天涯社区不构成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八千元。判决之后,当事人不服进行上诉,北京二中院于2009年12月23日终审判决。二中院确认“北飞的候鸟”网站创办人张乐奕宣扬隐私对王菲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张乐奕对王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684元。

在这个被称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中,网络的舆情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各类舆情有意无意的进行了案件的审判,对事件最后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网络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通过网络围绕某一社会现象或是社会事件发生、发展和变化,网民对公共问题、社会管理者、事件当事人产生和持有的自我意识表示、社会态度和价值观[1]。网络舆情虽然具有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特性,但很多时候其实是非理性因素压倒理性因素,形成“一面倒”的局面并且又难以控制。“互联网中把关人权利的削弱使那些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得到传播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多。”

[2]大量非理性因素形成的网络舆情对有待审判的案件产生影响,从而出现了“网络审判”现象。“网络审判”更多强调的是大众参与性,“主要指的是网民、网站或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还没有正式审判的社会性较大的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判,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案件真实性的认识,对当事人遭成重大伤害等影响和妨害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3]所以“网络审判”并不是法律专业角度的审判,只不过是广大网民通过网络进行的一种在线的舆论表达形式。

二、网络舆情进行案件“网络审判”的原因

1、日益觉醒的公民意识和话语权意识、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司法部门对网络舆情的日渐重视,这些成为案件出现网络审判现象的先决条件。

2、网络舆情的肆意滋生和蔓延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令大众参与的途径更加多样化和简便化,维权的成本也降低。

3、网络的虚拟性、安全性和无空间性、无地域性的特点令网民的可以毫无顾忌地在网上对案件发表意见,甚至是宣泄自己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各种真实情绪,在这个过程中无可避免的出现了信息虚假化、谣言化和情绪化等症状。2010年10月16日的河北大学车祸案,肇事者的一句“我爸是李刚”迅速在网络传播,之后不仅肇事者父子个人隐私被当做的网络大片呈现于大家面前,就连与肇事者有密切联系的朋友照片也在网上被随意公布,在这当中所发生的人生攻击更是无可避免。网络舆情不仅对案件进行非理性的审判,更是针对当事人个人及其亲友进行批判,如此错位和偏移的网络舆情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4、对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化身为“网络推手”通过联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生,专门帮助他人在网络造势的“网络水军”们,通过煽动网络舆论干扰司法案件,以期待案件走势能达到令自身满意的结果。这部分极端的群体尽管对自己所持观点的缺乏真实有力的证据,但却对和自己观点相异的声音进行谩骂、围攻、甚至恶意中伤,“网络,让人们更容易听到志同道合的言论,却也让自己更孤立,听不到相反的意见”

[4]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在无形当中被利用。

三、网络舆情中出现网络审判现象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虽然网络是虚拟的,但是“网络审判”以群体声讨为核心,却和现实世界产生了联系,并影响着事件在现实生活中的走向。

1、在网络舆情中出现的网络审判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积极的正面意义——监督,这种现象更像是对司法审判的一种自发性的外部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我国审判权的监督主要来自于来自体制内部的监督,无论是启动方式还是运作方式,不管是对当事人还是国家机关都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框架内进行,要耗费相当的精力和人力。可是网络舆情虽然是体制外的监督,但它以其灵活的方式、快速的便捷性、广泛的影响力和低廉的成本化令当事人乐于接受。无怪乎现今坊间皆传“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

2、从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在网络舆情中出现的“网络审判”现象对司法的公信力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明显。

①“网络审判”的越位,妨碍了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的核心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5]“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则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

[6]司法独立不仅要求法官独立于政府和其他的职能部门,还必须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项势力,独立于国民的时尚与爱好,独立于法官的自我偏见与激情。[7]

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的案件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甚至是进入审判阶段,已经通过“网络审判”对案件结果进行预设。这些都对司法机关工作产生了巨大的舆论压力,也是与司法独立的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②非理性的网络舆情扭曲了事实的真相,既误导广大不明真相的人民大众,又把司法部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工作带到了进退两难的死胡同。2010年10月20日,陕西大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八刀把伤者张妙捅死,逃逸3天后在父母陪同下自首。被害者家属和其代理人张显在网络上给药家鑫贴上了“富二代”、“军二代”的标签,这些敏感用词在网上立即形成舆情风暴,引起全国的关注,但这些甚嚣尘上的“事实”经过司法部门的调查查明纯属捏造。而后的张妙代理人被药家鑫父亲起诉侵犯名誉权,被害人家属向药家索要“赠款”20万元。网络舆情的矛头也由原来针对药家改成了“挺”药家。为此,司法部门对于案件除了要进行常规审理外,还要对网上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和释明,并且根据案情的需要将当事人的家庭情况适度公开,以还案件真实的面目。

③网络舆情形成的网络审判不利于网民树立的正确的法律观念。

司法裁判的主体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模式也是法律思维,这是一种典型的理性、规则性思维。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候要全面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冷静的对待双方的辩论和提供的证据,用缜密的逻辑在法律规则的体系内,运用法律术语定争止纷。而网络审判的形成主体是普通大众,普通大众评判案件的主要标准还是以善恶为中心思维模式,对案件的用词也是用最朴素的语言来表达“恶人、歹人”诸如此类感情色彩浓烈的非理性用词,较多的从道德层面对案件作出评价。所以很多情况下,法官认定的事实与网民渴望看到的事实会存在距离,法官在综合程序和实体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与网民的道德评判会不符合,这时反而专业的法律结果被来自网络舆情所淹没。刘勇案二审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后,网络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因为罪行滔天的刘勇在网民们道德的评判中早已“判决”死刑,而法律人士提出的案件的程序瑕疵也被网民视为是为刘勇开脱的说辞。长此以往,不利于正确法律观念的树立,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法制的进步。司法审判虽然要接受民意的监督,但网民并不是法官,网络也不是法庭,网民和网络都不能代替法官判案。

四、针对网络舆情进行网络审判的越位现象的对策

网络的“微”时代,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此种挑战不仅需要司法部门的积极应对,也需要网络媒体、立法机关的有力支持,经过三方的共同努力,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才能既尊重民意,又不盲从民意,赢得全社会的认可和敬重。

1、司法部门坦然应对,直面公众,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上与时俱进

①面对网络上出现的司法突发舆情,司法部门密切注意,“听进去”网络舆情。根据新闻传播规律,在事发后黄金4小时通过网络这个信息传播迅速的媒介对网民广泛质疑的焦点问题进行回应,短时间内实现网络舆情的双向沟通和交流,在网民面前实现真实信息的互动,引导舆论的良性发展。陕西的“药家鑫”案中,对于网民的关注问题,法院在二审判决书及时回应,就收到了良好的舆论效果。

②司法部门努力提高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和水平尽可能避免负面舆情,对网民的批评和质疑保持宽容的态度,对于已查明的事实和真相及时公开,尚未掌握的案情,明确办案态度和正在进行的法律措施,防止因案件审理的不公开性引起群众的以讹传讹,最大限度的挤压负面信息和网络泡沫的空间。

2009年4月和9月,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都要求法院加强网络民意的联系制度,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化等。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浙江省高院积极探索的司法与民意网上沟通制度其实就是法院为适应网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一项管理创新制度。

③司法部门在“听进去”网络舆情后,也要警惕舆情在案件的判决中“顺下去”。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敏感案件的审理时要“坚守法律底线”,尊重民意但不被其左右。杭州西湖区法院在审理“5.7胡斌飙车”案的做法值得借鉴:该院在开庭审理前通过网络舆情研判,确定网民关注的疑点问题,以便在庭审中充分质证;开庭审理后,客观分析舆情发展动向,做好说明解释;案件宣判后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网民关注的“有无自首情节”等关键问题作了判后答疑工作,让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类媒体获取第一手权威信息。这样的举措令案件的处理过程,不在是民意试图影响司法的过程,更是司法部门指引公众的法制教育过程。“一个看重正义、法律与自由的国家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必定是不平等的,即法官必须占据实权地位,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法官”。[8]

④司法部门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减轻司法承办人在具体个案中的压力,防范网意绑架司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并有良好反馈的延时审理、异地审理等制度就值得我们学习。

2、立法机关规范立法、创新网络管理机制。

我国现阶段蓬勃的网络发展和滞后的网络立法是一个不对称的发展。这种现象的转变只能通过立法机关进行网络立法的方式,规范网络舆情的理性发展。用明确的法律态度保护网民的知情权和自由言论权,同时约束和制约网络非理性舆情的发生,用法律来制止“流言”。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约束互联网传播行为的法律——《多媒体法》;英国也有《防止滥用电脑法》、《数据保护权法》等法律来规范网络行为。

3、网络媒体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应当秉承事实就是的职业传播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进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事件报道,及时制止不理智网络舆情的泛滥,这既是对民众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对司法部门权威性的构建。

五、结束语

网络舆情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司法公信力要赢得认可,就要对涉案事实进行最权威的法律释明,在详细的事实支撑之上,作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诚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威所言,应处理好三个关系:重视民意,但以遵从司法规律为底线;吸纳民意,但以坚守司法职责为根本;沟通民意,但以发挥司法职能为前提。对待个案中的民意,司法只能“听进去”,而不能“顺下去”,采纳与否取决于法庭基于严格遵循法律规则而为的甄别与判断,这样“才能实现司法与民意的和谐互动”。

[参考文献]

[1]郝文江,马晓明,武捷 《网络舆情现状分析与引导机制研究》载《计算机安全》2011年02期 第64页.

[2]蔡骐,《当网络暴力步入现实生活之后》(J)信息网络安全,2007(11).

[3]孔德钦,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J)新闻世界,2010(2).

[4]凯斯 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 上海人们出版社,2003.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

[6]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7]刘昂:《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博弈》 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第36页.

[8]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J)中国法学. 1999(4).

(作者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浙江 金华 3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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