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欺诈逃债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7-02-13郭瑞胡彬
21世纪 2017年11期
文/郭瑞 胡彬
破产程序中欺诈逃债行为的法律规制
文/郭瑞 胡彬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僵尸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用转移财产、贷款诈骗等手段使企业资不抵债,造成“破产逃债”现象的发生,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总结,应从加强管理人的能力、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完善司法职权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遏制破产程序中欺诈逃债行为。
当前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政策推进,许多“僵尸企业”被推进破产清算程序,但由于普遍清偿太低甚至为零,被许多人诟病为“破产逃债”,给国家供给侧改革政策实施带来不和谐的声音。而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通过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剖析目前规制“债务”方面法律框架存在的不足,力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从完善司法职权、强化管理人职责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使破产程序中欺诈逃债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应当说,“破产逃债”之逃债行为,主要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前,部分结果发生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案件受理后,只要管理人有专业能力并且勤勉敬业,法官相关职能部门尽责,债务人一般不可能达到逃债的目的,因此破产程序本身并不会产生欺诈逃债的后果。而规范的破产程序恰恰是制止、纠正债务人欺诈逃债行为的有力保障。但我国破产案件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有关人员利用妨害、迟怠、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达到“逃债”目的的现状不容乐观。……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