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的破产法与破产法的市场化
2017-02-13贺丹
21世纪 2017年11期
文/贺丹
市场化的破产法与破产法的市场化
文/贺丹
破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破产程序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调整、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法治化路径。在破产法实施的十年间,破产法在市场化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未来的破产法仍需从精细地安排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力结构、重视国际市场、重视特殊市场领域等方面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的进程。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框架中的基础性法律制度。近一个多世纪以来,破产法经历了重大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变革,从单一的债务集中清偿程序发展成为企业拯救、风险分担与疗治经济创痛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破产程序也将成为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结构转型调整、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法治化路径。我国统一适用于各类型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至今恰好十周年。在这样一个阶段性的时刻,如果要对破产法作一点回顾和展望,可能这样一对短语比较恰当,那就是“市场化的破产法”与“破产法的市场化”。
市场化的破产法——破产法的立法与实施
用“市场化的破产法”来对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与过去十年的实施情况作一个总结,至少有三个层面的含义。
(一)破产法的立法背景
从宏观层面而言,破产法的立法是对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破产法在整个市场经济法律框架中属于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际上其作用并不简单局限于解决市场主体的退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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