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权”的公民意识
——关于“幸福中国”的法学思考
2017-02-12单一良
21世纪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文/单一良
“幸福权”的公民意识
——关于“幸福中国”的法学思考
文/单一良
在公正的法律统治之下,守法就是幸福,而违法的后果必然就是痛苦。因此,要想获得真正的“幸福权”,就要有“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下的人们自觉遵守普遍规范的一种信念,也是由“个体幸福”走向“社会幸福”的必由之路。
“幸福”一词,在多数人的眼中,认为它不过是个人的感受而已,只可“溢于言表”,却无法测长度短,更不要说将其放到严谨、规范的法律层面去观察,甚至还把其纳入到法学基础理念的“权利”中去。
从个体角度出发,似乎并不需要别人乃至国家去认定其有没有“幸福”的权利,因为我感到“幸福”是你无法阻止的,我的幸福感,他人也无法亲身感知;另一方面,“幸福”无法像其他权利那样容易被界定和量化,似乎很多权利都有“幸福”的影子。如此一来,探讨“幸福”的权利就显得多此一举,也是很多讲究实际的国人不屑于弄明白的。
但是,这一权利在历史上又显得那么重要。被认为最能代表现代社会权利理论的美国《独立宣言》就明确指出:“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从“生存”到“自由”,再到“追求幸福”,这样一个权利台阶,说明“幸福”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权利,也是最基础的权利之一。“权利是与人及人类社会同生共长的”,这样的认识在历史上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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