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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之完善

2017-02-12朱科

21世纪 2017年1期
关键词:程序

文/朱科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之完善

文/朱科

导 读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严重不足,极易发生第三人权利被侵害后得不到救济的情况。应借鉴域外立法,建立第三人有条件地加入仲裁制度、第三人撤销裁决之诉制度和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

完善仲裁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是指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随着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某一笔交易往往只是复杂交易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涉及的往往不仅仅是两方当事人,而可能涉及多方人员,尤其是在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建筑等领域更是如此。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往往会涉及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由于仲裁的自治性、契约性和协议的相对性,第三人较难参与仲裁程序,其所了解的事实、证据和所持的意见、主张也没有机会向仲裁庭反映,其合法权益在仲裁中很容易受到损害,特别是在当前,无论是在民事诉讼中还是仲裁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搞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案件屡见不鲜,这就使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更显重要。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对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一是在案件审理时有权参加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诉讼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都有权参加诉讼,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权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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