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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2017-02-12谭世贵陶永强

21世纪 2017年1期

文/谭世贵 陶永强

专题研究

实体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文/谭世贵 陶永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程序性和实体性特征。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化,这项制度在程序法、实体法层面,在刑法、单行刑法、司法解释等文件中都有所体现,本文将从实体法角度对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梳理,探讨如何促进这一制度改革和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此为依据,众多学者从程序法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研究,包括设计具体的诉讼程序、论证案件的证明标准以及明确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程序性和实体性的特征,而且在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程序和实体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不可偏废。因此,在程序法理论和实践不断深化的情况下,有必要从实体法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梳理和探讨,以促进这一制度的改革完善和有效实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中的主要体现

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实体法层面,可以适用自首、坦白、缓刑、减刑、假释等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散落分布在刑法、单行刑法、司法解释和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文件中,应分别进行梳理。

(一)刑法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在刑法总则中,认罪认罚从宽体现在以下法律规定上:第一,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进行界定时,明确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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