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法律信任是培树法治信仰的前提
2017-02-12顾钧
21世纪 2017年2期
文/顾钧
建构法律信任是培树法治信仰的前提
文/顾钧
法律信任是形成法治信仰的重要前提和条件,是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法治建设的心理依归。没有法律信任,法治信仰只能是空谈。现实社会中,一些民众依然信访不信法,信关系而不信法治,对于法律的信任尚未有效建立。培树民众的法治信仰,笔者以为这首先要从强化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做起。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风险的特征逐渐凸显,假冒伪劣泛滥,普遍存在的欺诈、违约、背信弃义情况,无不表明中国正经历着严重的诚信危机,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间、人与社会间的信任联系越来越松散。
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失普遍信任的机制。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国人的信任不是建立在信仰共同体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血缘共同体的基础之上,即建立在家族亲戚关系或准亲戚关系之上,是一种难以普遍化的特殊信任。由于“杀熟”现象的出现,传统文化固有的特殊信任的基础也发生动摇。作为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功能,可有效降低信任风险和构建普遍信任关系的约束机制——法律的任务更加艰巨。因为中国文化中的信任多为一种“关系信任”,缺少信仰共同体的基础,这与法律所要构建的普遍信任必然形成冲突。
毛泽东在《商鞅徙木立信论》中感叹:“商鞅之法良法也。……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吾于是知吾国国民之愚也,吾于是知数千年来民智黑闇、国几蹈于沦亡之惨境有由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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