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的法律适用
2017-02-12赵津
21世纪 2017年2期
文/赵津
“快播案”的法律适用
文/赵津
导 读
“快播案”的出现引起了学界对于网络技术开发运用涉及的“中立行为”的讨论,司法审判中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实为不妥,本文通过对中立帮助行为与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的分析,以期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并使法律在犯罪控制与互联网创新中取得平衡。
“快播案”及背景分析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也让我国进入了网络和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模式,也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社会结构,云存储、交易中介平台、办公视频软件等技术的运用给人们提供了全新的便捷服务,同时,网络技术逐渐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意义,而网络技术犯罪也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同传统犯罪相比,其行为是在匿名的虚拟空间里进行,且不易追踪,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极易产生争议。互联网由过去单纯作为信息传递的工具转变为商业化、大众化的公共平台,也催生了个人或集体的利益诉求,扩展了网络参与空间,随之而来的结果是网络犯罪对刑事司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于2016年9月13日宣判的快播案就是网络技术犯罪的典型案例,快播公司最后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在之前的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技术中立观点,同时法庭就传播淫秽物品“不作为”是否能定罪,以及被告的主观罪过进行了讨论,笔者认为,快播案作为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着中立行为可罚性、技术创新与技术管理、法律与科技协调等问题,对其研究以期实现在互联网时代技术犯罪的有效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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