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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开发的民事侵权救济

2017-02-12杨耀天

21世纪 2017年3期
关键词:企业

文/杨耀天

草原开发的民事侵权救济

文/杨耀天

导 读

近年来,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以及相关法律不健全、行政管理力度不足等多方原因的共同作用下,草原粗放式开发引发的环境破坏、经济损失和社会冲突等问题日趋明显,草原居民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犯,却无从救济。本文拟对草原开发引发的相关民事侵权的救济问题进行分析,以明确侵权主体、保证被侵权人利益。

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拥有各类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占全国国土面积的41.7%。草原不仅多是主要江河的发源地,也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地,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战场。草原牧区生活着大批世代居住在草原上的牧民,多为少数民族。他们以草原为最主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来源,奉草原为神圣。因此,保护草原对防治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多民族团结和谐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皆有着重大意义。

然而多年来,由于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政府管制的鞭长莫及以及法治的不健全等诸方因素,草原开采泛滥,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加重,牧民生产生活区域遭到严重破坏,牧民权益遭到侵犯。而违法侵权成本低廉,经济利益却异常可观,导致此类案件频频发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导致草原牧区民众与开发企业之间矛盾冲突频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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