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
2017-02-12韩瀚
21世纪 2017年3期
文/韩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
文/韩瀚
导 读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核心是实现证据的衔接与转化。本文从理论基础、主体、联系方式等方面研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路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确保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快速实现司法公正。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直接导致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大量存在,这一问题不仅影响了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更是权力腐败的温床。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核心莫过于实现证据的转化。鉴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证据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应当着手从立法上明确转化流程和标准,细化操作步骤,以解决二者证据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的理论基础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长久存在于我国法律实践之中,而其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基础性因素是证据的衔接问题。我国学术界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如何进行衔接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具体而言有以下四种学说:
1.全盘否定说。该学说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获取的证据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其理由有三:一是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主体资格,并不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任何职能;二是承认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效力就意味着承认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收集刑事证据,会导致非法取证行为的泛滥,不利于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以及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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