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体系外显”的功能与局限:民法总则基本原则规定评析
2017-02-11于飞
21世纪 2017年10期
文/于飞
“内在体系外显”的功能与局限:民法总则基本原则规定评析
文/于飞
“内在体系外显”是中国民法的独特传统,具有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的功能,也存在法律目的与法律价值固化的局限。要防止对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的片面理解,积极探求本土规则与本土纠纷妥当解决之间的连通路径,完成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立场转变,助力“中国”民法学的形成。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相互之间的实质联系被称为“内在体系”。民法总则沿袭我国旧制,于首章集中规定了表征民法基本价值理念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内在体系外显”。该法律现象是我国的一个创造。民法基本原则并非裁判依据,其功能在于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内在体系外显”系以立法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了解释和补充作业中的说理因素,可望收到统合认识、减少争议、便利操作的功效。但“内在体系外显”也可能带来“内在体系固化”的负面效果,我们要防止对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的静态、片面的理解,才能保障法律体系的妥当成长。
内在体系外显:中国民法的独特传统
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12个条文中有7个基本原则条文,立法体例与内容均源于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变动之处仅系将章名从“基本原则”改为“基本规定”,并增加了一个“绿色原则”。若再向前追溯,公开出版物中最早可查的民总草案——1955年10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稿”,其第一章就是“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民法教材——中央政法干校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第一章也设有“我国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专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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