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一律免责须有配套机制
2017-02-11符向军
21世纪 2017年4期
文/符向军
见义勇为一律免责须有配套机制
文/符向军
背景:昨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见义勇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3月15日《北京晨报》)
立法是利益博弈的过程,需要平衡各方合法权益。为回应社会关切,立足于保护见义勇为善举的社会公益和社会共同价值取向,民法总则草案专门列入见义勇为“好人法”条款,围绕救助者、受助者的利益关系和法益保护,最终定为“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体现了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对“好人法”的强烈关注和重视,对见义勇为善举的极力推崇和保护。
可以想见,随着全新“好人法”的修改出台,将有效卸下“扶不扶”的社会纠结心态,让见义勇为者服下“定心丸”,解除其后顾之忧,有助于更好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在立法上全力助推见义勇为、解除见义勇为后顾之忧的同时,也要基于法益衡平的法治原则,充分考虑和保护好受助者的合法权益。须知,见义勇为的目的是为了救助、保护陷于危难急困之中的受助者,如果因为不适当的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了受助者的“二次伤害”,带来不必要或本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但所有不利后果却因为“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而全部由受助者或其家属“买单”承受,那对受助者或其家属来说无疑是伤口撒盐、雪上加霜,并不公平,见义勇为的善举也失去本来意义,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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