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2017-02-11厉潇逸
21世纪 2017年12期
文/厉潇逸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文/厉潇逸
导 读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对于真实性和重大性标准的争议、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如何认定、应当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还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等问题,亟待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解决。
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证券监管体制,而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则是这一制度的核心,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披露与反欺诈,这两者是发达证券市场赖以繁荣和发展的基石。证券信息披露标准包含两部分:一是信息披露的普遍性标准,包括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等;二是“重大性”标准,也就是披露的信息能够对证券价格产生显著影响。
如何认定作为信息披露制度不合理引起的虚假陈述?应当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还是自愿性披露制度?这些都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综述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为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相关主体为保障投资者利益而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交易所等规定,以一定方式将公司的经营、财务等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的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来源于英国,英国普通法体系中的合同法和侵权法最早出现了虚假陈述的概念,之后英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采纳了这个概念,并将其与证券监管和保障信息公开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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