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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购车挂靠卖方名下搞运输事故后卖方也担责

2017-02-10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连带所有权水泥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张宗繁开了20多年的车,每次都是小心又小心,可这次还是出事了。

前一段,张宗繁接了个大活,给公路段拉水泥桩。每天送两次,一次能赚上两千多,干上一个月,几万块就到手了,张宗繁心里这个高兴!水泥桩都是圆的,所以每次装完车,都需要用钢索来回固定,防止行驶中颠簸或转弯时,水泥桩脱落。张宗繁知道这事儿马虎不得,所以每次都是亲自绕钢索,确定牢固了,再出发。

这天,张宗繁和往常一样送水泥桩。这是一条新修的路,原本这里都是农民的庄稼地。路上车不多,路两旁都是庄稼地,没有行人,所以张宗繁开车很放松。眼看快要到目的地了,出事儿了。庄稼地里突然窜出一头小牛犊,张宗繁赶紧点刹打方向盘,堪堪避过了这个冒失的家伙。张宗繁冒了一身冷汗,正暗自庆幸时,只听后面咣当当一阵乱响,从后视镜一看,坏了——水泥桩甩出去了,而且砸到了对向行驶的车!张宗繁心里一颤,暗暗祈祷,千万别出大事儿!

下车查看,原来是固定水泥桩的钢索绷断了,肯定是刚才躲避小牛急打方向盘导致的。水泥桩不但砸坏了路边的设施,还把对面行驶的一辆箱货砸中了,好在没砸到驾驶室,不过货箱可被砸惨了。张宗繁一看散落在地上的货,心里直叫苦,原来都是各种电路板。张宗繁虽然不懂,但这玩意肯定不便宜。

开箱货的司机叫史平安,刚才出事的一瞬间,他以为自己完了,因为眼看着水泥桩向他飞过来,他赶紧向右急打方向盘,驾驶室惊险避过了水泥桩。

惊魂未定的两个人平静下来,也没争吵,毕竟谁也不愿意出事。都是老司机,都能理解,反正车辆都有保险,各种损失由保险公司兜底,不用担心,于是报警处理。

本以为保险公司处理一下就完事了,却有了个意外情况。原来,张宗繁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是一家公司,而实际车主为吕山,这台车是吕山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这家公司购买的,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保留车辆所有权,吕山付清全部购车款后,汽车产权归其所有,而这时车款还未付清。

作为索赔方,史平安懒得理这些乱七八糟的事儿,就是要赔偿,见对方迟迟没有答复,一纸诉状将张宗繁和汽车公司告上法庭。

汽车公司觉得冤枉,而且也拿出了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辆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而史平安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即便是有这条法律依据,但这辆车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交通运输,也是因公司才具有营运资格,实际这辆车系挂靠在公司的,吕山与汽车公司系实质上的挂靠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与吕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汽车公司应与吕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居室,根据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宗繁驾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虽为吕山,但该车是登记在汽车公司名下的,且是以汽车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并由汽车公司负责为该车办理保险等事项,吕山与汽车公司系实质上的挂靠关系,故南昌市某公司应与吕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汽车公司所依据的最高院的批复规定,法院答复,如果本案中汽车公司单纯只是负责交付车辆,吕山分期支付价款,且吕山所购的车辆并没有使用汽车公司所具有的相应运营资质,以及汽车公司没有从车辆运输中获得购车价款外的其他利益,则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但结合本案事实,吕山购买车辆用于运营,但其本身没有相应的运营资质,其只有通过使用汽车公司的运营资质才能进行经营。而且实践中,此类公司均会收取实际车主以服务等名义的一定数额费用。因此,其实质仍为一种挂靠经营关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批复的规定中的“购买人”,不应适用于不具备运营资质而将车辆挂靠登记在该出卖公司名下的此种情形。一是如上述两点所阐述的原因。二是试想既然购买人与出卖人形成的是实质上的挂靠关系,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存在挂靠与被挂靠关系,被挂靠公司不是车辆实际所有人的时候按规定都是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其保留所有权,也即在购买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就是实际所有权人时,按照批复的规定其反而不承担责任,这明显是存有冲突的。

所以,法院判定,本案中汽车公司应与吕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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