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合作社成为建管主体提高财政支农政策效能
2017-02-07张照新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3期
关键词:农业
■ 文 / 张照新
支持合作社成为建管主体提高财政支农政策效能
■ 文 / 张照新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对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这是国家涉农项目优化支持合作社这一政策导向的细化,是合作社支持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支农政策,推动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让合作社优先承担小型财政项目,既是合作社支持政策体系的完善,也是财政支农政策自身的优化
强化农民合作社支持政策,让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是增强合作社服务功能,促进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其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期财政支农政策完善和创新,更好发挥自身支撑作用的客观要求。
(一)让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有利于增强合作社服务功能
大多数合作社,特别是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社,经济实力很弱,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单纯靠为农户提供服务难以生存,不得不把很大的精力放在合作社自有生产经营方面,通过自身的生产经营赚取部分利润维持运转并为成员提供服务,这也导致了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重经营、轻服务”的现象,影响了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发挥。
让合作社承担小型财政项目,特别承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管护职责,既为合作社拓展了自身服务功能,同时也为合作社生存拓展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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