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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探析

2017-02-06杨金春

青年时代 2017年1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杨金春

摘 要:公司与合作社都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主体,正确认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是学习我国公司与合作社制度的重要方面,本文试图以现行法条为基础,兼述其他相关理论,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梳理,力求理清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制度;关系探析

公司与合作社都是重要的现代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社的重要表现,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文拟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为例,在法条的基础上对合作社与公司关系进行探究。

一、合作社与公司的联系

合作社与公司均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形态,皆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两者在起源、制度设计上有相通之处,存在难以割舍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起源相似

合作社与公司同源于信用制度。公司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中世纪,它与海上贸易、市场发展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市场扩大以后。可见二者的产生都与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相关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二)制度设计相似

合作社与公司在适应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制度设计相似,具体如下:

1.公司与合作社都需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法人资格。

2.二者都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承担纳税等义务,同受法律保护。

3.二者的成员都承担有限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和公司股东同样承担有限责任。

4.二者都可破产清算,《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合作社破产也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5.二者的成员(股東)都需达到法定人数,都负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6.二者的最高权力机关都是股东(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营管理权由董事会(理事会)和经理(社主任)行使。

7.二者的宗旨都是为其成员(股东)谋利益。客观上,二者都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二、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合作社与公司虽然不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组织,但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财产权利制度不同

1.财产所有权不同。根据《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合作社享有的是对成员财产的支配权利(占有、使用、处分),而不是完全的所有权;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财产的可变性不同。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开放成员原则。依据法律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合作社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这使合作社财产总额处于经常变动状态,与公司“资本三原则”不同。

3.破产清算时财产能否完全分割不同。当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出现时,公司可以解散并成立清算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以终结公司所有的法律关系。合作社解散时,虽也需组成清算组,但我国法律规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可见破产清算时,合作社的财产并不能完全走破产程序。

(二)分配制度不同

合作社是劳动者的联合,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合作社的所有者和交易者具有统一性,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是股东进行投资的工具。公司主要体现的是资本支配劳动、劳动为资本服务的关系,因此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谁出资越多,对公司获得利润的贡献也就越大,其分配到的公司利润也就越大。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其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出资是为这种交易关系服务的,成员出资的多少对这种交易关系影响不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越大,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越大,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盈余分配也越多。

(三)管理制度不同

合作社要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经济民主制,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即以一人一票制为基础。而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按其拥有的出资比例确定。以股份公司为例,公司以股份多少计算股权,在表决方式上实行一股一票。虽然《合作社法》也有“附加表决权”的规定,但是有20%的比例限定。在决策过程上,合作社更强调民主的广泛参与性。

(四)目的与作用不同

1.目的不同。公司的目的是为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的钱。而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后,公司的目标就是让股东的投资获得最大回报率,赚取的利润不会返还给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工人。

2.作用不同。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强调农民主体地位,关注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注重保护成员的经济利益以及合作社的财产权益,让全体成员享受到通过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的好处,在降低市场风险、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民谈判地位、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培养和提高农民民主选举和政治参与的意识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作用。按马克思主义理论,合作社事实上消除了剥削。相比之下,公司作为金钱利益的产物,着眼于股东个人财富的增长,在社会责任上,公司并没有合作社这样原始的价值追求,但客观上公司对于推动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解决等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五)国家扶持政策的不同

《合作社法》第七章专门对国家扶持合作社作出规定,用整整一章来规定国家扶持合作社发展,足见国家对合作社扶持力度之大。国家从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发展合作社。基于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普遍遇到的资金困难,法律对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向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做了原则性规定。合作社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与之相比,国家对公司的扶持力度远不及合作社。

(六)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不同

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明显区分。合作社非所有人都可加入,我国法律规定了成员为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如果没有与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仅仅是为了取得高的投资回报率,则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而公司股东没有这样的限制,即在适用范围上两者不同,这主要体现在成员的条件限制上。

三、结语

公司与合作社从产生的源头,到组织的部分制度安排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并非截然不同的经济组织。但是在公司与合作社的具体运行模式与外部表现来看,两者在财产权利制度、分配制度、管理制度、目的与作用、国家政策扶持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二者既有联系又有严格区分,共同推动着社会经济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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