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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权利的法律保护措施

2017-02-06冯浩家

青年时代 2017年1期
关键词:饲养者主体资格法律责任

冯浩家

摘 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开始快速发展,人们的经济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升,很多人开始在家中饲养宠物打发闲暇时间。我国目前的宠物权利法律还不健全,需要不断对其进行完善,这样才能保证宠物在带给主人乐趣的同时能够健康地成长,本文主要就宠物权利的法律保护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宠物权利;法律保护

法律的实行可以对人们起到一定程度的权益维护作用,同样对于宠物来说,法律也应该起到同样的作用。宠物在被饲养的时候是没有选择权利的,很多宠物能够快乐地成长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主人对其的喜爱,但是部分宠物在成长过程中痛苦不堪被当成人们的释放压力的工具。导致其不断受到伤害,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该建立针对性的法律条例,对宠物进行权利保护,使得人们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树立一定的责任意识,保护宠物的健康成长。

一、宠物权利法律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宠物在我国普遍存在,很多人饲养宠物的初衷就是对宠物本身的喜爱或者由于自身在生活中比较孤独而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寻求一种安慰以及陪伴,但是近年来我国经常有宠物被遗弃的事件发生,并且宠物在被饲养的过程中经常受到伤害,甚至有宠物被卖到中餐馆中供人食用的恶劣事件等,这些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对宠物的法律保护机制不完善,没有完整健全的法律对宠物进行实质的保护,导致其在成长过程中不断被伤害,很多人在生活和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不如意的事情,并且导致其心情压抑,近年来我国就出现了由于某某工作上的压抑而导致其虐杀宠物的新闻事件,其实由于这种原因而对宠物造成伤害的事件有很多,由于宠物没有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导致部分人将宠物当成泄愤工具从而对其造成伤害,所以说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对宠物权利进行相关的法律保护,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对宠物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我国宠物保护立法

虽然宠物在法律立法中不具备主体资格,但是在其成长过程中还是具备一定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由于宠物本身不具备申诉行为,所以人们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应该明确我国对宠物的立法,国家要不断完善对宠物的法律保护,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宠物立法还没有深入到每一个饲养宠物的人的具体行为中,所以国家以及相关部门要建立一套系统的宠物保护体系,对宠物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的规定,在人们饲养宠物的过程中要不断规范其行为,形成保护宠物权利和福利的法律链条。

(二)适当限制宠物饲养者的主体资格

我国有明确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饲养宠物的资格,宠物店在未经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下是不允许对其出售宠物的,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并且对饲养宠物的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没有足够的了解,所以需要在父母的同意以及监督下才能饲养宠物。宠物的饲养者是需要对宠物在其饲养期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所以国家要对没有达到相关年龄界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主体资格的限制,由于其还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以及限制,保证宠物在成长期间不会造成法律事故。

(三)完善宠物的健康保护内容

我国在对宠物的健康权利进行不断的完善,在饲养过程中部分饲养者经常会给宠物进行美容等使其外观更加赏心悦目,但是裁尾巴、剪耳朵这种对宠物健康有害的外观改变是违反了国家的宠物保护法的,我国在宠物的健康保护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健康保护法中还涉及到了对宠物食物的保护,饲养者不能给宠物喂食影响其健康的食物,另外在医疗管理过程中,饲养者要严格遵守宠物医疗条例,在宠物有伤病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医生的嘱咐对其进行照顾和治疗。

(四)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在对建立宠物权利保护法的过程中要明确饲养者以及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并且让其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很多饲养者饲养宠物都是由于自身对其的喜爱,缺少相关的法律意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宠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让饲养者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宠物保护相关条例,这不仅能够为宠物的成长提供基础,还能够促进我国社会文明的建设。针对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宠物伤害事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宠物饲养者的管理力度,对于遗弃宠物伤害宠物的行为进行警告,严重时应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宠物店等宠物机构也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影响宠物正常生长的一切行为都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制裁。

三、结语

宠物能够丰富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很大的乐趣,饲养者要明确自身的饲养责任和义务,在饲养过程中严格遵守宠物保护法律条例,国家也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减少宠物伤害事件的发生,为宠物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马蜜,袁贺然.浅谈宠物权利的法律保护[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5).

[2]尹生.关于动物权利的法学思考——兼论中国动物保护法的构建[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學版).2005(05).

[3]梁志扬,李婷婷.动物权利之法学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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