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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触刑律

2017-02-05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曾某社会秩序交通事故

曾某是一家传媒公司的员工,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编辑工作。2015年10月,曾某在网络上看到一段视频,内容为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现场。为了提高其负责的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曾某明知视频是交通事故,仍编辑转发并以“拆房纠纷致7人死亡”为题制作了一则虚假图文信息,并在当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信息发布不到24小时,被人们大量转发扩散,点击阅读量超过10万次,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网友的不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警方查明该视频为虚假信息后,将信息发布者曾某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明知是其编造的信息,而故意在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2年。

本案提醒人们,应理性甄别网络上的不实言论,不知情地跟风、盲目转发会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易引发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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