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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王命旗牌制度

2017-02-04柏桦李瑶

古代文明 2017年1期

柏桦 李瑶

提 要:令旗令牌,合称为旗牌,乃是一种权力凭证,持有者在敕书规定的权限内有一定便宜处置权力。旗牌象征皇命,请用时有一定的仪式,故称恭请王命。旗牌有固定的型制,由工部制作,兵部钤盖印信,有严格的发放、回缴与使用管理制度。明初旗牌授予带兵将领,以便于调动指挥军队,自宣德以后逐渐制度化。明英宗时开始授予文臣,此后太监及部分巡抚经过申请也可以授予,旗牌应用则不仅仅局限于军事,涉及到行政与司法。旗牌持有者可以在战场上处死逃兵或叛将,征调地方人力物力,拥有一定便宜行事权力,在政治、军事、司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存在着许多弊端。

关键词:旗牌;敕书;便宜行事;军法从事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7.01.011

明诗云:“衔枚夜度五千兵,密领军符号令明。狭巷短兵相接处,杀人如草不闻声。”1此诗是嘉靖时浙直福建总督胡宗宪幕僚沈明臣所作《凯歌》十章之一,这里的“密领军符”,就是旗牌,持有者可以杀人如草。授予带兵将领一定的权力凭证,以便军事行动的展开,乃是自古以来的制度。“旌以专赏,节以专杀。”2授予一些将帅及钦差以旌节,给予他们一定的便宜权力,乃是一种非常制的措施,既是必要的措置,也是无奈的选择,其利弊是共存的。3明代在前代旌节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旗牌制度,随着政治与军事形势的发展变化,旗牌的拥有者不断增多,随着未受其利,反受其害,权力必须集中的呼声,不得不以赐尚方剑的形式予以整顿。4王命旗牌制度从出现到泛滥,与当时的政治与军事紧密相连,始终没有解决集权与分权的困扰。

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符节制度,而且有比较完善的符节管理制度。“符是政治和军事的凭证信物,它可以用于身份证明,作为出入国境、关卡、军营、要塞的凭证,又可以作为传达命令、调遣兵将的信物。节是君主派出的使节所持的凭信,用于代表君主出征、节制方面、监察、办理重大案件、出使外国等重大事务的证明。” 1从传世实物看,战国时期的节形状多样,但基本上都是肖仿动物,如鹰、雁、虎、牛、马等,均为铜质,分为左右两半,使用时要“合节”。战国时期还出现了虎符,用以传达命令或调兵遣将,亦剖为两半,使用时合之以验真假。秦汉以降,节的功能发生变化,或持以出使以宣示皇权,或赐予军政大员以重其权力。虎符则一直沿用到隋朝,但其文字和纹饰,历代各有不同。到唐代,废虎符而改用鱼符、龟符,但仍是仿虎符铸成立体的鱼、龟形状,中剖而用之。此外唐代还出现木契符、传信符等,皆为平面形的牌子,根据使用者身份地位不同而饰以不同图案。唐代除沿袭前代制度,用符传达命令、调动军马外,还以符牌作为证明身分、出入宫禁的凭证,使其功能更加多样。辽、宋、金、元诸朝,皆借鉴唐制,形成自己的符节制度,且其种类和规制更加复杂严密。2不过,此时的符,已不像前代那样铸造成立体的动物形状,而是铸成平面化的牌形,符与牌遂合而为一,称为符牌,也可单称为符或牌。3

明王朝参酌前代旌节制度,将令旗、令牌结合在一起,形成旗牌制度,最初仅仅授予带兵出征的将领。“每旗用阔绢一幅,长四尺,阔一尺九寸,枪连桿长六尺五寸,围二寸三分。每牌连卧虎盖长八寸,厚七分。”4宣德元年(1426年),总兵官安远侯柳升等因为出征交阯,请颁发令旗牌面,宣德帝“令行在工部制与之”。5正统元年(1436年)奏准:“令旗令牌,在外不许輊造,闲常不许擅用。班师之后,照验还官。”自此出征将领授予旗牌形成制度,在弘治年间制作300面副,进行编号,都是“火烙印记,仍置印信文簿一扇,开立前件。遇有征进,并内外镇巡等官领用,即将原领字号逐一附写。后有事故,缴回奏换,就于前件项下,明白注销。如有损坏,或比对原号不用者,听本部参究”。6所谓的本部,就是兵部,旗牌由兵部奏请发放,工部负责制造,隆庆二年(1568年)则改为军器局制造。

旗牌本来是授予将领的,文臣不能授予。天顺五年(1461年),因为西北军事吃紧,参赞军务左副都御史王竑等认为,朝廷委派总兵官、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等,分别带兵防御征讨,因此请“仍命文臣一员监督,各给旗牌,从宜调度”。7自此,负责监督军务的文臣,经过申请,可以授予旗牌,但主管一省政务的巡抚却不能够授予。正德七年(1512年)贵州巡抚杨茂元,“以便宜置造旗牌各五”。此事被朝廷得知,工部提出旗牌必须奏请朝廷给赐,杨茂元“未请擅造,宜量罚之,并毁其所造”。正德帝考虑到贵州的特殊情况,“宥其罪,仍夺俸三月。”8没有治罪,但可以奏请朝廷颁给,也就给巡抚奏请旗牌留下伏笔。南赣汀漳等处巡抚王守仁,因为该处盗贼日滋,请示朝廷,允许他提督军务,因此“乞假以令旗令牌,得便宜行事”,9得到兵部核准,请旨给发,“钦降令旗令牌八面副,军前得便宜斩杀,所在赋税官钱,听其自用。守仁由是得以展布,数月得精兵数万余。袭破窑贼,斩首无算,民得安生。复建议添设县治,为久长计。民立生祠祀之”。1后来王守仁调动府县之兵平定宁王朱宸濠叛乱,皆赖旗牌之功效。自此以后,凡是巡抚提督军务者,都可以奏请颁发旗牌以重其权。如浙江巡抚朱纨,“以海寇方剧”,2请得旗牌。凤阳巡抚王诰“以倭势猖厥,请给旗牌”。3山西巡抚万恭言:“山西抚臣旧无旗牌,不可召号诸军,乞特假臣以便监督,”4也得到批准。此后,“剿贼地方,既有兵事,巡抚官准照例给与旗牌”也成为制度。5隆庆二年,陕西总督王崇古提出:“延绥、宁夏、甘肃、陕西四巡抚,往时止令纠察将领,不预战阵,故不给旗牌。今已指麾诸将,统领标兵,宜更撰敕谕,如山西、宣大及江南用兵例,各颁旗牌,令得以军法从事。”6此议得到批准,凡是统领标兵的巡抚,均可以请颁旗牌。自此以后,各处巡抚纷纷建立抚标,成为巡抚能够亲自指挥的军队,因此,各处巡抚都可以军务为由而请颁旗牌。

万历以后,旗牌颁发开始滥行,不但巡抚可以请颁,连兵备道、出使之臣都可以请颁。万历三年(1575年),徽宁兵备道冯叔吉提出,“所辖应天、安庆、徽宁等府,周遭方数千里,跨据长江,依阻林峦,矿徒啸聚,江寇窃发。”因此请“兵备该道,分发旗牌,如有急,许其便宜行事”。7得到核准之后,一些兵备道也可以请颁旗牌。一般情况下,兵备道不能够单独颁发旗牌,而是该处的督抚将所颁旗牌授予他们,使之拥有旗牌授予的权力。如两广总督刘继文,对于“惠潮、海南二兵巡道,准给军门原领旗牌一面,假以便宜”。8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册封日本正副使李宗城等呈称:“关防、旗牌、符节、符验,与随从员役廪粮、官兵等项,皆不可少。”兵部提出:“合候旨移咨礼部,请给正副使符节、关防,工部关给旗牌,本部请给符验。”9得到万历帝批准之后,也就成为制度。

旗牌滥行颁发,不仅仅限于文武官员,也有宦官专权的特点。从朱元璋开始,就经常派遣宦官办理一些事务,但没有形成制度。洪熙元年(1425年),以王安为甘肃镇守太监以后,宦官出外镇守成为制度,镇守太监也开始授予旗牌。如弘治元年(1488年),湖广镇守太监曹整奏请令旗令牌各十面,并且“以头目八人自随,各支廪给”。兵部提出异议,认为“近奉诏例,镇守许奏带头目五名,分守三名,止给口粮。所赐旗牌,亦各止五面”。10虽然镇守太监请领旗牌,兵部可以提出异议,却很难影响皇帝的决定,只能够期望限制颁发旗牌的数量。再如正德二年(1507年),“分守密云、古北口等处左监丞王忻,乞改为镇守,免听蓟州镇巡官节制。”兵部虽然提出反对意见,但“有旨特许之,仍赐之敕暨诸旗牌”。11宦官请授旗牌,若是没有前例,朝臣反对往往也能够阻止皇帝授予。如守备凤阳太监黄准,乞颁发旗牌,已经得到批准,负责发放的“工部尚书曾鉴等,以为旗牌乃出征将帅,并沿边总镇等官,督兵重器,给腹里守备,无例。乃寝之”。12即便如此,圣旨一出,廷臣往往也是顺从,在刘瑾当权的时候,各处镇守、守备、分守、协守的宦官名目繁多,大多数都请到旗牌。刘瑾垮台以后,曾经将“近年奏讨名号,及旗牌、关防者,俱令查革改正”。13以后仍然是特旨颁发,如“传旨特给御马监太监陈贵旗牌以备捕盗,以大坝各马房盗贼间发也”。14嘉靖初期以“正德以来,中贵恣横,夤缘内批奏讨符验旗牌,兼辖地方,奏改镇守,或充副总兵,越分行事,民甚苦之”为由,恢复旧制,“改给敕谕,夺其符验旗牌。”15此后宦官被颁发旗牌,都出自特旨,而不为例。如嘉靖帝“命给守备安陆兼管显陵神宫监太监萧洪旗牌,不为例”。16这种不为例也是例,君主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颁发旗牌,虽然没有制度的认可,但不能够阻止君主的任意胡为。

明代能够授予旗牌官员,在制度上规定是总督京营、协理京营、各边总督、挂印总兵、提督、赞理军务、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等与军事有关的武职,自文臣可以授予旗牌之后,授予的范围越来越广。所以,旗牌从弘治年间有300面副,到正德三年(1508年)增加300面副,嘉靖十二年(1533年)增加100面副,二十四年(1545年)又增加300面副,二十九年(1550年)再增加300面副,隆庆二年增加300面副,已经是1700面副了。万历以后,不断追加,以至于旗牌数千。按照万历初期制度:总督京营11面副;协理京营,并各边总督及挂印总兵,各10面副;提督8面副;赞理军务6面副;总兵、副总兵,各5面副;参将、游击,各3面副。1这里仅仅是负有军事责任的军政大员,不包括具有请领资格的巡抚、兵备道、使臣、宦官等。

旗牌拥有者有号令军队的权力,“临阵督军,必赖旗牌。”2所以,带兵将领都向朝廷请发旗牌,朝廷不颁发,自制旗牌也就是违法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默许将领的做法。如守备独石等处左都督杨洪,曾经向朝廷申请颁发旗牌,没有得到批准,便“自置小箭旗二十,木牌二十,以为交锋缓急之节”。工部得知此事,即上疏论其专擅,但明英宗认为这是“其军中事,置之不问”。3军中自制旗牌与朝廷颁发旗牌的功效迥然不同,自制旗牌仅仅用于所率之军,不能够用于地方,更不能够军法从事,毕竟这是违反制度,一旦查出所用非号令本军,也要予以治罪。如协守陕西都督佥事杨铭,“虏累肆掠,不能制御,复盗卖夺还牛羊,及私造金字令牌,索取官军财物,甚至杖杀军士,”最终被问拟斩罪,恩出于上,所以被成化帝改为“发充贵州边卫军,家属随住”。4由此可见,带兵将领私自制作的旗牌是违法的,即便是用以节制所属兵丁,也不可能与朝廷颁发的旗牌同日而语。

应该承认,旗牌在军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总督军务、威宁伯王越,在平贺兰山时就充分利用了旗牌。先是“分差旗牌等官,各督前锋”,接着“即令旗牌调兵,径往东北会应”,然后“差旗牌通调各路人马”,最终“长驱虎旅,直抵巢穴,诛其党类,夺其头畜,收其兵器,焚其庐帐”。5天启七年(1627年),两广总督周祚在剿灭海贼时,“牌行巡视海道总兵官,挑选中权中部左部兵船五十余只,仍令该道镇亲带省城标兵一千名调度策应。”6可见作战时旗牌发挥很大的效用,用以督师、调兵遣将,便于主帅作战意图的实现及指挥能力的发挥。再如,南赣巡抚王守仁通过运作,得以提督军务,颁发旗牌。以王守仁所讲:“责任之不专无以连属人心,赏罚之不重无以作兴士气,号令之不肃无以督调远近。”而请兵部议“假臣以赏罚,给臣以旗牌,授臣以提督之任”,所以“臣以赏罚之柄而激励三军之气,以旗牌之重而号召远近之兵,以提督之权而纲纪八府一州之官吏”。以这种权力,王守仁不但平定南赣匪患,还成功地平定朱宸濠叛乱,但王守仁不敢居功自傲,“其始促臣之来莅事者,该部之议也。其后赏罚之能激励,旗牌之能号召,提督之能纪纲者,该部之议也。方略之所分布,举动之得展舒者,该部之议也。”这是王守仁的一种策略,将功劳归于兵部及皇帝,才能够行使其便宜权力,获得成功,虽然“自是诸边捷奏,无不归功于本兵者,附下罔上之风,实守仁倡之也”,7但也难免得罪一些权贵。当王守仁“捷奏中归功本兵,新都(内阁大学士杨廷和)故不喜晋溪(兵部尚书王琼),见阳明(王守仁)奏遂怒,故封爵久不行”。8可见,王守仁也有他的苦衷,原本正常的制度,却要以不正常的手段予以实现。因为旗牌拥有者要想拥有旗牌应有的权力,必须取得上下的支持与认可,否则旗牌也是虚设。

巡抚请颁旗牌以后,就有了赏罚、调军、提督的权力,除了可以总领军务以外,也可以应用于政务。如嘉靖末年,山西巡抚万恭请得旗牌之后,除了率兵却敌之外,以“滨河州县患套寇东掠,岁凿冰以防,恭为筑墙四十里。教人以耕及用水车法,民大利之”。1正因为旗牌在军政司法方面发挥作用,没有旗牌就很难履行权力。如太仆寺卿兼河南道御史董应举奉命屯田时就讲到,“须用旗牌行法,乃可施行,不然臣亦不敢任也。”因为“屯田虽非将帅,而迫于危边,亦须有将帅之权。虽名安插而制约流民,亦须用守边之法,故立法不得不严,权不得不重也”。2主管屯田,却要将帅之权,如果没有将帅之权,就会呼应不灵,制度的设置被这种临时颁发的旗牌所取代。

拥有旗牌就有军法从事的权力,一般只能够在阵前使用,所以“官军临阵不用命者,许以军法从事”。3在特殊情况下,即便不是在战阵,也可以行使这种权力。如嘉靖二十九年,京师戒严,增设总督京城九门官,“给旗牌,令以军法从事。”4万历十七年(1589年),南京因训练营兵,设参赞大臣,“给令旗令牌,遇惰卒煽奸,许以军法从事;巨寇临境,听其便宜调兵。”5正因为旗牌拥有者有军法从事的权力,也并没有限于必须在战阵上使用,在司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出现旗牌滥用的现象。如嘉靖时,浙江巡按阮鹗在嘉兴府,因为致仕官员沈启原的老奴“与其麾下一卒争诟,卒入肤诉,即命缚奴斩之。旗牌将出,而汤给事(日新)来访,遂稍停,汤故熟此奴者,与言立释之,竟不问两人曲直,亦未曾睹此奴何状也”。后来沈启原见到阮鹗,亲自谢罪,“阮亦茫然,已不省忆有此事矣。”6无缘无故就出旗牌杀人,因为有人求情就释放了,不见当事人,也不论是非曲直,还早忘记有此事。再如,总督胡宗宪“与幕客宣淫于制府,乘醉狎御史门役,至发旗牌斩之”。7只要是不遂己意,就可以发出旗牌以军法从事,可见旗牌在司法方面滥用之一斑。

旗牌拥有者也有一定便宜行事的权力,其权力大小在敕书中有明确规定。如正德帝以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后军都督府、太师、镇国公朱寿的名义,亲统各镇边兵征剿朱宸濠,等于是御驾亲征。“以(太监张)忠提督军务,(安边伯朱)泰挂威武副将军印,(左都督朱)晖挂平贼将军印,俱统总兵官。泰请符验旗牌银牌彩缎,及参随头目四十九人,西官厅官军五百人,仍乞敕镇守巡按等官听其节制,假以便宜之权。”8这种便宜权力是在能够节制镇守巡按等官的基础上,显然不同于一般能够调遣各部,指挥地方官,斩杀五品以下官员的便宜权。天启二年(1622年),颁给援辽总兵毛文龙敕印旗牌,允许他“便宜行事”。9在辽东拥有旗牌及便宜行事权力者不止一人,蓟辽总督、辽东巡抚、监军、提督军务、赞理军务、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等都有之,彼此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特别是袁崇焕出任辽东巡抚,“给以令旗令牌关防,关内关外兵马悉听调度。”10都有旗牌及便宜权力,当然难以指挥,朝廷为了集中权力,特授尚方剑以重其权,但随着尚方剑的滥赐,拥有者也逐渐增多,才会出现拥有旗牌尚方剑的袁崇焕,杀了拥有旗牌尚方剑的毛文龙。

朝廷颁发旗牌以后,旗牌拥有者即可以选用一些人为旗牌官及随从,以便随时派遣。这些旗牌官及随从的选用,既可以从军中选拔一些骁勇之士,让他们到战场去督战,也可以从所在地少数民族及亲朋故旧中选用,成为旗牌拥有者的亲信,他们也难免借势胡作非为。如成化初年大藤峡用兵,翰林院编修丘濬就曾经提出,“官军之害,尤有甚于贼也。”因为“总兵等官带去旗牌,及挽弓报效等项名色,志在贪功营利,非真欲图补报。其在营哨则凌轹将卒,过州县则劫制官吏,当矢石则在后,报功次则争先,多致将领不协,军士离心。”兵部尚书王竑也认为,一些拥有旗牌的总兵官“调用多私投势要,谋为旗牌等须名色,意图妄报功次,希求升赏,及乘机生事,贪财害人”。1凡是“京营总兵官出征,有受势要嘱托而收其子弟为头目者,有纳富家贿赂而收其家人为旗牌者,动辄一二百人。此辈到边,见达贼则缩首深藏,遇首级则恃威强夺,挫损士气,有亵国威”。2旗牌拥有者违例奏带随从,皇帝往往不予治罪,仅仅限制所带人数而已,如“抚宁侯朱麒奉命防守紫荆关,因请授提督名目及符验旗牌,又多所奏带”。兵部以其肆意妄求,请治其罪,正德帝则不追究,“仍许带军吏二、医士一、家人五,器械符验如例给之,所领官军人赏银一两。”3有了旗牌,就形同王命,正德帝南巡的时候,佞幸江彬“不时传旨号召,有所征索,旗牌官拷缚郡县长吏,不异奴隶”。4在重阳节时,“左右竞进菊花,旗牌官遂缘此责取于民,城中大扰。”5旗牌拥有者所带的私人,假旗牌之威,欺压百姓,凌辱地方官,颐指气使,旁若无人。从成化初,御史吕洪建言:“镇守总兵等官,一蒙差遣,辄奏添在京军官及自带家人,支给行粮,在营安坐。遇有征战,反夺军士功级,冒报升赏。乞行禁革。”到丘濬讲:“总兵带去旗牌及报效等项,在营哨则凌轹将卒,过州县则劫制官吏,当矢石则在后,报功次则争先。多致将领不协,军士离心,可一切革去不用。”都没有得到朝廷采纳,以至于“此弊不独当时为然,而在今(万历)为尤甚”。6弊病尤甚的原因,就是旗牌发放太滥,管理不善。

旗牌发放过多,特别是在一地,大部分将领都颁发旗牌,反而造成指挥不灵。如弘治以前,大同宣府“旗牌掌于总兵,遇有调遣,听其号令,故事体归一”。但随着太监监军,副总兵、游击将军均颁发旗牌,此后“宣府太监总兵管官,亦各自为营,务选精锐,各领旗牌,名曰太监营、总兵营、副总兵营、游击营、监枪营。营兵既分,各官视为私属,役占无艺,其有违犯,互为掩匿,而各路所遗,非老即弱,以致有警不能防御”。7不但指挥失灵,旗牌拥有者各自将军队化为私兵,直接影响北边的防御。

旗牌滥发固然是因为臣下请颁者多,但皇帝的任意,乃是旗牌滥发的重要原因。如最初游击将军以上的带兵武职才颁发旗牌,而当土官军余都指挥奏请颁发旗牌时,正德帝不顾廷臣的反对,“特与牌二面旗二副。”8如果土官听调征战,颁发旗牌,便于土官征发族众,但身为“军余”,乃是余丁,没有征战之责,也颁发旗牌,则显得旗牌太轻。有征战军务在身,个别游击将军以下的将领颁发旗牌,乃是便于指挥,也算是情有可原,但没有征战之责的武职,也颁发旗牌,显然就说不过去。如浙江备倭锦衣卫都指挥佥事魏文礼请领旗牌,科道官们认为这是“侵主帅之权,乖祖宗之制”,却不能够影响正德帝的决策。9真正带兵作战,需要用旗牌指挥作战者,却不颁发。如协守延绥中路左参将王勋请给旗牌,正德帝就认为“旧无例”。10而前土官军余都指挥,锦衣卫都指挥佥事,也无例可循,却照样颁发。

由于旗牌颁发过滥,许多时候旗牌不用于军务,却用于营私。“其镇守、分守、副、参、游击、把总等官,奉公守法者固有,假公营私者实多,非因公务,辄差旗牌官舍人等,及容令弟侄子男买卖营运,滥给官马应付。”1本来朝廷颁发总兵及镇守太监等令旗令牌,是用来临阵督战的,却因为他们拥有旗牌,就可以奏带随从,招募亲信,设置私兵,这些“听执旗牌其人名目,即自号旗牌。镇守官或令出外营办私事,亦称旗牌。所至凌吓官吏,诈勒财物,弊不可言”。旗牌代表王命,也没有人敢查看与旗牌一同发放的敕书所明确的权限,所以“旗牌一至,守堡官股栗惊怕,即将军士应支月粮,扣留在仓,准作籴买上纳之数,却将原银送还原发衙门,更敛穷军财物馈送旗牌,以免降祸其害人”。2营私舞弊有了旗牌为后盾,更能够胡作非为。

旗牌拥有者以授予的权力营私舞弊往往是毫不顾忌,但在真正该应用旗牌以整肃军纪、树立军威时,却总是犹豫不决。如果说针对土官,“每一调发,旗牌之官十余往反,而彼犹骜然不出,”3还是属于因俗而治,难以用军法而治之,但对于所统所练之兵,“督府虽设有旗牌,往往训练,未尝一按军法行事,及出师望风而溃,未闻于军前戮一偏裨之将以肃其气。”4旗牌拥有者不敢军法从事,是害怕科道官与监军弹劾其“专擅”。本来“督抚总兵,朝廷授以旗牌,俾之开府建牙,违节制犯军令者,得以擅杀,故旗牌所在,即天威所在。天子既命之矣,非专擅也”。5但他们不敢杀人,因为即便是授予专杀之权,也有可能承担擅杀的罪名。如熹宗时,巡按辽东方震孺认为辽东军法不严,“请敕宁前监军,专斩逃军逃将。”6得到皇帝的批准以后,天启二年,宁前监军袁崇焕在检核军队时,发现有“虚伍”,便用监军“专斩”之权,“立斩一校”。时巡边大学士孙承宗怒曰:“监军可专杀耶?”袁崇焕只能“顿首谢”,7虽然当时没有受到处罚,却成为以后崇祯帝诛杀袁崇焕的罪名之一。所以“犯军令者不可胜数,绑缚而赴市场,待其乞哀而后免者有之乎?贯一耳者有之乎?仅仅者捆一绳打数十棍耳。法不震于武臣,恣其剥削。令不行于军士,养其凶顽”。8乃是“旗牌设而不用,与无同。虽有百万之兵,无益于用也”。9在这种情况下,旗牌真正的效用不能够发挥,旗牌拥有者反而被束缚手脚,“今有司以小小嗔怒,杖杀平人无限,兄若不忍用刃,且立威于用挺何如?不然走者终不可禁,而朝廷授兄以旗牌,亦徒文具焉已耳。”10地方官尚且可以利用《大明律》规定,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勿论,可以因小怒而杖杀人,旗牌拥有者既然不敢以刀刃杀人,使用军棍以处罚部属总是可以的吧!而事实上连军棍的使用也会遭人非议,也就难免有旗牌乃是文具的议论了。

旗牌与敕符一起颁发,敕书明确规定旗牌拥有者的权限,符则表明旗牌拥有者的身份。如嘉靖时,明廷派兵平定安南内乱,嘉靖帝认为此次出兵“与太宗时事体不同”,让兵部拟定具体措施,兵部就提出“请钦定大将所佩印名号,给文武诸臣制敕、符验、旗牌”。11大军到达安南境内,举行受降仪式,“乃于台上恭设龙亭,覆以黄幄,中立令旗令牌,前置香案。两广三司、副参、监统衙门并赍敕,旗牌官分班列侍,传令开关,”莫登庸率众到镇南关请降,面向龙亭“俯伏五拜三叩头”,12则可见制敕、旗牌乃是皇命到的象征,而旗牌是表像化的标志,“旗牌所至,即同诏敕。官吏迎伏,无敢违慢。”1旗牌形同王命,一旦持此出使,“抚、按、三司祖道南台,重王命也。”2俗称王命旗牌,清代王命旗牌制度,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的,但与清代恭请王命就可以实施正法相比,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首先,旗牌可以军法从事,但要按一定的程序。“军士有惑众乱群,不遵法令者,许本队把总等官,指实具呈,道府审明,抚镇官即发旗牌枭首示众。”3军士犯罪,需要道府等文职审明,才能够发旗牌予以执行,用旗牌军法从事则受到限制。如土木之变以后,在京城保卫战时,石亨统领诸门之兵,朝廷授予其赏罚生杀大权,“而享等惟事姑息,军士有私自逃回而不知者,有临阵退走而不问者,有此军进战而彼军不救者,此皆法所难容,而亨始终不戮一人以狥。”4张经总督江南六省军务,以防倭寇,曾经上疏讲到肃威刑之事,认为“总督受命出师,朝廷给与旗牌,正欲假以生杀之柄,今逗挠军机与临阵畏缩,未闻有斩一人以徇者,如此而欲致胜难矣”。当时总督赞画人员有仪制郎中盛南桥,当即吐其舌曰:“乃欲使我辈杀人耶。”何良俊认为,“殊不知杀一人乃所以全千万人也。今独惜败残数十卒,而不念东南被杀者数千万人,此数千万人独非民命乎?可叹可叹。”5张经真的要以旗牌行使生杀权力,也难免受到非议。如嘉兴府同知因为运粮误了期限,张经便“用军兴法将斩之,兵使者为哀请,始去衣冠缚之,臀杖六十,令还职自效”。可见张经的本意并不想以军法斩之,只不过借军法威慑一下而已。即便是如此,“时军民万众,相顾骇怪,”并且认为“可杀不可辱”。6张经最终还是被人诬陷,被押赴京师问罪,斩首西市。清代则不同,拥有旗牌,就等于有了王命,在敕书规定的权限内,可以恭请王命先行正法,即便是以后追究责任,也不会有性命之忧。

其次,旗牌拥有者的便宜权力有限,除了在军务方面,很少有政务上的权力,而大部分旗牌拥有者还要受到各方面的节制。如正德时,太监张忠授命监督军务,但他要听总制官太监张永的节制,张忠多次请求不受节制,正德帝不答应,“惟符验旗牌准如例给之。”7同样拥有旗牌,却必须受到节制,即便是在敕书明令允许便宜行事的情况下,旗牌拥有者也要受到镇守太监、监军太监、巡按御史等人的监督,而科道官们的交章弹劾,更使旗牌拥有者无可奈何。清代废除巡按,也没有宦官镇守、监军,即便是有科道官的弹劾,也不能够影响旗牌拥有者行使便宜权力,最多是追究旗牌拥有者的违敕责任,也不会有死罪。

再次,旗牌拥有者能够调动地方人力、物力,但不能够指挥地方政务。明代重文轻武,即便是武职官级别高于文职官,在礼节上也要按下属对待,因此文职官面对旗牌,只要认为占理,完全可以拒不执行。如大名府知府张瀚,在旗牌拥有者兵备副使尹某“句取州邑富人为标下旗牌及千总、百总名,民称不愿,则责令市马实廐,吓数百金,莫敢与抗”的情况下,坚决抵制,以至于尹某扬言云:“我将抉其目,磔其胸!”张知府宁可“触刚暴之怒”,也不为所惧,认为自己“无负郡守之职”,最终尹某被科道官弹劾而被罢官。虽然“当时横逆相加,人情汹汹”,8但张知府明白,旗牌拥有者一般仅仅拥有七品以下官的处置权,自己身为正四品知府,旗牌拥有者再横逆,也无权处置他。清代则不同,督抚及钦差可以先将该官参劾待罪,然后用旗牌委署官员代理该官之职,该官虽未革职,但已经失其位,故鲜有与督抚及钦差抗争者。

最后,旗牌多在军事方面应用,即便是后来一些巡抚经过申请得到旗牌,也必须要有提督军务之名。如陕西四镇“副参游协等官,各有钦降旗牌,得以军法行于部伍,而巡抚重臣,因未请颁旗牌,反无威令施于官军”。巡抚请领旗牌,也是“俾得会同总兵提督军务”,1主要履行宪职,进行督察而已,旗牌的应用也就局限。清代则不同,除了临时出征的将军之外,督抚领有王命旗牌是在其权责范围内使用,因为他们集军、政、财、民、刑诸权于一身,旗牌所发挥的作用也日渐明显,学者多从司法方面进行研究,2显然也不全面。

明代的旗牌制度是在前代旌节制度上发展起来的,但旗牌拥有者却缺乏旌节持有者的权力。明人于慎行认为,唐代的节度使“受命之日,赐双节,专制军使,行则建节,树大纛入境,州县筑节楼,迎以鼓角。宋时,其权虽轻,而拜节之礼犹重”。然而“本朝制臣,各赐旗牌制勅,虽名器不同,而意象相似,然其权任则不及远矣”。3既没有隆重的赐节礼节,也没有旌节应该拥有的权力。最初,朝廷额定旗牌为300面副,事竣缴回,一般大臣很少持有,以此调动、提督、威慑诸军,确实有效。随着旗牌的滥发,额定已经1700面副,发放到游击、参将、兵备道等中级官员,人们对于旗牌已经司空见惯,也就不信服了。如隆庆时,张瀚总督两广军务时,以海北参将耿宗元骁勇,让他到岭东巡抚熊某处去剿海寇,熊巡抚却让耿宗元“率标下民兵,出剿平山屯聚倭夷”。耿宗元认为这些不是正规兵,熊巡抚说:“与尔旗牌,不用命者听行军法耳。”耿宗元进入军营号令,却没有想到,“把总周云翔等聚众谋曰:‘何处戆汉,擅号令我!不杀,将为若害。遂突入杀(耿宗)元,众尽髠黔,反投贼中。”4旗牌本来象征王命,军士们并没有放在眼里,也可见旗牌已经难以发挥效用。

中国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历史上的大多数时期疆域辽阔,自秦汉以来,历代统治者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探索有效管理地方的各种办法,保证中央对地方的绝对统治,其中军权、财权和生杀大权的掌握尤其重要,但是交通和通讯方式的落后又使得事事必须经由中央的管理方式出现低效,尤其是在发生边警、民变、灾荒等特殊情况时,处理及时与否,关系到王朝的安危。明代颁发给臣下以旗牌,给予他们指挥、调动、监督所属所部的权力,不但对维护中央集权有着重要意义,也有利于维护边疆与地方的稳定。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与官僚政治有不解之缘,“在专制政治出现的瞬间,就必然会使政治权力把握在官僚手中,也必然会相伴而带来官僚政治。”5在君主专制政体之下的官僚政治,决定官僚不会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只是对君主及上司负责。明代的旗牌滥请、滥发与滥用,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并且产生许多负面效应,这也是专制政体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

(责任编辑: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