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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

2017-01-30方定霞

山西青年 2017年17期
关键词:财物行为人主观

方定霞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8

试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

方定霞*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8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刑事犯罪实践中特别常见,是一种常见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办案时这个罪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可否认为行为人有间接故意,在故意毁害财物中行为人没有直接故意。本文将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重点论述间接故意。

故意毁坏财物罪;间接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案情:黄某某与李某某有合作关系,黄某某与李某某有经济纠纷。黄某某多次索要退款未果,遂黄某某闯入李某的办公场所砸坏了一些物品其中有打印机、电话、电脑显示屏,财务室的电脑主机损坏,但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电脑主机是黄某某损坏,但是黄某某自己供述他没有损坏电脑主机,也没有相关证据显示他损坏电脑主机。经过鉴定损坏的电脑主机价格是4500元,其他的物品加到一起是1500元,如果损坏主机的行为难以认定黄某某的行为将无法对黄某某的行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

现对黄某某的行为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黄某某其主观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电脑主机的毁坏是其过失,他本人没有认识到桌子上的电脑主机,当他砸其他物品时只是过失把电脑主机砸坏了,其主观无过错,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是过失不认为是犯罪。

二是黄某某对毁坏的财物其虽然无直接毁坏的故意但是其可以认定为间接毁坏的故意,理由黄某某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毁坏财物的时候应当认识到对财务室的打砸有可能损害财务室的任何一件物品包括电脑主机,但是黄某某放任这种危害的发生,黄某某对电脑主机的损坏至少有间接故意,黄某某是基于当时的激愤,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笔者认为黄某某对财物的损坏至少有间接故意,在间接故意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实施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在瞬间情绪激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笔者认为黄某某是基于情绪激动不计后果的实施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的间接故意

故意毁坏财物罪我们从字面意思可得而知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研究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学术界的看法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则由直接故意构成,有的认为由间接故意构成;有的学者则认为必须由直接故意构成;有的认为本罪的绝大多数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是少数但也不排除其出现在牵连犯罪中。笔者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对毁坏公私财物持故意的态度分析,放任公私财物的毁损或灭失也构成本罪。我们比较好辨认本罪的直接故意但是本罪中的间接故意我们比较难以认定。

在上述案例中我认为黄某某对故意毁坏财物其认识因素是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性,意志因素是间接故意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指认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到底是什么呢?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会”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必然会,二是可能会。而间接故意的会是可能会,如果是必然会就构成直接故意,因此明知的是某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才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可能性的认识和必然性的认识都逃不过认识范畴,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根据上述案件当时的客观条件、犯罪,以及黄某某自身的年龄、精神状况、身体状况。黄某某在这种客观情况下所持的是一种可能性的心理,而不是必然性的心理。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因素只能是可能性,而黄某某对当时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认识到其可能性。黄某某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当时对财务室的打砸其实自身已经认识到对财务室的任何一件物品都有可能损害,只是不确定哪一件物品。

(二)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一般是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放任是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也不关心和不计后果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顺其自然、不加干涉、不计后果的心理态度。放任的罪过形式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积极追求的目的,包括犯罪目的和非犯罪目的。黄某某激愤实施打砸其打砸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其打砸财务室的犯罪目的放任了非犯罪目的的发生,导致电脑财务室电脑主机的损坏,电脑主机的损坏是非犯罪的目的,其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去阻止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黄某某其主观有可能造成与目的相对应的直接结果以及不得不伴随发生的间接结果前者对应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后者对应的则是放任。对结果发生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所以黄某某打砸财务室对危害结果是持放任的态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主观是间接故意,对能起诉定刑的关键物品电脑主机的损害是间接故意,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时应当理性对待,你的冲动有可能会一不小心给你带来刑法上的审查。

[1]王震.试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及犯罪对象.黑龙江: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报,2009.

[2]刘翔明.财物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18-420.

[3]刘艳红.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湖北:武汉大学学报,2003.

[4]李兰英.间接故意概念及其定位的新理念.法学评论,2004.

[5]刘凤科.刘凤科讲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方定霞(1991-),女,湖南岳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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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7-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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