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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书·刑法志》看现代刑罚制度

2017-01-30赵陇波许瑞轩

山西青年 2017年10期
关键词:汉书犯罪分子刑罚

赵陇波 许瑞轩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从《汉书·刑法志》看现代刑罚制度

赵陇波*许瑞轩*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通过对《汉书·刑法志》的研究,考评古今刑罚制度之异同,以期更好地完善现代刑罚制度。

刑罚制度;刑罚目的;刑罚种类

一、刑罚目的对比研究

《汉书·刑法志》有写到这样的一段话:只有依靠严格的刑罚制度才能维护统治,而君主制定的法律都是依靠上天的旨意。根据《汉书·刑法志》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古人制定刑法主要目的是要依靠刑法治理百姓从而维护其统治。刑罚的主要功能在于对百姓起到一定的威慑功能,使其不敢作奸犯科,不敢有忤逆天子的歹心。古人信仰君权神授,通过此种方式增添了其制定刑法的正当性。古代刑法具有封建迷信特色,以神的力量来加强其统治;而现代刑罚主要是国家根据人民意志制定刑罚,从而实现打击犯罪行为、威慑犯罪份子的目的,此为古今之区别。

其次,从古今之相同点出发。第一、刑罚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在古代或是在现代,统治者都会依靠其所制定法律来体现其统治意识。刑法可以说是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的表现,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刑罚的强制性及其严厉型,使得人民不敢违背它,日常生活受其规制。第二、都具有惩罚现行犯罪、预防再犯的功能。刑罚都是严苛的,人们惧怕法律的制裁、刑罚的威严,从而想到如要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守法的成本远远大于违法的成本。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可以对想去犯罪的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从而他们就会考虑到放弃犯罪对自身更有利。刑法如果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刑罚制度与之相配合,没有任何肉眼可见的惩罚,刑法的威严就荡然无存。

二、刑罚种类的对比研究

首先,从古今之共性出发。无论是汉书中提到的还是现代,死刑都是一直存在没有得到废止的。尽管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中国的国情相比较其他国家较为复杂,地域较广、人民素质普遍有待提高,废除死刑容易产生较大的社会弊端,达不到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死刑在先前的政治中地位很是重要,很多刑罚最终都是通过死刑来实施,这与现在对于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很大不同。在最近《刑九修正案》中取缔了很多判处死刑的罪行,对于死刑的适用有很多限制,尽可能的少适用死刑。毕竟,死刑一旦使用就很难再挽回,从而使错案得不到救济,剥夺了一些改邪归正之人做回好人的机会。死刑对于罪犯家属的二次伤害并不比被害人一方较为轻微,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

其次,研究古今之区别。第一、刑罚分类不同。《汉书·刑法志》曾写道:君主依照上天的指示制定了五礼和五刑。要求大刑用兵甲,次之的用斩刑;中刑用割刑,次之用髌刑;小刑用鞭扑。与《汉书·刑法志》中所提到的五刑对比我们可以得知,现代刑罚在尊重人权方面的特点还是很明确的。除死刑以外,其他对人身伤害的肉刑都已经废除。古代的刑罚制度相对于现代来说及其严苛,都以伤害人的身体为特点,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后,只要是犯罪的人都失去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没有起到法律应有的作用。

第二、刑罚力度不同。春秋时期,郑国子产大夫铸刑法于鼎。晋国叔向问他说:“之前先王都会先探讨犯罪的具体情况,然后再确定属于何种犯罪行为。嘉赏封爵来鼓励百姓顺从法律,严苛惩罚犯罪来达到因放纵而感到心慌。”《诗》上说:“按照文王用德来教化人民的做法,社会就会安定繁荣”。《汉书·刑法志》中有提到孔子的一段话。大致意思是道德与礼教与法律是并存的,人们需要建立羞耻心。法律宣传与道德教化相互促进,不可偏废其一。刑罚制度必须张弛有力,否则百姓就会无所适从,过于严格的刑罚制度远不及道德与礼教重要。法律虽然很重要,道德与教化同样重要。

相对于汉书提到的各种对人身产生长期伤害且不可弥补的肉刑来说,现代刑罚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体现了对于人权的尊用。肉刑在古代社会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大部分刑罚都是以肉刑为基准。现代刑罚制度更多的侧重于死刑之外的刑种,死刑是震慑犯罪分子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不破坏它的威慑力,我们要慎用。现代所提到以德治国就是对道德的肯定,道德是法律之上的行为准则,人们如果道德素质够高,就不需要法律的过度干预。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汉书·刑法志》中对于有爵位的人法律规定更为宽松,对于年满七十岁老人和七岁左右的孩子,都不在法律管辖范围之内。现代刑罚,对于十四岁、十八岁的儿童有细致区分,并非一概而论。对于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也不是一概不追究其责任,如是犯罪手段较为残忍、犯罪结果较为严重的还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我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犯罪分子不因社会地位的高低影响刑罚的适用。相对于汉书中提到凡是有爵位的人可以免除刑罚,这种规定有违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不利于刑法机能的实现。

三、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完善

借鉴古制,对我国现行刑罚制度提出如下建议:其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汉书·刑法志》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严苛的刑罚不仅仅对百姓起不到该有的规制,反而会激起百姓对于统治者的反抗心理。刑罚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惩治犯罪份子,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顺利运行。犯罪分子很多时候的犯罪行为并不是精心策划的,而是很随机的,但是这种随机的行为如果加以制止,犯罪行为就会戛然而止,而这些潜在的犯罪分子如是自觉放弃犯罪,只有他们自己意识到这种行为是不符合道德要求的,他这种行为会被人们所不齿,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他就会自觉放弃犯罪。而这些心理活动依靠的就是道德的力量,道德有时候显示的作用远远大于法律。单纯依靠法律很难做到了全面遏制犯罪,而道德就不一样了,它可以是人们从心里不想去犯罪。其二、要尊重人权。从《汉书·刑法志》中我们可以看出,严苛的肉刑不仅仅起不到维护统治、威慑百姓的作用,还会激起人们推翻其统治的愤怒之心。我们要正确认识刑罚的作用,而不是依靠严苛的刑罚制度维护这个社会的安宁。人权是不可侵犯的,以人为本乃为治国之根基。

[1]《汉书·刑法志》.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赵陇波,男,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许瑞轩,女,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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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6-0049-(2017)10-0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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