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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重因果关系理论认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

2017-01-29刘政伟

法制博览 2017年32期
关键词:危害法律

刘政伟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本溪 117000

以双重因果关系理论认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

刘政伟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本溪 117000

玩忽职守罪;犯罪认定

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其表现方式呈现出偶然因果关系常见、间接因果关系多发、必然因果关系多样等特点。而正确界定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此罪彼罪的一个客观基础。因此,如何找到一个最佳的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模式,便成为了目前玩忽职守罪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自然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依据事实判断,同时更多是通过例如司法鉴定等科技手段来完成的。而法定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科技手段基础上,更主要的是要通过法律意义上的判断。玩忽职守罪归属法定犯罪,也就是说认定玩忽职守行为要在法律意义上来判断引起危害结果的实质原因才能合理、科学、符合法律规定地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由此,应该以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双重因果关系理论认定方式来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概念已经被司法实务部门所接受,尤其是以条件关系解释事实因果关系,这是较为可取的。当然,法律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①下面,笔者阐述一下认定的具体方法:

一、确定玩忽职守罪事实原因

事实原因的认定,是一种技术性的判断,属于在事实上的认定流程,其目的在于找出全部事实原因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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