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论鉴赏力与天才
2017-01-28陈常燊
未来传播 2017年6期
陈常燊
艺术是创作者与接受者相互作用的产物,它一方面受制于受众对艺术作品的理解能力和审美评价,称之为“鉴赏力”(taste);另一方面受制于作品中被赋予的艺术家的独特性和创造性,称之为“天才”(genius)。康德(Immanuel Kant)以来,鉴赏力与天才成为西方美学中的一对相辅相成的核心概念:“为了把美的对象评判为美的对象,要求有鉴赏力,而为了美的艺术本身,即为了产生出这些对象来,则要求有天才。”[1]作为当代分析美学的开拓者,对美学与艺术的思考伴随了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一生,为后人留下了大量美学著述。他关于审美鉴赏力和艺术天才的片断哲思,散见于《1914—1916年笔记》《文化与价值》,尤其是《关于美学、心理学与宗教信仰的讲演和谈话》等著述中,而他的《逻辑哲学》和《哲学研究》这两部主要著作则提供了一个总体的哲学背景。本文结合维特根斯坦前后期哲学之间的差异和联系,拟从鉴赏力和天才这两个维度挖掘他的美学思想。
一、命题表征与艺术表达
表征(represent)与表达(expression)这两个相互对照的概念很好地概括了前期维特根斯坦对艺术和审美的基本看法。表征在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中有特别含义,它根本上是一种语言活动,是命题刻画事实的一种方式。他的命题理论就是一种表征理论:“命题表征了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2]命题表征的名义主体是人,实际主体是语言。语言不是人用来表征世界的工具,因为语言本身就是世界的表征。在语言的表征领域,人的自由意志、审美趣味抑或宗教信仰都起不到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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