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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背景下延伸检察监督职能思考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办案职能检察

冯 漫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石棉 625000

司改背景下延伸检察监督职能思考

冯 漫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石棉 625000

2012年伊始,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决定和任务正一步步落实、落地以及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确立,检察机关势必要适应司法改革以及监察体制改革任务,立足公诉职能、诉讼监督职能,聚集监督主业,转变调整检察监督职能方向,延伸检察监督视野,拓展检察监督范围,加强社会风险防控,参与和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司法改革;检察职能;风险防控;社会管理

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通过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若干重大决定。2012年伊始,新一轮司法改革全面铺开,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决定和任务正一步步落实、落地。其中检察改革同样在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推进,并与其他改革全面统筹、相互协调。2016年底,党中央确定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点是将检察机关中查办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整体转隶,并与监察局等一并整合,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委员会。对于这一重大改革,检察机关势必要适应司法改革以及监察体制改革任务,立足公诉职能、诉讼监督职能,转变调整检察监督职能方向,延伸检察监督视野,拓展检察监督范围,加强社会风险防控,参与和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一、聚集监督主业,延伸各项诉讼监督职能

多年来,检察院这一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始终认为就只是查“贪官”、反腐败的,对于检察机关具有的其他法律监督职能不甚了解,甚至把检察院与反贪局混为一谈。最近比较火爆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播出后,在微信上有评论说现在的公众才弄明白“原来反贪局是属于检察院”,搞清了反贪局与检察院的关系,说明我们的检察监督还不深入。因此,我们检察院要积极应对司法改革,增强“为民”意识,聚集监督主业,延伸各项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服务社会和人民。

(一)延伸侦查监督职能方面

1.善用提前介入,从事后监督延伸到事前监督

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多以坐堂办案方式进行阅卷、审查和作出法律决定。通过审查案卷方式从中发现问题,是一种事后监督。延伸侦查监督职能,就要改变这种“坐堂”办案方式,走出去深入侦查办案一线,把监督工作带入现场,多用、善用、用好提前介入工作,检察官要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监督侦查人员规范、严格收集证据。把侦查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既有利于防止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又对侦查人员的一种合理保护。有利于证据在第一时间得以正确、合规收集与固定,不致因人为原因而使证据达不到证明作用;有利于在下一步的审查批捕中减少工作量,减少诉讼时间,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2.保障涉罪人员平等适用非羁押措施

过去受“重刑主义”思想影响,凡案必捕、够罪即捕的情形大量存在。特别是针对外来涉罪人员,由于外来涉罪人员基本情况不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适用非羁押诉讼可能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重新犯罪及无法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等风险,几乎是一律批捕,适用逮捕措施相比本地人居多,没有充分保障外来涉罪人员的合法诉讼权,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变过去重逮捕的侦查监督职能方向,坚持“慎捕、少捕”原则,增加适用非羁押措施。建议一要健全完善非羁押诉讼制度,二是要选择有爱心、有帮教条件的帮扶管教基地,整合帮教资源,形成帮教合力,促使涉罪人员在公诉和法院受审前就能有良好的悔罪意愿,真诚悔过,达到教育目的。

3.增大作出不捕决定的释法教育措施

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批捕决定,更重要的是要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特定关系人和有关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开展释法说理、教育措施。要教育犯罪嫌疑人自觉接受法律惩治,认罪认罚和自愿悔罪;要让有关单位、社区或村(居)委会清楚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原因和法律依据,促进社会和谐,真正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公信。

(二)延伸公诉监督职能方面

1.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和预防矫正主要表现为:一是帮教手段单一,多局限于金钱等物质救济、帮助就学、就业等方面;二是帮教工作严重形式化,不够细致、具体,就帮教而帮教,流于形式,显得粗糙;三是帮教资金落实难。为此,需要完善未成年人帮教机制,建立以检察机关牵头为主的社会调查、心理咨询等辅助机构,建立专门未成年人教育、学习基地,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形成共同参与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

2.加大公诉“检调对接”工作,着力刑事和解

公诉部门员额检察官要加大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加强与控申部门以及群众信访等部门的有机联系,在保证办案质量基础上,把追究犯罪主责延伸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来。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轻罪、人民内部矛盾性犯罪,以轻刑快办机制为手段,着力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对于严重犯罪,也要融入化解、释法说理工作,极力消除双方恩怨,不致让被告人在服刑后对社会产生抵触情绪,减少再次犯罪几率。提高处理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努力化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归社会、重新做人,有利于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3.建立金融网络通信协作机制,落实“两法衔接”

当前涉及的普通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网络犯罪、信息化犯罪比较突出,公诉部门要加强与银行、银监部门、移动通信部门和互联网监管部门的沟通协商,建立金融网络通信协作机制,强化内控管理,从公诉层面实现“两法衔接”机制落实,有利于第一时间证据收集与固定,及时惩治犯罪,并服务于金融网络和通信正常进行,加强社会管理。

(三)延伸民行监督职能方面

1.强化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延伸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关键是强化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监督,重点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防止有法不依、以罚代刑和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2.健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近些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开展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党中央积极回应社会现实需求,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这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检察机关更应顺应社会公众对“健康生活、快乐工作”的强烈愿望、需求,强化涉及民生领域公益诉讼,努力延伸检察职能,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

二、履职参与管理创新,服务社会风险防控

当前,经验社会发展处于转轨时期,贪污腐化严重、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矛盾突出,社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检察机关应当增强国家安全总体观认识,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努力服务社会风险防控作为今后的重大职责和任务。

(一)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创新参与社会管理机制建设

1.实现办案向案前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研判和防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执法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把风险防控提升至高点,杜绝因错误办案引发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发生。

2.实现办案向案后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建立健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等的回访、总结机制,实行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撤案释法说理制度,努力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3.实现办案向案外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结合执法办案加强对突出社会问题的调查、深究与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的检察建议,积极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提供完善依法政策、科学决策的参考意见,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二)结合本职工作,拓宽检察机关履职社会管理创新领域

1.坚持把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防范社会风险防控的着力点,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刑释解教人员、轻微犯罪被不起诉人、缓刑犯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

2.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建立对犯罪青少年品行社会调查制度和案后思想政治帮教制度,经常对其进行回访,了解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再犯罪。

3.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搞好各项依法治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高危人群、复杂场所、重点区域的打防管控,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三)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强化风险防控,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和增加社会和谐

1.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运用已建立的“检调对接”工作平台,依托驻乡检察官、乡镇检察联络员、“法治帮扶员”“普法志愿者”等检察职能优势,运用刑事和解、民事调解、控申疏解手段,调处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民政、学校等部门协作,共同探索建立弱势群体权利维护机制,妥善处理农民工、下岗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犯罪及合法权益保护。

3.要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以“检察为民”为中心,积极支持农民工、智障人员等弱势群体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纷争,就象小品《梦幻家园》中郭达说的那样“咱法庭上见!”,什么事都依法依理解决和处理问题,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风险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和增加社会和谐。

(四)延伸完善基层诉讼监督职能,打造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管理、风险防控一线平台

基层检察院要在上级检察院总体部署基础上,深化派驻基层检察室改革,并以基层检察官为载体创新社会治理、化解风险的有效平台,实现辖区工作“全覆盖”,将检力下沉到乡村、企业等,密切联系群众,贴近基层,了解基层法治状况,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涉检信访信息以及检察需求,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解决在基层。为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打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检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决定,2015.7.

[2]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12.

[3]柴春元,汪宇堂,罗清城.河南方城:为检察机关发挥职能维护公益探路[N].检察日报,2015-8-29.

[4]王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延伸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15.12.

[5]董杰.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J].职工法律天地2015.

D

A

2095-4379-(2017)24-0131-02

冯漫(1977-),女,汉族,四川石棉人,法学本科,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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