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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有效防范
——以宝兴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分析参考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专项资金职务

余 伟

四川省宝兴县人检察院,四川 宝兴 625000

浅析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有效防范
——以宝兴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分析参考

余 伟

四川省宝兴县人检察院,四川 宝兴 625000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惠民政策的不断出台,中央财政下拨到地方的专项资金种类繁多,特别是在“4·20”芦山地震发生后,大量的灾后重建资金、援建资金、捐助资金涌入宝兴,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确保各类专项资金规范运行,通过认真剖析专项资金领域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原因,提出有效预防措施、建议。

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灾后重建;权力集中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近年来,共立案查处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7件17人,均系贪污贿赂类。犯罪人员涉及科级干部10人,一般干部3人,国企干部1人,工程承包方人员3人。从涉案金额来看,5万元以上大案突出,在查办的17起案件中,5万元以上的大案15件,占88%,5万元以下的2件,占12%。总结分析这些案件,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定,具有职务化、权力化特征

大多数专项资金使用是面向基层,从检察机关查处的原宝兴县穆坪镇党委书记郭某某、镇长张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以及穆坪镇财政所马某某贪污案来看,享有专项资金监管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的乡镇党政领导和同级财务人员是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

(二)犯罪人数集团化,窝案、串案频发

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涉及多个层次、多个部门和众多人员,机制上存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靠一人之力很难达到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目的,须有几人共同作案才能完成,尤其是犯罪数额较大的案件。因此,专项资金职务犯罪多为共同犯罪,窝案、串案比例较高。如查处的灵关镇会计张某某伙同出纳代某某、临聘人员廖某某形成利益同盟,在管理、使用灵关镇各类专项资金过程中,通过重复报账、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各类专项资金进行私分。又如原灵关镇党委副书记张某伙同出纳代某某及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廖某某,通过虚列征地补偿款方式,套取征地补偿资金达30余万元。

(三)灾后重建资金和涉农惠农资金管理环节成为职务犯罪案件高发领域

随着灾后重建工作的不断推进,国家对灾后重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移民扶贫、涉农惠民补贴、农村公共事业等资金管理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等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由于资金投入多,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诸多原因,致使职务犯罪发案较频繁,特别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各种补贴兑付中发案较为集中。主要涉及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种职务犯罪。如原宝兴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两任局长黄某、张某分别伙同副局长李某、四川华能宝兴河水电公司专责吴某某通过虚增工程量、虚列工程等方式套取移民专项资金90余万元。

(四)犯罪手段呈现多元化趋势

从查处的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看,主要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移民扶贫、农村公共事业等资金管理环节。由于各个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不同,发生在具体项目和环节中的职务犯罪作案手段也不相同,呈现多元化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方式:

方式之一:浑水摸鱼。利用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漏洞,在经手财务资金的过程中,将资金挪作它用。如灵关镇政府出纳代某某,利用收缴灵关镇社会抚养费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所收社会抚养费借给亲朋好友使用,累计金额达10万余元。

方式之二:巧立名目。采取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等手段直接套取专项资金,这是最普遍和惯用的贪污专项资金方法。如立案查办的穆坪镇财政所马某某贪污案。马某某利用审核、拨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职务之便,通过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多支付给各家电商后,再以“错打补贴资金”为由从各家电商处要回多付资金的手段,将惠民补贴资金4.6万元据为己有。又如灵关镇政府出纳代某某、会计张某某、临聘人员廖某某通过重复列支的方式套取专项资金10万余元进行私分。

方式之三:无中生有。官商勾结,虚增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原穆坪镇党委书记郭某某、镇长张某伙同施工方老板,通过虚增通村公路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灾后重建应急项目工程量方式套取专项资金共计70.5万元。又如,在灾后重建工作中,原灵关镇中坝村安置工作组组长高某某伙同施工老板通过重复报销砂石转运费方式,套取灾后重建资金4.9万元。

方式之四:权钱交易。利用审批和发包工程等权力,物化权力,进行钱权交易,收受贿赂。如原县交通局局长杨某某在任灵关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把灵关镇政府管理的相关工程指定给与其关系密切的老板承建,工程完工后施工方老板分4次向杨某某行贿共计8万元。又如原县水务局局长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把县水务局水资源项目通过采取虚假询价将项目指定给相关老板,项目实施完后承包老板钟某向杨某某行贿4万元。

(五)社会危害性大

在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乡镇、农村发生职务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其受害面大,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这些职务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一方百姓,败坏党风党纪,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信,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一)少数干部法律意识差

少数干部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一些干部面对工作任务重、环境差、待遇差的矛盾,心理严重失衡,“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维作祟,私欲膨胀;个别单位勤政廉洁教育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缺乏实效性,没有起到廉洁教育的作用;有的单位“上梁不正下梁歪”,心照不宣,甚至上下勾结、相互串通,共谋图利。

(二)制度执行不严,内外监督缺失

大多数发案单位财务不公开、资金使用不透明。特别是乡镇一级,大都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有的账目不全,有的甚至财务资料丢失,多数单位财务管理实行家长制,一二把手说了算。虽然有的单位专项资金管理有制度规范,有监督措施,有审计监督,从制度设立层面讲,不能说不很完善,但执行中却成了“白条”:不按程序招投标;监管部门对项目审批采取“坐堂”式;项目启动、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没有跟踪监督;审计本是最后防范,却一般采取“资料审计”,这样的管理模式,发生犯罪在所难免。如果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监督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谋利,监督机制就更是形同虚设。

(三)权力过分集中

在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部分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既是专项资金的实际运作者,又是资金的监督管理者,他们集权、钱、职务于一身,如穆坪镇马某某作为穆坪镇政府财政所副所长,又是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人员和拨付人员,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空间和机会。

三、预防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教育管理,抑制贪利欲望

充分发挥好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将职务犯罪预防纳入组织部、党校培训干部课程的内容,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管钱管物人员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广大干部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政策办事。纪检监察、检察部门结合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和后果,抑制贪利欲望,消除犯罪主观动因,使其不愿贪、不敢贪。强化考核力度,从推进全县惩防体系建设的高度,提高对预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感的认识,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单位综合治理考核,对没有开展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而发生职务犯罪的在年终综合治理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强化责任意识,更加尽职履责

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审批、审核等责任,对下拨到各乡镇的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管,对乡镇组织上报的各类材料,特别是有关地震涉灾资金的,要坚持实地调查核实、认真审批、审核,杜绝个别基层干部游离于制度的真空。对于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乡镇干部责任的同时,也要相应追究有关审批、审核人员及领导的失职责任。

(三)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流转监督的联系制度

强化监督是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为此,可以成立联合监督检查组,将纪检、检察、财政等单位组成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门别类,并根据金额、使用方向等划分出一般、重大、特别重大几个等级,将这些情况制作成监督目录,把监督目录定期抄送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共同协商确定重点监督的专项资金项目。确定监督项目后,检查组并对项目专项资金流转情况建立专门档案,从专项资金的立项、拨付即开始跟进记录和监督,资金每流转到一个新的环节,就要及时更新档案内容,记录每个流转环节的使用情况,根据相应流转环节提出预防建议。强化制度落实,对资金使用未按规范运行,发现一起问责一起、处理一起,把纪律规范提在前面,使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四)纪委检察密切配合,强化案件查处,有力震慑犯罪

纪委和检察机关继续加大查处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加大联合配合力度,通过信息互享、联席会议等方式,积极开展查办和预防信息收集工作,搭建职务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多方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合力。特别是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妨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大局的侵吞地震涉灾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迁就姑息,将那些顶风作案的贪污腐败份子绳之以法。在依法打击专项资金流转领域职务犯罪的同时,利用办案的有利时机,对发案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采取全程跟踪和定期回访等多种形式,监督检察建议的落实,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稳定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考核力度,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

从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高度,提高对预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感的认识。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单位的综合治理考核,对没有开展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而发生职务犯罪的在年终综合治理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六)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提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利用公益广告、预防微电影、宣传手册、民意调查、意见征询等形式,定期收集人民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普及法律知识和举报常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人心向廉”的良好社会风尚。

[1]敖建平.浅析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EB/OL].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2016-3-30.

[2]赵明应.浅析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因及对策[EB/OL].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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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4-0121-02

余伟(1983-),男,汉族,四川雨城人,本科,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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