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8沈菊军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出资名义实务

谭 臻 沈菊军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400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谭 臻 沈菊军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400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迅速,其对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隐名股东的存在引发的各种问题越来越多,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都十分关注这一问题,对此笔者在本文中就以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为切入点,展开了详细分析。首先笔者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简单介绍,结合当前司法解释分析了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重点对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关于隐名股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了解决的总体思路和具体途径,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提供理论上的借鉴。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纠纷;解决途径

我国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类市场主体在发展数量、发展规模和速度上都十分显著,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力作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也成为了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时代的发展变化中,立法中的不足越来越明显,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新情况在解决中也会遇到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问题就十分典型,以下本文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基本理论

(一)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概念

对于隐名股,虽然实务中大量存在,在理论研究中也普遍使用这一说法,但是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中也没有使用过这一概念,可以说隐名股东这一概念只是理论研究中使用而被广为使用的一个概念。虽然经由理论界产生,但是学者们对隐名股东的定义却有各自的说法,施天涛在《公司法论(第四版)》中对隐名股东定义为匿名股东,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褚红军认为隐名股东是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是对公司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还有其他学者也提出过对隐名股东的定义,他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的定义,都有其合理性,但是也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应当从本质出发,笔者较为赞同施天涛对隐名股东的定义。

(二)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典型类型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以下笔者主要从三个典型标准来对隐名股东的类型进行简单的介绍:

首先,根据隐名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直接行使权利可以详细划分为完全隐名的股东和不完全隐名股东。完全隐名股东不但出资以他人的名义完成,在相应的权利方面,也完过名义股东来行使,因此包括公司及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情况都不知晓;而不完全隐名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公司内部知情,但是对于其他第三人却不知晓。

其次,根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协议可以将其划分为协议型隐名股东和非协议型隐名股东,两者之间的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实务造成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关系之原因是多样化的,包括因约定产生、因为股权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产生,在区分中唯一的标准就是是否存在协议。

再次,根据隐名的目的可以将其划分为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和非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中有有一种主要原因都是出于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目的,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出资,尤其是隐名股东在主体资格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时采用隐名方式出资的即为普遍;此外还有一些隐名股东是因为不愿被外人知道自己拥有的财富或者自己的身份,对于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具有违法性,还要结合实际进行全面客观的判断。

(三)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上以及实务中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过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出于规范化的保护对隐名股东立法上采取了完全否定的做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成熟,立法中也开始出现松动,通过司法解释对隐名股东予以了规范,虽然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一直没有对隐名股东这一称谓进行过确认,但是关于实际出资人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的规范。目前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为主的法律规范中对隐名股东的认定、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都有所规范,为实务中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立法在隐名股东法律问题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健全,要想彻底规范和解决隐名股东问题,还要从立法体例上进行完善,同时对该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也是十分必要的,对立法的推进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司法实务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存在问题

目前关于隐名股东立法规定较少,目前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主。立法对有关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股权转让等方面都缺乏调整规范,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

(一)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确认

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以他人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也是通过名义股东,但是隐名股东作为股东也有可能与公司产生纠纷,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就十分重要。实务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按照形成的协议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市场影响在投资、收益、风险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完全按照协议履行,还有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协议本身就不完整,尤其是隐名股东想要主张权利时首先要面临就是身份确认。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此有相关的规定,强调了股东应当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这一形式要件,如果隐名股东想要获得资格认可,就必须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而要想实现这一点要获得公司股东半数以上股东认可,由于实际经验管理中都是名义股东在与其他股东往来,甚至有的股东是基于对名义股东的信任才进行的投资,所以有时这种记载难以实现。

(二)关于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

可以明确一点的是作为隐名股东在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隐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由于立法缺少相关规范,如何在实务中进行也是存在诸多困扰的。隐名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涉及到其自身、名义股东以及股权的被转让人三方主体,司法实践中有时是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此种情况只需要隐名股东同意即可,还有时是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此时问题就会很复杂,是否需要经过名义股东的同意没有相关的规定,而名义股东同意与否却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名义股东同意则股权转让有效,名义股东不同意,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则会导致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协议的终止,进而引起的是公司面临股东退股或者股权转让的问题,经常产生纠纷,此类转让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三)关于隐名股东出资的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要依法足额缴纳出资,这是最基本的义务,完成出资要去在公司成立的两年之内,但是在这两年之内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隐名股东自身的经济状况都可能发生变化,最终影响隐名股东完成出资,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以及与公司存在交易关系的第三方利益。而在出资责任方面,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往往相互推卸责任,在最后的责任承担中导致纠纷的产生。

除了以上三种纠纷,实务中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还有投资款返还纠纷、对隐名股东的股权保全与执行纠纷、隐名股东争夺公司经营管理权纠纷以及代为诉讼纠纷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法律问题解决途径

(一)解决有限公司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的总体思路

隐名股东是现代商业发展中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在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民商事领域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是一条重要原则,对于隐名投资的主体,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允许并对其正当权益进行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应当是有限度的保护,尤其是在涉及其他主体的利益时应当考虑其他股东的权益,要秉承公平正义进行法律关系的调整,将隐名股东的全力保护限制在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整体利益的范围内,在这一基础上对隐名股东的权益进行的保护就是有限的保护。

(二)根据隐名情况不同对隐名股东资格进行不同的认定

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对其自身而言关系到其在有限公司的权利,对于公司和其他非隐名股东而言可能会由于隐名股东的身份引发风险,因此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一定要谨慎,要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对完全隐名出资的股东认定办法

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唯一依据就是股东名册,只有经过工商登记的股东才具有股东资格,一旦发生纠纷,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证明,对于登记的显明股东除了要提供登记的形式要件证据,还要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而对于隐名股东只能提供实际出资证明,但是往往不能实现股东资格的认定。因此关键就在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如果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有效,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但是履行的也只能是隐名出资人所获得的利益。

2.对不完全隐名的股东资格认定办法

隐名出资人能够证明其实际出资,并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认可,是可以获得股东资格的,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明示,即隐名股东在出资时就与公司其他股东形成约定,获得了其他股东认可的股东资格,明确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另一种是默认的形式,公司股东明知隐名股东的存在和出资,没有进行阻止,同时也默许了隐名股东行使权利。以上两种形式中构成了名义股东、公司其他股东的一种意思表示,隐名股东实际上是隐名但不隐身,在主张确认股东资格时是可以确认为公司股东的。

(三)完善立法对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规定

按照上文所述,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涉及多方权益,尤其在隐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主体时,关键要确定一点就,即是否需要经过名义股东同意,这也是解决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法律关系的要点。笔者认为,隐名股东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有权进行转让而不需要经由名义股东的同意,对于名义股东而言,在隐名股东提出要转让股权时,如果不同意,可以终止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关系,同时将隐名股东的情况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披露,由公司其他股东决定是否同意隐名股东转让股权,而隐名股东转让后的股东成为新的隐名股东还是实际出资人新入股股东就可以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处理了。

(四)加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中遇到困难,自身的财产不足以向债权人承认责任时,公司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对于存在隐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多,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其责任承担应当予以明确。

首先,对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不实的情况,需要完成自己的出资义务,但是名义股东才是登记的股东,所以在出现公司不能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时,秉承公信力价值的原则,名义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立法有必要对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责任进行明确,笔者认为从保护公司债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将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作为连带责任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使名义股东敦促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其次,对于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上文提到隐名股东在没有经过名义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时,名义股东应当向有限责任公司披露隐名股东,此时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就享有了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隐名股东已经完成于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协议,则可能产生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益如何保护,笔者认为只能向与其签订合同的隐名股东主张权利,因为名义股东既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对此也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

四、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典型人和性特点,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关系不但影响着各自权利义务,同时对有限责任公司利益也存在着影响,而当前实务中隐名股东现象较多,关于隐名股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频繁和复杂,因此对隐名股东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主要对实务中存在典型问题进行了探讨,从解决实务中问题角度出发,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又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股权转让、善意第三人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对策分析,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要在接下来的时间进行更深入系统的研究。

[1]刘志军,张凯乐.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问题的法理分析[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7(4).

[2]胡丽妹.论隐名股东之法律完善[J].法制博览,2017(3).

[3]许小庆.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研究[D].安徽大学,2016.

[4]施诗.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利益保护模式研究——以隐名股东与第三人的利益衡量为重点[D].华东政法大学,2016.

[5]许祥鑫.关于有限公司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12).

D

A

2095-4379-(2017)24-0056-03

猜你喜欢

出资名义实务
逆行,以生命的名义
完善FDI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ICC TA858rev实务应用探讨
以二胎的名义,享受生活
论第三方出资下商事仲裁披露义务规则之完善
认缴出资制的问题与未来改进——以债权人保护为视角
以创新的名义宣誓发展
ODI实务
FDI实务
从内部审计的角度探索跟踪审计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