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员工享有解聘“豁免”权
2017-01-28
工友 2017年4期
哪些员工享有解聘“豁免”权
《工友》编辑部:
我在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经常遇到辞职或者辞退处理之类的事情,请问下,哪些人员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田七华
田七华读者:
一般来说,以下六类情形,公司不得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需要强调的是,有些情形并不是绝对不能解除,而是不得以条文中所列的理由而解除。
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员工。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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