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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新闻媒体

孙 琪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7100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

孙 琪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7100

随着新闻传媒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自由和公民的个人隐私之间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新闻法律的高度重视。本文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在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进行协调保护的基础上,提出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几点建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应用意义。

新闻自由;隐私权;法律;价值冲突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问题提出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价值冲突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隐私权具有客观隐秘性的特点,公众对隐私具有很大的好奇心理,这种公众兴趣也是新闻工作者所追求的新闻性,所以隐私权的保护和新闻消息之间的传播之间具有一定的冲突和矛盾。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主要体现在两点,分别是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和隐私权保护对新闻自由的阻碍。

(一)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自由被滥用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新闻采访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新闻单位或者新闻工作者为了获取采访人的一些有用信息,采用了不合理的窃听等方式来获取采访人的信息,这样被采访人的隐私被严重的侵害了,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构成了侵权。另一方面的表现主要是新闻在报道的时候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侵犯,新闻媒体在当事人没有同意,或者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时候来对新闻进行报道,在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进行了报道,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滥用新闻报道来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进行侵害是新闻自由对隐私权进行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我们的生活中,关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的问题都是属于这一类型的。

(二)隐私权保护对新闻自由的阻碍

隐私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权,在当今的法制社会中,对公民个人隐私权过度的强调,也会阻碍新闻自由的发展。隐私权过度行驶对新闻自由造成的阻碍,主要表现在隐私权当事人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时候,以个人隐私权保密的名义来拒绝采访,拒绝公开个人的活动信息等,这些现象主要放生在政界人物和公众影响力大的人物身上。公民隐私权过度保护从而造成对新闻自由的妨碍,主要还是国家在立法中对公民的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没有做到平衡的利益取舍,对隐私权的保护过度的强调,公民对新闻自由的权利被削弱了。在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的价值冲突中,隐私权过度的保护对新闻自由造成的影响表现的非常的隐蔽,而且由于受国家政治和历史文化的影响,民众更不会察觉其中的影响,但是隐私权过度保护对新闻自由造成的危害确是非常大的。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价值冲突原因分析

新闻作为公民了解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的重要传播途径,具有强大的维护社会利益的作用,社会的各个角落的信息都通过新闻媒介进行传播。新闻自由的特点决定了公民的个人隐私逐渐被透明化,新闻自由与公民个人隐私权之间的问题逐渐被暴露出来。社会公民的精神生活要求提高,对公民人格隐私权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所以在新闻中如果对公民的隐私权问题过度的强调就有可能阻碍新闻自由的发展,这样会导致新闻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不能完全的发挥作用。在新闻法律领域中,对如何更好的解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问题,已经成为新闻法律立法中关注的重要的问题。

新闻报道的最基本特点就是新闻自由,新闻媒体把最近和最新的实时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然后对公众公开,新闻报道的一系列活动中对公众的信息进行整理,具有一定的共享性。在信息化的社会,随着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人们通过网络、报纸和电视广播等媒体来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在信息化的社会,新闻媒体为了满足不同人的口味,会对个人的隐私信息进行侵犯。但是在宪法的法律中公民个人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对自己的信息可以有选择的暴露给媒体,公民有自己处理私生活信息的权力。

在理论研究上表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在实践研究中表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相互之间有交集,但是想要把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进行平衡和协调又是非常艰难的,我们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新闻的自由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是在有意或者无意中发生的,新闻自由对隐私权侵犯时有发生,主要是我们在新闻领域中对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立法,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法律如果不能跟进,那么就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目前我国的宪法中对新闻法律的相关规定内容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在对新闻侵权案中可操作性比较差。我们新闻法不健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还需要提高,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急需加强。在监督机制和隐私保护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界限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这样就造成了我国新闻侵权案的发生。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在实践中会有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价值冲突解决建议研究

(一)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分析社会公众人物包括影视和体育等多领域的公众人物,他们从事的活动与公众紧密相关,社会公众人物要接受公民的监督。政府公众人物的活动在涉及到国家利益的时候,应该以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为前提,对新闻自由要有所保护。无论是社会公众人物还是政务公众人物都应该接受社会透明化的监督,对其隐私权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政府公众人物要防止他们在隐私权的保护下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切身利益。

(二)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要加强监督管理

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职业修养培训,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素质提高了才能做出更好的新闻报道,这样才能发挥新闻媒体的真正的作用。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不能为了报道吸引人的新闻,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侵害,这样是非常不道德的,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要遵守新闻职业的相关法律,在新闻工作中要尊重别人的隐私。

(三)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

公民要加强自我的隐私保护意识,避免对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在提及自己的隐私信

息的时候尽量拒绝采访。公民在对自己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时候要使用法律武器,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保护个人的隐私信息来维护人格的尊严。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公民的隐私不被窃取和侵犯,公民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私人生活,有权利对自己私人生活的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公民的隐私权主要是维护公民的尊严,保护公民私人生活的自主权。

四、总结

新闻自由是保护社会公众言论自由的,隐私权保护是主要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矛盾和冲突。新闻自由保护和隐私权保护都是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我们要从法律保护上明确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界限,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不断的完善。

[1]陈茜,杨佳峰.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边界——从<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谈起[J].青年记者,2012(11).

[2]冉崇高.新闻自由的法律限度——谈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其平衡[J].新闻研究导刊,2012(01).

[3]苑春阳.浅析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4(06).

D923

:A

:2095-4379-(2017)26-0177-02

孙琪(1993-),女,汉族,辽宁本溪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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