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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法律适用难点分析

2017-01-28王晶晶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集资受害者司法

王晶晶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涉众型经济犯罪法律适用难点分析

王晶晶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不特定公众”应当以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实质的公开性标准来认定,论文在明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真实内涵的基础上,客观有效的剖析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法律适用的问题,究其问题予以思考,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属性,给予现实可行的实践性策略。

涉众;经济犯罪;法律适用性;不特定公众

公元两千零六年,我国公安系统首次命名涉众型经济犯罪,以经济型犯罪为主,涉及受害人较多,尤其以不确定、不稳定群性受害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监察系统以及公安系统统一命为涉众型犯罪。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司法监察系统以及整体的法律条文构建,具体的司法认定等提出了现实性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内在性阐释

之所以要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解析,是为整理出此类犯罪的核心特点,围绕其特点,检验当前司法惩治的效果,解决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探索预防、查办此类犯罪的规律。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法律文本以及理论层面上予以标准化、条文化、规定性的概念,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文本资料文献中,尚未任何关于此犯罪类型的陈述。刑法上也没有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详细分类划定概念,刑法分则更无专章专结规定此犯罪形式。从刑法中规定了一些涉及公共视野的犯罪,例如,犯罪团伙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犯罪、犯罪行为、没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数量。按照通常的理解,超过3人(包括3人数字)为公众①。涉众利益相关者的内在含义可以在两个方面体现:一是参与的人数,拥有许多犯罪人数的理解,应该有至少3或更多(包括数量)现实的经济犯罪主体,这是从数量的角度理解犯罪主体;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受害者,至少3人以上(包括数量3)的财产损失,这从受害者数量的角度理解。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适用性难点

在经济犯罪的“涉众”中,“不特定公众”是一种欺诈和犯罪主体实施犯罪客观的元素,其行为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标准是区分欺诈和一般民间欺诈的犯罪。“非特定的公众”把握标准的变化,往往会导致定性的失衡。由于司法实践不同的标准。“非特定公众”的识别方法和标准往往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涉众经济犯罪涉及多种犯罪,能否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不同犯罪的关键所在。打击范围的确定,无统一标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庞大的犯罪组织是一个金字塔的结构。非法传销的犯罪分子往往按一定的顺序形成“等级”②,通过“上级”发展“底线”,培育一定数量的“骨干”。非法集资的罪犯也常常通过“中间人”引诱和引诱人,许诺高利率,欺骗群众。金字塔结构中下层往往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他们是非法吸收存款的同时,自己也投入很多钱,有些人损失甚至大于其他的受害者,即使全部吸收他人存款按照“共犯”惩治,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所

以追究“共犯”和“等级”的责任,缺乏统一的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与现代科学技术结合的经济犯罪③,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过媒体虚假广告平台本身,包装华丽的虚假宣传。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以及发展前景夸大宣传,使用一系列夸张的主流媒体广告发布虚假信息,致使公众误会网络、盲目信任甚至相信主流媒体,从而让社会不特定群体的投资出现错误和偏差。例如在中国,电视台等媒体导致了很多的错误判断,或存在信任误解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投入大量储蓄和资金。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适用与策略

由于“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本身违法性强,犯罪人的使用手段往往隐蔽得多,在具体的“公开”范围内,本质上是开放的敞式性社会结构。有些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情节、量刑等皆不统一。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和明文规定的,一般可以直接适用;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有法官可以自由判断。自由量刑一定要遵循原则。量刑数额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罪,必须是法定的。

在众多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有大量的人参与审判,受到政治力量和涉及经济犯罪的人的影响。要以党、党委、政府和社会的复杂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当它涉及到政策和原则的问题。对所涉刑事案件的各个方面都要认真分析、周密规划,不犯错误。

积极建议侦查,公诉机关要注意赃物问题,要对赃物进行检查,及时扣押赃物,弥补受害人的损失,顺利进行基础的平稳审判。审理过程中,通知被害人到庭,就被告人的财产去向、追赃情况、赔偿能力等问题公开进行审查,使被害人切实感受到法院维护其财产权的决心、措施和实际行动等,使受害者感觉法院决心维护自己的产权。

[注释]

①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1252.

②陈甦.析集资诈骗罪罪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J].河北法学,1998(6).

③杨蓉.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检察实践,1999(3).

[1]胡根明,刘小兵,宁松.论涉众性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以杭州地区集资诈骗案为视角[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2]曹坚.涉众型经济犯罪: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不稳因素[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3]唐炜海.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实践问题探析[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6).

D924.3

:A

:2095-4379-(2017)26-0151-01

王晶晶(1984-),女,汉族,天津人,本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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