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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2017-01-28张贵湘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学说因果关系刑法

张贵湘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张贵湘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评析刑法因果关系,需以规范的方法进行。在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时,首先应以条件关系为基准划分其存在领域,之后再依据经验法则来判定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规范;条件关系;经验法则

一、刑法因果关系概述

一直以来,因果关系在刑法学领域中占居要位,吸引了无数法学者的眼光,相关理论层出不穷。在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历程上,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和偶然的因果关系两种学说,二者的争论也一直持续不休。目前,所谓高概率因果关系学说的理论也在不断探索,为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开辟了新道路,但却总是停留在问题表层,没有深入性的研究和发展。刑法学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律规范,基本功能就在于维护秩序、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而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又与行为人是否承担最严酷的刑事责任密切相关,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自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刑法学上,因果关系必须解决两个难题:一是当危害结果已现实发生时,如何确定是由哪些行为引起。二是当现实发生的危害结果和数个行为相关时,如何判断是何种行为起到决定性作用。刑法学界众多有关因果关系的理论,都是为解答这两个疑问。因此,我们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需以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为根本。同时,也不能忽略因果关系的特征。在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以规范的方法对“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进行价值判断,而不能仅仅是从自然科学的角度对其进行事实判断。因此,笔者在下文将以刑法的规范性为视角进行研究,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进行深刻反思和重新构建。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

我国刑法特别重视研究对象,在其发展进程中,一直充斥着各种学说,争议颇多,主要观点如下:

必然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个或多个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他们坚称,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必然因果关系,须将偶然因果关系排除在外。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不是一定会导致结果发生,就不能作出有罪判决,自然也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

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说。该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表现形式多样,除了必然因果关系外,还应当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指因为偶然因素的介入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在其发展历程中,衍生出了高概率因果关系说,基本理论同于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必然因果关系只是刑法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不是全部,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也应该被囊括其中。

条件说。主要观点是,若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行为人前面所实施的行为导致,如果没有该行为,结果就不会出现。那么,这就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很多时候,某一危害结果的产生往往是众多行为共同作用的,某一个行为的缺失,并不会影响结果的出现,但若是所有行为全部丧失,就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没有结果。在条件因果关系看来,全部行为都是事件发生的原因,应该被同等看待。这种学说和国外的条件说相类似,都把条件视为原因。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区分说。该学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于物质世界中的,归属于事实因果关系。在西方,是依据“But for”公式给予评判,对于大陆法系而言,则主要根据是条件和原因两分说。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在对其进行认定时,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进而结合刑法的立场来进行思考与评判。这种学说很明确的提出,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哲学化倾向严重,虽有利于对事实因果关系的深入研究,但是无法从法律层面体现因果关系的价值,没有太多实际效果。

以上所涉学说在我国刑法学发展史上一直分歧颇深,前两种学说尤甚,可称之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症结所在,至今尚未达成共识。但是,在笔者看来,如此反反复复的争议未必有多大意义,二者只不过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罢了,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

三、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反思

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其特殊之处,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学界普遍认为:只有在结果犯的构成因素中,刑法因果关系才有存在的空间。但是,在研究犯罪构成要件时,应该是从规范的角度去认定是否应对该行为科处刑罚。如此看来,刑法因果关系就必然不同于哲学或者自然科学中的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二者关系的观点多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异于自然科学中的因果关系。“客观世界都存在联系”是哲学的观点,是在物质世界中指导众多事物存在的一般法则和原理。但是,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范围则限定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不论是从研究目的还是研究对象上,刑法因果关系都彰显了其特殊性。遗憾的是,实践中往往摒弃了这种观念,在认定具体因果关系时,并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大多数都很复杂,需要精密的观察、细致的取证和精准的判断,如此才可能厘清各种行为事实与危害结果的产生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进而作出科学合理的裁判。

由以上叙述观之,似乎不难发现矛盾所在:一方面承认在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刑法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时却又总是遵循自然科学的方式去认定因果关系。正如学者有云,因果关系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司法人员选择哪些因果关系作为具有刑法事实的因果关系又是一回事。笔者认为,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刑法应然具有自然科学上的一般属性,基于各种事实做出判断无可厚非。但是,在判定刑法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具体操作中,不应背离“坚持从规范立场出发”的原则。具体而言,应切实做到以下几方面:

首先,厘清相关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混乱。在不断的探讨与研究中,学者提出了各种概念,比如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因为所有的行为都是事实存在的,但刑法作为一门学问,光有事实是不够的,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会更合法合理。作为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需要以相当性为基准进行评判,如此才能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性质。

其次,事实关系纷繁复杂,如若对其难以确认,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作为一种刑法特有的知识体系,并不能跳出哲学的范畴。这样来看,哲学的相关原理,仍具备一定指导价值。但是,指导价值并不意味着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需要在具体应用之中灵活把握。

最后,可以依据“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的经验法则,来具体判断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由于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规范关系,不完全是事实关系,所以,当尚未作出科学可信的法律评价之前,就不能随意认定某一行为是危害行为。简言之,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严格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应在各种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中,依据一般普通民众认知限定非法行为的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确认该非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备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四、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重构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一直徘徊不前,如果想要走出去,就必须突破哲学的篱障。那么,究竟可以借助什么理论来构建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体系呢?笔者的观点是:第一步,分隔(包括行为和事件)在法律上有价值的事实。分隔方式是“由果溯因”,运用“But for”公式,寻找到和结果出现相关的条件,以社会经验法则的立场来看待,然后再过滤和最后确认事件的法律价值。社会经验法则挑选的事实,需存有法律价值。社会生活中,举例来讲,“起火了的原因是有人放了一把大火”,并非火柴或氧的存在是火灾的起因(虽然根据以上给出的公式,以上提到的都是必要条件),这就是以社会经验法则的立场来判断的。所以,对于情况复杂、由多个条件共同作用而出现的因果关系事件,法院可以建立组织框架。但是,所谓的具有法律价值,又是怎样判断的呢?

笔者认为,哈特和霍诺雷在他们的《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中,提出了以下两个条件和标准:第一,事物都有特殊性,以法律人的立场,行为或事件是异常的还是非异常的?如果行为或事件是异常的,则可能是具有法律价值性的事实,如果是非异常的,则不是具有法律价值性的事实。具体言之,以经验法则的立场,评判现实存在的条件“具有法律价值性”,即应否把该条件列为“事实原因”的标准。如果是异常的,则具有法律价值性;反之则不具有。第二,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由自己意志做出的行为。这种情况来说,上述行为类型一般都是具有法律价值的事实。在具有法律价值性的各种事实中,寻找相当的因果关系,来承担产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前文中,关于怎么样寻找相当的因果关系,各种学说百家争鸣,但现实情况是复杂而又多变的,无论哪一种主张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说,指望只研究出一种模式,把因果关系判断的所有情况都包括其中,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从以上研究和探讨来看,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包涵了两层含义:首先,运用条件说来归纳出所有与结果产生有关的事实,明确因果关系的存在区域和范围。也就是说,在所有的相关因素中,以刑法惩罚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为出发点,遴选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相关行为。其次,通过判断“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从中择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所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该是由条件关系判断和因果关系判断所构成的双层结构。由此观之,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为两个层面进行区分研究是有一定道理的。

五、结语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对刑法因果关系构成要素和判断标准的明确,涉及到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我国学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也已经逐渐突破哲学和自然科学上的禁锢,发展潜能巨大。本文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反思,并提出了笔者认为合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因果关系模式。但是,为进一步实现准确定罪和合理量刑,未来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任务仍然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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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

:A

:2095-4379-(2017)26-0079-02

张贵湘,女,中央民族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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