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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执行难问题的探讨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沈阳子女法院

于 洋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关于探望权执行难问题的探讨

于 洋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离婚后对婚生子女的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摆在了我们司法实践的桌前,亟待解决。本文分析成因,提出了具体对策。

探望权;执行

一、探望权案件执行难之判决的执行力

(一)离婚判决书中当事人双方很少有关于探望权问题进行约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裸婚、闪婚的现象屡见不鲜。但随之而来的离婚因素也增加不少,八零甚至九零的年轻人步入婚姻殿堂后的诉讼离婚案件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大部分只涉及子女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的问题,很少会想到很细致的不与孩子生活的一方探望婚生子女的问题。当代的年轻父母,离婚后缺少了对孩子的关爱和自己应该承担责任的意识,忘记了自己对孩子还有探望的这项权利。也只有在协商见孩子未果的情况下,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用诉讼的方式去赢得自己能够见孩子的这项迟来的探望权。

(二)探望权在执行中有其本性的制约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在子女未成年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长期行使探望权。当然,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探望权的问题没有特别要求,法院一般不会在判决中解决。探望权的执行本身还具有周期性,例如以某个循环的时间点进行行使权利,一直到孩子成年,在这一个过程中会有许多的不确定因素的出现,有可能是探望权人本身的工作、生活原因或是探望权对象孩子的原因,所以导致这项权利在执行中会碰到很大难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探望权的执行方式,也就是说当事人得到对自己有利判决后,在实际操作中当探望权执行不能时,法律未规定救济措施。

二、探望权案件执行难之孩子的选择权

(一)未成年子女的心理负面影响及不真正意思表示

在孩子的童年时期,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是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父母的婚姻破裂,将导致孩子的心理产生扭曲,自卑等消极的观念,无论对父母各方都会有些抵触情绪,毕竟一个不完整的家庭无疑对孩子来说是最大的受害者。离婚后孩子无论是与父或母哪一方生活势必会缺少另一方的爱护。这些消极因素也是导致探望权在孩子身上去实现很难执行的诸多原因。与此同时,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平时的言语误导和对另一方的泄愤,加上未成年子女的心智不健全,使孩子不能正确理解父母离婚的真正原因而产生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法院的介入导致孩子选择拒绝

从法理上分析,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家父权。本身亲子见面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当法院来进行监督而保障的时候,情感已经被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法院是判决父母离婚的场所,孩子在法庭上经历过需要在父母之间进行抉择的心理伤痛,所以本身对法院也产生了心理芥蒂。法官的身影在父子之间的探望场合出现,多出了那么些许的严肃和紧张的气氛,作为未成年的孩子来讲,父亲来探望还要带着外人执行和监督,有些孩子天生就怕生人,就会更说不出话,导致有的孩子甚至可能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的执行,宁可不见自己的亲生父亲,也真可谓是父亲的悲哀啊!

三、解决判决难执行问题的对策

(一)创新普及《婚姻法》的实践活动

我们的司法机关同时可以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其规定,减少诉讼案件,增加社会的稳定信心,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合理分配也能收到诸多益处。

(二)不断完善探望权执行不能的救济制度

在探望权执行不能时,我们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进行协助,例如,可以规定街道社区配合执行,婚生子所在的教育机构配合执行等制度,使这一权利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进行柔性立法,我们应该反思是否可以进行立法来实现,例如在美国对探望权的安排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是周末探望和假期探望。

(三)在探望权执行前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

我们在探望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程序前,应充分了解孩子的主观意愿。设立专项心理咨询人员对孩子进行心理上的健康教育和疏导。

(四)减少在探望权执行环节中的法律强制色彩

目前,大部分探望权的执行环节中加入了许多法律强制色彩,我们可以尝试在探望执行环节中以一种轻松、愉快的易于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进行。如把执行的地点选在公园、游乐场等,探望的时间尽量选择孩子休假期间、或是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在执行中法律工作者尽量避免直接接触孩子,给孩子一个自由自在的空间来使探望目的得到有效的执行。

[1]王丽萍.中日探望权制度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2004(6).

[2]高燕.浅谈探望权案件的执行[J].法制与社会,2009.5(中).

[3]李进,王康,杨阿鸽.浅谈我国婚姻法探望权的执行[J].西昌学院学报,2008,20(3).

[4]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吴卫义,张寅.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

D925.18

A

2095-4379-(2017)29-0221-01

于洋(1991-),男,山东荣成人,沈阳师范大学,民商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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