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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看待农村宅基地的闲置问题

2017-01-27

中国老区建设 2017年2期
关键词:宅基地耕地集体

□ 刘 锐

笔者在各地调研时发现,农民依据生产生活界定的宅基地性质,与正式的土地管理制度规定差异较大。如不少农民认为,宅基地是产出较差的耕地,农民一直以来的建房选择,是那些土壤贫瘠、地力不高的土地。农民对宅基地资产属性认知模糊,源于一般农村土地商品化程度低,宅基地具有高使用价值低交换价值。

把宅基地视为类耕地,我们就能从农民的角度理解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活动。如不少农民认为宅基地不如耕地有价值,典型表现即为他们会适时自发复垦宅基地,不少老村庄的宅基地在过去几十年里都曾自发更新过。现在的问题是种粮效益不高,无论村社集体还是农民都没有动力退出宅基地,于是就作为潜在耕地暂时闲置在那里。

一般农村的宅基地不是资产。宅基地作为自然资源之一,只有被利用时资源特点才显现,利用价值不高的宅基地,资产属性就会相应降低。当“自然土地”不一定变成“经济土地”,实现农民宅基地财产权的讨论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宅基地具有不移动的属性,城市化扩张占地需要平面推进。据陈锡文的估计,未来我国有机会非农化的农村土地只有1亿亩,而我国的农地有60亿亩(包括2.77亿亩的建设用地)。换句话说,占全国农村95%的一般农村,其土地很难有投资性增值机会。

现在一般农村的宅基地流转是不少,但宅基地交易的价值很难体现,交易本身不遵从人个人利益算计,湖北荆门农村1980年以来的“搭(耕)地卖房”现象,即是有力证明。

主流设想的土地价值释放思路是,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指标挂钩,用于城市征地,它带来了一般农村宅基地的增值。但该种增值只面向部分农村,在大部分农村宅基地难有机会增值的预期下,一般农村宅基地的财产价值因此会长期微弱。

宅基地的供给单位是村集体,主要用于居住,只供本村成员使用,对外村人具有排斥性。另外,农户使用宅基地不是任意的,在采光、通风、出行等方面,个体的利用行为会产生外部性。若不遵守集体安排多占滥占,就会影响他人的居住福利,对后来者使用也会有影响。从高排他性、低竞争性的属性看,宅基地不是私人资源和俱乐部资源,其资源性质更接近于公共池塘资源。“拥挤效应”和“过度利用”情况的存在,要求集体发挥好自主治理宅基地的功能。

我国城乡经济转型的长期性,决定了一般农村宅基地资源性质的稳定,宅基地的资产属性不会大幅度提高,集体主导的宅基地治理有实践空间。调动基层治理的积极性,赋予基层组织一定治权,因此具有相当的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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