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2017-01-27杜鸣晓
南都学坛 2017年6期
杜 鸣 晓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088)
审判中心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杜 鸣 晓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088)
审判中心制度要求由审案法官遵守直接言词原则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以侦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为案件事实。在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工作承担为法庭审判收集证据、为公诉方构建案情的职责。为更好地实现这两个职责,完善侦查工作应主要集中在增加证人出庭、警察出庭以及在侦查阶段增强合理叙述案情的能力等方面。
审判中心; 庭审中心; 直接言词原则; 侦查叙事
一、侦查工作改革的背景——以审判为中心
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被认为是我国确立审判中心的开端。审判中心的确立,强调庭审在诉讼中的作用,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进一步弱化“以审查为中心”的流水线诉讼模式[1]。在这种变革下,侦查工作也需要进行改革,以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新机制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领域,以审判为中心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第二,一审是整个审判体系的中心;第三,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2]。这其中“审判为刑事诉讼中心”和“法庭审判为审判程序中心”两层含义,与本文讨论的侦查工作改革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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